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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治安

第三节 “砸烂”公安机关


一、实行军事管制
1967年1月,公安机关被“勒令”执行“造反”组织发出的“通令”。1月17日,安徽22个“革命造反”组织发出“十条紧急通令”,“责令省委、合肥市委、各级党委、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和各地公安部门照此执行,凡有违反的,立即以破坏文化大革命论处”。3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派军代表对安徽省公安厅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安厅军事代表办公室”,原省公安厅停止行使职权。4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重新派21名军代表接管省公安厅,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驻安徽省公安厅军代表办公室”(以下简称军代表办公室)。
军管以后,省公安厅军代表办公室主要组织学习毛泽东著作,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即九条),发动群众批判所谓“党内最大的一小撮走资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揭露省公安厅的“阴暗面”,发动群众,进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
1967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解决安徽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立即接管公安厅、公安局……彻底揭露这两个专政机关的阴暗面,切实进行整顿”。8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长谢富治在公安部机关大会上提出要“砸烂公检法”。接着,安徽不断发生冲击公检法机关、抢劫档案、焚烧档案、残害公检法干部的严重事件。12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
1968年1月8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公检法军管会)。1月至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先后派出600余名干部战士对全省95个县以上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开始对原公安机关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法规上、业务上进行彻底“改造”。1970年11月,在“省保卫工作路线分析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旧公检法”要实行“组织上彻底砸烂,人员上彻底清理,工作上彻底揭露,路线上彻底批判”的“四彻底”办法,进行“彻底改造”。
二、揭露“公安工作阴暗面”
1968年2月20日至24日,省军管会政法办公室召开全省公安机关军管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对安徽的公安机关实行“改造”以至“砸烂”的问题,提出:对公安机关军管的最根本的首要任务就是“改造”公安机关,要求各级军管会要“念念不忘这个根本”,这是“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全部意义”。会议要求“改造”公安机关“要走群众路线,要宣传群众、武装群众、发动群众”,彻底揭露和批判公安机关的“资产阶级”、“修正主义路线”,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对公安机关的改造和对敌专政一起搞”。
根据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公检法军管会(组)在会后的3个月内,先后举办数百期各种类型的“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平均每个所谓“旧公安”人员参加学习班2至3期。
砸烂“公检法”的“突破口”选在以揭批“旧公安机关阴暗面”,彻底否定公安机关前17年的全部工作方面。
1968年5月11日至17日,省革委会在合肥召开第一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着重讨论安徽“阶级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在“阶级斗争”新形势下,如何搞好对敌斗争,改造公安机关等。会议对2月全省公安机关军管工作会议后“改造”公安机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很不满意,指责一些单位对公安机关要“彻底革命”理解不深,贯彻不力,甚至有的对“旧公检法”还想依靠,有的“公安机关的阶级斗争盖子还未真正揭开”,“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大打人民战争,仍旧墨守过去那种脱离群众的孤立的修正主义办案路线”,“对最主要的阶级敌人不够敏感,打得不狠”,“未能主动地向阶级敌人发动猛烈进攻”。
会议提出的第一项任务就是“狠揭公安机关的阶级斗争盖子,彻底揭露阴暗面,从政治上批倒批臭,从思想上肃清流毒”,对“旧公检法必须坚决砸烂,决不能有半点依靠,重新建立起‘新’的公安机关”。
