第四节 安徽省长公署(1916 年7 月~1927 年3 月)
一、省长公署机构沿革民国5年(1916年)7月6日,北洋政府明令各省巡按使公署改称省长公署,省行政长官改称省长,同日,任命倪嗣冲为安徽省长,安徽省长公署即告成立。安徽省长公署自成立以后,除民国6年7月张勋复辟时一度改省长为巡抚外,直到民国16年3月民国政府接管安徽,名称一直未改。
安徽省长公署由原巡按使公署改变而来。民国6年9月6日以前,其所设各机构及职掌沿袭巡按使公署未变,仅巡按使改称省长而已。民国6年9月6日,中央政府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令各省于省长公署内设置教育、实业2厅。以后又陆续颁布《修正省官制第十四条》、《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及《省参事会条例》等,安徽省长公署的机构设置才作了大的改变。
省长公署时期,安徽司法机构的设置非常混乱。倪嗣冲统治时期(民国9年9月以前),司法筹备处及各级地方审检机关被相继裁撤。司法行政工作受省行政长官监督,中央明令各省设立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安徽一直未能设立。司法审判工作则由倪嗣冲设立的各军执法处(即军事审判处)办理。倪嗣冲垮台之后,皖省才相继恢复设立了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等审检机关,但仍难摆脱省军政首脑的干预。
省长公署设立以后,皖省军事机关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民国5年7月6日,省将军行署改为督军公署,民国11年10月7日,又称为督理公署,民国13年11月28日,再改为督办公署,民国14年12月1日,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任命陈调元为皖军总司令,时北京政府任命之安徽督办邓如琢未能就任,皖军总司令成为安徽真正的军政长官。从此,安徽督办一职再未设立,其职权为皖军总司令所取代,直到国民政府接管安徽。
〔民国6年9月以前的省长公署〕
安徽省长公署成立初期,政府机构的设置沿袭巡按使公署未变,即政务厅、财政厅(领水利局)及警务处等。司法行政及审判事务,由省行政长官监督,并于政务厅设一秘书具体分管。前此设立的司法筹备处、各级审检厅等机构均被取消。
省长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综理全省政务,颁布省令及省单行法规,监督司法及财政,并协助维持辖区内治安。时倪嗣冲任省长。其主要机构设置有:
政务厅省长公署内设机构,辅助省长处理全省政务,下设内务、教育、总务、实业4科。秋桐豫任厅长。
财政厅全省财政机关,直属财政部,兼受省长监督指挥。下设总务、征榷、制用3科。郑鸿瑞任厅长。
财政厅附设水利局全省水利行政机关,下设总务、工程、调查3股。郑鸿瑞兼局长。
警务处全省警察行政机关,直属省长公署。下设总务、行政、卫生、司法4科并直辖省(城)警察厅、芜湖警察厅、长淮水上警察厅和长江水上警察厅。朱家珂、王善基等先后任处长。
〔民国6年9月以后的省长公署〕
民国6年10月,遵北洋政府规定,安徽省长公署设置教育、实业2厅,与原政务厅、财政厅、警务处一起构成了4厅1处的制度。民国10年6月,安徽又设置了省参事会,为省行政辅助机关。司法行政方面,仍未设置专门机构。司法审判机构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等,直属司法部。
二、省长职权及历任省长
省长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民国6年7月8日,倪嗣冲以省长兼署安徽督军,10月5日,黄家杰正式就任安徽省长,倪嗣冲为安徽军事长官。以后4年内,倪嗣冲以军事实力,干预行政和司法,控制议会,操纵省长人选。省长一职相对处于无权的地位。倪嗣冲垮台以后,省长才能基本正常地行使其职权。民国5年10月,安徽省议会重新召开以后曾议决:省长违法,省议会有权弹劾之。但自该年10月13日,省议会第二届常会第四次会议否决了省长由民选一案后,安徽省长一职一直由中央政府任命,并为地方实力派所控制,议会对省长并无约束力。
历任省长。民国6年9月以后,历任安徽省长有:黄家杰(1917年9月8日~1918年11月21日)、龚心湛(1918年11月21日~1919年1月11日)、吕调元(1919年1月11日~12月31日)、聂宪藩(1919年12月31日~1921年8月21日)、李兆珍(1921年8月21日~9月29日)、许世英(1919年9月29日~1923年2月3日)、吕调元(1923年2月10日~12月11日)、马联甲(督理兼1923年12月11日~1924年11月28日)、王揖唐(兼督办1924年11月28日~1925年6月18日)、吴炳湘(1925年6月18日~10月28日)、王普(1925年12月1日~1926年4月16日)、高世读(1926年4月16日~12月24日)、何炳麟(1926年12月24日~1927年3月6日)。
三、内设机构
〔政务厅〕
机构设置及职掌同前述。民国6年(1917年)10月皖省教育厅、实业厅设立以后,原政务厅下设之教育、实业2科仍未裁撤,只是根据民国6年11月13日中央颁布的《修正省官制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原政务厅下设的内务、总务、教育、实业4科依次改为第一、二、三、四科。职掌不变。其中第三、第四科仍管理全省的教育和经济行政工作。使教育、实业2厅实不掌权。秋桐豫、邹日奎、李大防、陆忠植、王淮琛等相继担任厅长。
〔财政厅〕
机构及职掌同前述。郑鸿瑞、刘鸿庆、胡思义、马振宪等曾任厅长。财政厅下领安徽水利局。
〔教育厅〕
