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80~1987年)
一、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5日至31日,在合肥市召开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了省长、副省长。这次大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1月1日改称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省长张劲夫
副省长杨蔚屏程光华侯永孟家芹魏心一黄驭杨纪珂郭体祥孟富林
秘书长侯永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的主任;安徽省财贸办公室、国防工业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的主任;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第一轻工业厅、第二轻工业厅、煤炭工业厅、冶金工业厅、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垦厅、财政厅、商业厅、粮食厅、教育厅、卫生厅的厅长;安徽省纺织工业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贸易局、司法局、文化局、高等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物资局、环境保护局的局长;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科学院合肥分院院长。其中,进出口委、物委、办公厅、人事局、劳动局、物资局、环保局、中科院合肥分院8个单位,是1980年9月4日根据皖政〔80〕177号文增加的。
〔机构设置〕
除上述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外,另设置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参事室、旅游局(外办代管)、医药局(经委代管)、标准计量局(经委代管)、气象局、社队企业局、水产局、税务局、档案局、文物局、广播事业管理局、工商局(与商业厅合署)、测绘局、计划生育局、出版局、农业银行(人行代管)、建设银行(财政厅代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划归中央部门管理为主的机构有:省邮电局、电力局、地质局、地震局、储备物资局。
以上参加和不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单位以及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均为省政府此时设置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
〔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98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省、市、自治区党政机构进行改革。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核心,精简庞大臃肿的机构,选拔大批优秀中青年干部进入领导班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省委成立了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和省直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经过几上几下酝酿,制定上报了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1982年7月10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为: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人事局(保留编制委员会名义)、统计局、物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水利厅、农牧渔业厅、林业厅、纺织工业厅、交通厅、经济委员会(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名义)、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机械工业厅、轻工业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计局、对外经济贸易厅、财政厅、粮油食品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厅、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厅、广播电视厅、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与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侨务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共38个委、办、厅、局。
由行政单位改为公司、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的8个:省农垦厅改为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省供销合作社改为合作经济组织,称省供销合作联社,直属省政府领导;省建筑工程局改为建筑工程总公司,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代管;省电子工业局改为电子工业公司,省冶金工业厅改为冶金工业公司,省建材工业局改为建材工业公司,省医药管理局改为医药工业公司,均归省经济委员会代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改为事业单位,归省政府办公厅代管。这些单位均不作为政府工作部门。
同时,将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标准计量局划归省经济委员会代管;省直机关行政管理局、参事室划归省政府办公厅代管;省政府驻京、驻沪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划归省计划委员会代管;芜湖口岸办公室划归省经济委员会代管;还组建了省经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省政府经济参谋咨询机构。
二、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政府
1983年4月24日至29日,在合肥市召开了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省长、副省长:
省长王郁昭
副省长苏桦侯永黄驭杨纪珂孟富林
秘书长周道炯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于1983年5月4日举行了该届政府第一次办公会议,讨论了应届省政府的组成原则为:参照国务院的组成,凡参加国务院组成的部、委,其省一级相应的委、办、厅、局为省政府的成员部门;以国务院为主领导的工作部门,不参加省政府组成;由委、办、厅、局代管的机构和各经济组织,亦不作为省政府的成员单位。根据上述原则,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为:
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和审计局局长,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主任,省外事办公室的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的主任,省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厅、轻工业厅、煤炭厅、机械工业厅、交通厅、石化厅、纺织厅、农牧渔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商业厅、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的厅长,粮油食品局、人事局、物价局、物资局的局长,为应届省政府的组成人员。
〔机构调整〕
1983年8月,将机构改革中定为省政府办公厅代管的省直机关行政管理局改为省直机关生活服务公司,属厅局级行政性公司,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
1984年12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决定将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改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对外经济贸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985年3月,根据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机构。将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公司、建材工业公司、医药总公司和省直机关生活服务公司分别改为省冶金工业厅、电子工业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和省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均为正厅级行政机构);