会后,随即在全省各地迅速掀起“砸烂公检法”的浪潮,各地出现“彻底揭开旧公检法阶级斗争的盖子,揭不开就砸,砸不开就炸”的巨幅标语。批判公安机关的“驯服工具论”,“阶级调和论”,“人性论”,“阶级敌人本性已改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西方法制优越论”,“公安工作神秘论”,“公检法互相制约论”,“要法治不要人治论”等。4个月后的9月15日至22日,省革委会召开第二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公检法的彻底革命,包含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彻底革命。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彻底肃清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流毒,从组织上彻底砸烂修正主义的旧机构。总的就是一个夺权问题。要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回无产阶级的专政大权。”砸烂公检法的方针是:“政治上、思想上大闹革命,把绝大多数旧公检法的人员集中起来,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组织机构上,彻底砸烂”。“旧公检法”在路线上,执行了所谓“刘邓彭罗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在方法上,“搞的是修正主义和国民党法西斯主义的一套”;在体制上,“是修正主义的官僚机构”等等。
1972年,在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的公安工作进行了肯定。指出:前十七年,毛泽东的路线在公安工作中是占统治地位的,成绩是主要的,要一分为二。安徽在贯彻全国第十五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时,认为在“改造”公检法问题上,过去不适当地否定了安徽前十七年公安工作的成绩,在一些提法上过激,伤害了一部分人的感情。
三、“改造”组织机构
1968年5月,第一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成立后,都应设立新的专政工作领导机构,即人保组(部)。人保组(部)要“成为各级革命委员会对敌斗争的第一线指挥部”。
9月,在第二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明确:改造继而彻底砸烂公检法,要先组织两套班子,一是“彻底闹革命的班子”,主要任务是集中“旧公检法”人员,办好“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搞好“斗、批、改”,开展革命的“大批判”,揪斗“走资派”、“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清理“阶级队伍”,把隐藏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一小撮“阶级敌人”统统挖出来;对“旧公检法”进行整党,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下放人员等。二是“短小精干”的工作班子。工作班子的原则是“以代替为主”,由军管人员、新选调的人员(比例要大)、“旧公安”人员(极少数)组成工作班子。
根据这次人保会议精神,首先对省公检法进行彻底“改造”。1969年7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与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正式合并,组成新的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同时又称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省公检法军管会的名义领导原公检法机关的“斗批改”。新的人保组,既是省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全省“无产阶级专政”工作的指导机构。人保组内部设秘书小组、侦破小组(后改政保组)、治保小组(后改治保组)、审判小组、劳改工作组,共110人,比原来人员总数减少80%(1970年以后,人保组又逐步增加为200余人)。从此,省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统由省人保组行使,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正式取消。全省各地市亦然。
省公安厅被取消后,其公安业务由省人保组的侦破,治安两个小组承担。侦破小组主要是抓“对敌斗争”,总结推广用毛泽东思想统帅侦察工作的“经验”,掌握与研究敌特动态,出境、出国审查、签发证件;组织侦破大案要案和中央、省革委会交办的案件以及对全省侦破工作的检查指导。治安小组负责组织和发动群众“对敌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监督改造犯人和“五类分子”,群众“专政”队伍和基层保卫组织的建设指导;掌握户口政策,人口统计;各种民警建设及领导人、外宾警卫和重要警卫目标的掌握;安全防护工作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等。由于公安机关被彻底“改造”,很多公安业务、技术工作等被砍掉。
各专、市、县、大专院校、厂矿、街道,农村的区和人民公社的革命委员会均设人民保卫组(部)。院校、厂矿、街道撤销“旧”的“保卫科”和“公安派出所”。农村的区和人民公社取消“旧公安机关”派出的特派员。