民国6年(1917年)12月正式设立。为教育部直辖机关,负责执行全省的教育行政事务,兼受省长之监督。教育厅设厅长1人,由大总统荐任,综理厅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掌理地方教育的各县知事。据《教育厅暂行条例》及其它规定,厅长有权委任科长、科员及省视学,但须呈报教育总长并省长查核备案;有权指挥、监督全省教育行政人员,遴选省立专门学校校长呈请省长任命,委任省立中学校长,监督各县教育事项等。但由于省政务厅仍保留管理全省教育行政的第三科,加上皖省经费紧张,省教育厅实际无法正常行使其职权。卢殿虎、马冀等先后担任厅长。
教育厅分设各科处理各项事务。根据民国6年10月16日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全国各省分为大、中、小三等。大、中等各设3科,小省设2科。安徽为中等省,设3科。第一科掌办总务,第二科掌办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第三科掌办专门教育和留学事宜。每科设科长1人,由厅长委任,承厅长之命令,掌理本科事务。各科置科员若干人,由厅长委任,承厅长之命助理各科事务。另设省视学5人,由厅长委任,承厅长命令,分掌视察全省教育事宜。省视学为专职,凡被任命为省视学者,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实业厅〕
设于民国6年10月。直隶于中央政府农商部,为全省经济建设领导机关,于本省执行职务时兼受省长监督。实业厅置厅长1人,秉承省长命令执行全省实业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办理地方实业的各县知事。首任安徽实业厅长为倪嗣冲兼任,方时简、高炳麟、汪扬宝等先后担任厅长。
实业厅亦分科办事,科置科长1人,科员、技术员若干人,皆由厅长委托。为缮写文件等事,还可酌用雇用。
省长公署时期,实业厅内设机构比较混乱,倪嗣冲主皖期间,曾以皖省经费紧张为由,压缩实业厅的机构和编制,再加上政务厅仍保留第四科管理全省实业行政,故实业厅并不掌实权。但该构却一直保留到国民政府接管安徽,并于民国16年11月改称省建设厅。
四、直属机构
〔警务处〕
全省警察行政机关,其内设机构及职掌基本同前述,直到民国16年(1927年)3月撤销。宋植、孙熙泽、刘道章等曾担任警务处处长兼省城警察厅厅长一职。
〔皖省高等审判厅〕
省级司法审判机关。直属于中央司法部,受司法部之特别委任,可兼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宜。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简任。承大总统的命令,管辖全省司法官吏,考核兼理诉讼的县知事,以及综理全省司法经费及特别收入款项。在司法行政方面,受省长之指挥和考核。先后担任安徽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一职者有龙灵、张志等。
省高等审判厅主要负责审理下列案件:(1)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而控诉之案件;(2)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二审判决而上告之案件;(3)不服地方审判厅的决定或命令按照法令而抗告的案件。
高等审判厅设民、刑庭负责审理民、刑案件。每庭设庭长1人,掌理庭内事务。另设推事若干人,在审判案件时,采取会议制,由推事3人组织合议庭执行,由庭长任审判长。
高等审判厅下设书记厅,置书记长官1人,领总务处和民刑事处。总务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3科;民刑事处设置民事、刑事2科。
高等审判厅至国民政府接管安徽以后改称省法院。
〔高等检察厅〕
省级司法检察机关。与省高等审判厅相配而置。设检察长1人,简任。承大总统命令,统辖全省司法检察事务。袁凤曦曾任安徽省高等检察厅厅长。厅长以下设检察2人,荐任,协助检察长办理全省司法检察事务。
高等检察厅的主要职权有:(1)凡刑事案件,依法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审判的执行;(2)凡民事及其它事件,依法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执行特定事宜。
依照《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安徽省高等检察厅内置书记室,设书记官长1人,分设总务、纪录、监狱3科。每科设科长1人,掌理科务。总务科又下辖文牍和会计庶务2股。
五、安徽省参事会
省参事会为省行政辅助机关。民国10年(1921年)6月以后根据北洋政府颁布的《省参事会条例》设立。省参事会由省长及12名参事员组成。12名参事员中,省长委任3名,以省长公署所属各厅、处长为限;聘任3名,以本省为限;省议会选举6名,但省议员当选者不得超过3名。其中选举及聘任之参事员不得兼充其他官职。省参事会以省长为会长,另置秘书若干人,由会长任用。秘书承会长命令,掌理文牍、会计及其它庶务。
省参事会的职权包括:(1)筹划关于省地方应行兴革及一切行政事项;(2)筹划整理省存之不动产、营造物、公共设备及其它财产事项;(3)审议省长提交省议会的预算、决算案及其它议案;(4)审议省议会建议案的可否执行;(5)审议省长答复省议会的质问案;(6)受省长的委托,出席省议会,说明提案的旨趣或陈述意见;(7)处理各级自治的纷争及疑难事项;(8)审议省议会议决案的执行情况;(9)对于国家行政的建议或答复省长的咨询;(10)其它依法令未规定归中央管理之省地方各事项。
省参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非参事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议。议事时,以出席之参事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会长。参事会议决之事件,由省长负责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