省建筑总公司、农垦农工商总公司已具备经济实体条件和法人地位,仍作企业公司;
撤销省经济协作公司、经济协作办公室,改称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为厅级行政机构,由省计委代管;
省乡镇企业局升格为厅级行政机构;
1986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撤销省教育厅,成立省教育委员会;
198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成立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属政府序列,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198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列入省人民政府工作序列,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1987年9月,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安徽省单独设立省旅游局;
1987年10月,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安徽省设立监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经过以上调整和沿革,直至1987年12月该届政府末期,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如下:
代理省长卢荣景
副省长孟富林张大为邵明杨纪珂王厚宏宋明龙念汪涉云
秘书长赵怀寿
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为: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轻工业厅、煤炭工业厅、机械工业厅、交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冶金工业厅、纺织工业厅、农牧渔业厅、林业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商业厅、财政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卫生厅、监察厅、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粮油食品局、人事局、劳动局、物价局、物资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不参加省政府组成的单位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统计局、标准计量局、档案局、电子工业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旅游局、省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
三、省人民政府所辖的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
〔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1980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芜湖地区行政公署由芜湖市迁驻宣城县,改名为宣城地区行政公署,芜湖县归芜湖市领导;撤销池州地区行政公署,将其所辖的东至、贵池两县仍划回安庆地区管辖,太平、石台两县仍划回徽州地区管辖,青阳县划归宣城地区管辖;将徽州地区的宁国县划归宣城地区管辖。
1981年1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滁县,设立滁州市(县级);设立巢湖市(县级),以巢县的城关镇及其附近的4个公社为其行政区域。
1983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巢县,并入巢湖市;12月18日,撤销太平县,设立黄山市(县级)。
1986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阜阳地区亳县,设立亳州市(县级),以原亳县的行政区域为亳州市的行政区域。
198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宣城地区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县级),以宣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市的行政区域。
1987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徽州地区及屯溪市、黄山市(县级),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黄山市管辖歙县、休宁、黟县、祁门4个县和屯溪、徽州、黄山3个区。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绩溪2个县划归宣城地区。
经过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至1987年底,安徽省人民政府共管辖9个地级市人民政府,7个地区行政公署,65个县人民政府,7个县级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所辖的地区行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
省辖合肥市人民政府,带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人民政府;
省辖蚌埠市人民政府,带怀远、五河、固镇县人民政府;
省辖淮南市人民政府,带凤台县人民政府;
省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带当涂县人民政府;
省辖铜陵市人民政府,带铜陵县人民政府;
省辖淮北市人民政府,带濉溪县人民政府;
省辖安庆市人民政府;
省辖芜湖市人民政府,带芜湖、繁昌、青阳、南陵县人民政府;
省辖黄山市人民政府,带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县人民政府;
阜阳地区行署辖阜阳市、亳州市人民政府,阜阳、太和、涡阳、蒙城、颍上、临泉、阜南、界首、利辛县人民政府;
宿县地区行署辖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县、灵璧、泗县、砀山、萧县人民政府;
滁县地区行署辖滁州市人民政府,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天长县人民政府;
六安地区行署辖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舒城、霍山、金寨、寿县、霍邱县人民政府;
安庆地区行署辖怀宁、望江、宿松、太湖、岳西、潜山、桐城、枞阳、贵池、东至、石台县人民政府;
巢湖地区行署辖巢湖市人民政府,无为、含山、和县、庐江县人民政府;
宣城地区行署辖宣州市人民政府,郎溪、广德、泾县、宁国、旌德、绩溪县人民政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组成人员及机构、官职设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组织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由于1982年新宪法的公布实施,故与其相配合的地方组织法,于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两次相应的和必要的修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现根据该法分述如下问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行使如下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自治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组织法第59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经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派出机关,并委托它们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和处理各项事宜。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所以不设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机关。设立的派出机关有3种: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在其辖行政区域内按地区设立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官职设置〕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