1969年2月4日至10日,第三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以“民警不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不抓‘阶级斗争’,不能发挥无产阶级专政职能”为由,对其进行“改造”。
消防民警:各市(安庆、芜湖、濉溪市除外)将原消防大队缩编为消防连,编制35至90人,下设排、班,装备4至9部消防车,专区所在地(含濉溪市)的县市将消防中队缩编为消防排或班,编制8至17人,配1至2部消防车;将原一般县消防中队缩编为消防班或组,配3至8人为专职消防员,其主要任务是宣传毛泽东思想,普及消防知识。由各地市县警备区、人武部代管,其消防业务工作仍由地市县人保组治保小组指导。全省消防部队移交各地军事部门代管后,其人员由1966年的1400余人锐减为800人。不少地方消防部队思想涣散,纪律松弛,业务训练停顿,有的甚至火警电话也没人接。贵池县9个消防战士,8个不知道“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不少县的消防部队数年不进行消防基本功训练,不会使用灭火机。马鞍山市消防连1971年第一季度接错4次火警,跑错5次路线。无为县消防队一次接火警后,消防车围县城转几圈找不到火场。六安县消防队本身发生重大火灾,消防车全部烧毁。
交通民警:将合肥、蚌埠市公安交警大队缩编为交通中队。据1966年初统计,合肥市有交通民警180余人,是时被缩编为60人,撤销固定交通岗20余处,副岗10余处,流动岗20余人。蚌埠市交警大队被缩编为20人。淮南、马鞍山、芜湖、安庆4市缩编为交警班,编制6至18人。濉溪市、铜陵特区缩编为交警组,编制3至5人。
户籍民警:撤销公安派出所,将其工作并入居委会或街道革委会。200户以上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革委会中设保卫组,配保卫干事2至3人,负责治安保卫和户口管理。
撤销刑事民警、法警、治安民警,原各种业务由人民保卫组或军管会的治保组替代。刑事民警撤销后,代之而来的是不懂任何公安业务的所谓“新型人保干部”。某镇的5名治保人员,没有一个会使用勘查包。某县发生一起凶杀案,县人保组派人侦破,办案人员既不会勘查现场,又不会检验尸体,道听途说知道一些情况后,便认为是死者生前滚到山沟里摔死的。群众意见很大,在给死者入棺时,发现死者颈部有两道索沟,怀疑被他人勒死,于是重新派“旧公安人员”尸检,才将此案破获。由于只顾抓“阶级斗争”,刑事案件较多,破案率较低,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1973年底,不得不恢复8个市的刑事警察建制。
撤销淮河水上公安局及其所属各水上派出所。将水上的治安工作交蚌埠市公安机关和水上派出所所在地的市县革委会人保组管理。
由于上述各警种的撤销或缩编,以及各种治安组织被“改造”,基层社会治安出现新的混乱局面,户政、特种行业、爆炸物品、危险物品、基层治安防范、基层企业的消防工作等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瘫痪半瘫痪状态之中,各种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灾害事故等大幅度上升。1969年10月,第四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决定:“各专市(特区)、县所在地的城镇和长江淮河各港口、各机场、各交通沿线和集镇,按照各地的情况,由各专市决定保留、撤销或重新设置公安派出所”。虽然此后恢复了一些派出所,但由于大批公安干警被“清理”下放、调出和批斗,警力严重不足。
1970年6月23日,第五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宣布,“旧公检法已从组织上砸烂”,“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机关正式建立。这标志着‘“砸烂公检法”告一段落。
1974年1月29日,安徽省、地、市、县公检法军管会宣布撤销。1975年1月,正式宣布撤销省人民保卫组,各地市县公检法军管会、人保组亦在这一期间先后撤销。
四、“清理”下放公安干警
1968年5月中旬,第一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提出:对“旧公检法”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进行彻底改造后,要把那些“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人员调离公安部门,把“隐藏”在公安机关的“坏人”清洗出去。9月,第二次全省人民保卫工作会议诬蔑“公安机关塞进了一大批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反革命分子,使公安机关成了实行资本主义复辟的反革命据点。”所以,要认真“搞好公安机关的清理阶级队伍”,把“隐藏在公安机关内部的特务、叛徒、一切反革命分子和顽固不化的走资派挖干净,坚决清除出去”,“绝不能让专政机关继续当这些坏人的庇护所”,在搞好“清理阶级队伍的基础上”,大量精简“旧公安”人员。
在“清理阶级队伍”中,全省公检法系统“清理”出有各种“问题”的人员1000余人。其中,省公安厅长马敬铮等36人被关进监狱,20余人被“清洗”回原籍,一大批下放到“五·七”干校,边劳动,边搞“斗、批、改”。
1969年3月20日,省公检法机关部署干部下放工作,连续举办数期“毛泽东思想学习班”。首批200人及家属子女263人,4月17日被送至蒙城、涡阳、临泉3县农村。
大批公检法干部被“清理”以后,造成业务技术干部奇缺。原省公安厅的政保、经保、文保、治保、消防、技侦、预审7个业务处,共有业务干部200余人。1970年,上述工作由政保、治保两个小组承担,原公安厅干部只选留23人,其中侦察业务骨干仅有5人,以致预审、内保、战犯管理等10余项重要工作被砍掉。
