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管理
1958年8月,淮北煤矿筹备处设立人事处,人事处下设干部组和工人组。工人组负责工资统计、招工、工人调配等工作。1960年2月,淮北矿务局成立劳动工资处,各矿成立劳动工资科。此后,劳动工资处与濉溪市劳动局联合办公。统一负责管理全市、全局劳动工资的管理。1964年4月,淮北矿务局劳动工资处与市劳动局分开。1970年11月,淮北矿务局劳动工资处与市劳动局、民政局合并成立淮北市民政劳动局。1973年6月,市、局分开,淮北矿务局成立工资组;11月,淮北矿务局恢复劳动工资处。
皖北矿务局成立时即设立劳动工资处。至1992年,淮北矿务局、皖北矿务局劳动工资部门,均是经营和劳动力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生产矿井和主要附属厂、处都设有劳动工资科,对工资和劳动力进行管理。
一、职工队伍
1958年末淮北矿务局职工总数为16518人。1975至1977年根据煤炭生产需要,招收农民支援工6261人。1982年招收农民轮换工、农民协议工。1984年起,停招全民固定工,改招全民合同制工人。其余年份主要从淮南等地成建制或个别调入。至1992年,淮北矿务局职工总数116259人。其中全民合同职工25259人,农民轮换工、协议工8941人。在全局职工中,生产工人71194人,工程人员2793人,管理人员6180人,服务人员19934人,其他人员16091人。全局职工中,女职工为16611人。
皖北矿务局有职工22415人,有女职工3832人,其中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2606人。在全局职工中,全民固定工13365人,全民合同工4462人;农民轮换工4588人。
二、劳动管理
1、劳动力调配从1958年以来,在劳动力调配工作中,淮北矿务局一直采用成建制调配、成套调配、成批调配和零星的调配及临时借用5种形式。其中,成批调配和零星的调配较多。淮北矿务局于1982年将刘桥一矿、百善矿、前岭矿、孟庄矿划归皖北矿务局,属成建制调配外,其余为零星的调配。
2、劳动定员淮北矿务局自1958年起,由煤炭部根据各生产矿井设计能力给各矿配备劳动力。由于淮北矿务局是新建矿区,发展速度不一,生产情况不定型,劳动组织和岗位责任制缺乏基础,所以未能编制统一的劳动定员标准。只能根据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需要,按生产人员、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学徒5大类进行粗线条的配备,不断补充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修护等工种的人员。196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的若干规定,淮北矿务局精简了部分职工,使全局职工队伍的精干和各类工种人员的比例起于合理,劳动组织和岗位责任制逐步完善。1964年,国家劳动部制定食堂工作人员定员标准,淮北矿务局属服务单位也按定员标准执行。1982年2月,根据淮北矿务局生产特点,坚持定员标准平均先进;一线满足,二线精干,压缩非生产人员;定员标准保证安全生产和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原则,编制了《淮北矿务局劳动定员手册》。劳动定员范围包括生产矿井、各地面厂(处、院、校)等单位143个岗位工种。皖北矿务局于1989年编制了劳动定员标准,下发到各单位执行。
3、劳动定额1961年底,淮北矿务局各生产矿井实行计件工资制,自行制定了单项作业定额和综合劳动定额,报局批准后执行。1962年,淮北矿务局制定了劳动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了劳动定额的制定以技术测定和最近1至3月正常生产的实际统计资料为依据,定额水平必须以平均先进为原则,为保证工资支付上的合理,注意各种定额水平的平衡关系,特别是采掘与辅助工种的关系;应周密分析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各种主要因素,确定统一修正系数。同时规定新工人按现行定额在第一个月降低30%,第二个月降低15%,第三个月按定额执行。随后,淮北矿务局又制定了《劳动定额验收工作管理办法》。1981年12月,淮北矿务局编制了《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分采、掘(包括开拓)、综合、分项等定额项目。具体规定了采煤工作标准定额、掘进工作标准定额、全煤掘进综合定额、全岩架棚掘进综合定额、全岩锚喷综合定额、砌碹及其它单项定额、掘进分队定额等。同时,还编制了《淮北矿务局劳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皖北矿务局于1989年11月制定下发《统一定额标准》和《定额管理办法》。
三、工资管理
1958至1962年,淮北矿区执行国家1956年工资改革时拟定的工资标准。即:干部职务等级标准工资制和工人8级标准制。1959年9月至1961年,淮北煤矿公司分别按40%、20%、25%调整了工人工资。1961年,淮北矿务局给15%井下职工和10%的地面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63年,淮北矿务局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新工资标准。生产工人执行煤炭生产企业8级工资制,勤杂和服务人员执行服务级工资制、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煤炭企业21级工资制。1986年,淮北煤炭企业工资改革,工人(不分工种)一律执行煤炭企业工人8级工资制,干部一律执行煤炭企业管理干部17级工资制。1992年底,淮北矿区煤炭行业仍执行等级工资制,但可根据企业效益进行工资是否升级。
1963年,按工资额的40%计算升级面进行工资调整。1971年为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1977年根据国发(77)89号文规定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0%的升级面升级。另外,对1971年前和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低于一级和二级的上调一级工资。1978年,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全部固定工的2%。1979年,根据国务院(79)251号文规定,对40%的职工调整工资。1983年,根据国务院(83)65号文规定,对全部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1985年下半年,根据煤炭部(85)煤劳字1073号规定,淮北市各煤炭企业开始进行工资改革并调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