1975年,公安部负责人到安徽检查工作,指责安徽公安工作是陷在“杀、关、管”的“小圈子”、“小框框”里,要求按照“四人帮”炮制的“老干部=民主派=走资派=反革命”的公式,对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实行大换班,企图将“文化大革命”后期结合进领导班子的“老公安干部”再次清洗,并明确提出“这是‘砸烂’的继续”。
继续“砸烂”公检法,采取“先内后外”,逐步扩大的步骤。先从省公安局党的核心小组开始,后扩大到机关干部,然后扩大到全省公安机关。按照“四人帮”的调子,办“领导干部学习班”,大揪“民主派”、“走资派”、“代理人”。省公安局有4名领导干部被重新打成“重犯走资派错误”、“漏网的走资派”、“民主派”等。直至粉碎“四人帮”为止。
五、“改革”公安工作规章制度
1969年2月,第三次全省人保工作会议对侦破工作、审判工作、治安工作、民警体制、民事案件处理程序等提出“改革”方案,要求各地付诸实施。
对侦破工作的“改革”,是把“群众专政”作为侦破工作的“唯一正确”的路线,而将重证据、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等办案原则全部革除。
对案件管理的“改革”是,省革委会人民保卫组负责组织侦破各类大案要案以及中央、省革委会交办的案件,并对现行敌特案件、重大反革命集团、重大反动道会门复辟案和其他各类案件,专、市(特区)专政机关认为需要报省批准立案侦破的案件进行管理;专、市、特区组织侦破各类特务案件、反革命集团案、反动道会门复辟案、叛国投敌案、反革命匿名信案、与海外敌特挂勾案以及重大刑事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并将这类案件的立案、破案报省备案;县组织侦破反动标语、传单、杀人、放火、投毒、抢劫、贪污、盗窃、强奸等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并报专区备案。侦破中,组织群众“大打人民战争”,深挖隐藏的敌人。必要时,以拍照、痕迹、化验、字迹鉴定和跟踪等技术为辅助手段。并规定县仅有拍照、提取痕迹权;专、市、特区有化验、字迹鉴定权;省有跟踪权。各种技术的使用,必须经领导严格审查批准。警犬等其他技侦手段,一律停止使用。
关于拘留、逮捕制度的“改革”是,县革委会对下列入犯行使拘留权: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和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呼喊反动口号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等现行犯罪分子;破坏国家交通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其他重要经济建设的现行犯罪分子;叛国投敌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空降匪特分子;确有行凶报复、自杀逃跑可能的其他犯罪分子;破坏军人婚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潜逃的劳改犯和“专政”对象以及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上述各犯,凡需要逮捕的,一律报专区(市)革委会批准。
对于重大反革命集团案件、特务间谍案件、涉及国家核心机密及涉外案件,县与县级以上厂矿企业革委会常委,营级以上复员转业军人的犯罪案件,其拘留与逮捕一律由省批准。
由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由群众讨论,公社(或相当公社)以上革委会提出意见,报县以上人保组办理。
有些地市将“群众专政”发展为群众破、群众审、群众判、群众斗、群众管。有些地区出现群众随便处死人犯的现象。宣城县曾连续发生3起群众处死抢劫犯,打死8人。其中枪毙1人,活埋1人,用红缨枪戳死3人,用锄头铁锹砸死3人。
六、批判和毁坏公安业务技术
公安业务被诬蔑为“反革命业务”,是“资敌”、“通敌”业务,“规章制度”是“束缚群众手脚的条条框框”,是“旧公检法”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据。把消防基本功会操表演说成是“穿新鞋走老路”;把公检法3家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说成是“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是“人为的制造矛盾”,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把精通公安人员五大本领说成是走“白专道路”;把“政治好要落实在业务上”,说成是“用业务冲击政治”;等等。必要的侦察手段停止使用,技术设备被毁坏、封存、转让、出卖、丢失,技术人员被下放、“清洗”、调走,技术单位被撤销。出现了业务领导不敢抓业务,老公安不敢谈业务,新公安不敢学业务的现象。于是,立案标准被废除,破案权限不给搞,破案率不准提,国家的逮捕拘留条例被“改造”,指纹鉴定被取消。使公安机关有章不准循。
省公安厅在“文化大革命”前有相当一批技术设备,“文化大革命”前期被全部搞光。各种鉴定、化验设备等,被视为“神秘的玩艺”而砸坏、出卖、转让,各种技术资料、技术档案被焚毁,电台被封存,等等。代之而来的破案方法是以“毛泽东思想领先”,以“大批判开路”,以“人民战争”布网,以“刑讯逼供”取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定,三人供判”,由此造成大批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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