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应
一、城镇粮食供应
1960年时,市区计划供应定量人口仅5000人,实行按照劳动强度、年龄划分,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凭证(票)的供应办法,平均定量水平为:特重体力28.19公斤,重体力20.44公斤,轻体力16.2公斤,脑力劳动14.65公斤,居民定量13.5公斤,儿童定量7.18公斤,大、中学校学生定量17.5公斤。由于粮食供应紧张,是年12月,进行了口粮定量压缩,职员及脑力劳动者降低到12.75公斤,居民降到12.25公斤,儿童降到6.68公斤,平均定量水平为14.5公斤。
煤矿井下工人除采掘工的定量27.5公斤不动外,每个工种均下降2.5公斤,并实行粗细粮搭配,井下工粗细各50%,地面工粗粮比例70%。1961年对煤矿工人奖励超产补助粮,超产奖励粮以矿为单位,根据国家计划超产5%以内的,按全矿职工口粮总数奖励2%;超产5%以上的奖励4%。1962年,恢复调整了煤矿工人粮食定量标准,是年9月以后,恢复调整了儿童、工人、干部、居民的粮食定量标准。
1971年1月起,全面提高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标准。居民由原定量标准调为13.5公斤。干部及脑力劳动者由原14~15公斤,调为15~16公斤。儿童、工人平均增加1.5公斤,非农业人口平均定量水平由1960年的14公斤升到16.6公斤,上升31.2%。1972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节约上交0.25~0.5公斤粮食。1980年停止节约上交。
1985年,大批农民进城落户,口粮供应日益突出。为解决口粮问题,凡进入集镇落户的农民,一律凭“自理口粮入户簿”,由粮站发给“加价粮源供应证”,指定站按月供应。加价粮油价格按超购价加80%费用,计划供应。1991年,压缩平价粮油销售,适当压缩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不含部队、学校),凡定量15公斤以上者,每人每月节约1公斤。工种补助粮改为议价供应。
1992年8月1日,粮油销售价格放开。部队、大专院校所需粮油仍按国家现行价格保证供应。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作为档案继续保留,工作调动时按原规定办法迁办粮油关系。1992年城镇定量人口增加到43.54万人、菜农2.6万人。
二、城镇食油定量供应
1960至1962年,淮北市城镇食油采取定量定期定点凭票供应,食油供应标准由150克降为100克,煤矿工人不分井下和地面、工人或干部,每人每月供应食油250克,家属只供应食油75克。1964年调升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克调升为200克。1965年8月又增加到250克,回民增加到350克。1980年调整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统一为250克,回民和僧民350克,煤矿井下工作人员500克,同时规定了一些食油补助的方法。1987年11月起,高等学校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户口、粮油关系在校的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食油500克。1990年对城镇居民(含菜农),每人每月供应补助平价菜油0.75公斤,1991年取消。1992年8月1日食油价格、经营放开。
三、农村粮食供应
1960年以后,对农村缺粮供应,由行政单位根据当年灾情和实际情况,提出分月缺粮人口、数量、逐级上报,经核准后下达销售指标。粮站按照核定的缺粮指标,填发各户分月缺粮供应证,按月供应;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后,又改为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分出余粮队、自给队、缺粮队,供应的标准有所变动。
1985年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订购的同时,对农村粮食统销政策也作了调整。自4月1日起取消原统销价供应办法,一律改按“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在蔬菜价格放开的地方按比例价供应,市区菜农与蔬菜公司签订产销合同,按统销价供应;边远地区的蔬菜队亦按统销价供应。1989年起,国营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其口粮供应按照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70%的比例价,30%的议价粮食,直到1992年8月1日粮食销价放开。
在几次治理濉河、龙河等重要河流中,为保证水利工程正常施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自带基本口粮,国家按规定的民工口粮补差供应。一般每人每月自带口粮15公斤,国家补助7.5公斤。并专门抽调人员办理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保证民工的粮食供应。参加国家投资的开矿、冶炼、修建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工程的民工,自带基本口粮,国家按同工种的粮食定量保证补差供应。安徽省粮食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工程计划,每年分项下达粮食供应指标,由工程所在的粮食部门会同工程主管单位核定供应。
四、工商行业粮油供应
市内的工商行业用粮油,实行按户、按定额发给供应证,凭证购粮油。对副食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工业用粮均按统销价供应。自1984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议价供应。工商行业所需的食油、油料,全省统一实行按比例随粮供应和按计划供应两种办法。随粮供应比例:饮食6%,回民、素食饭店7~10%,糕点业12%。此外,供应议价粮食,也按此标准供应议价油脂、油料。工业用油,按省下达指标,安排平价和议价。1980年以后,粮油市场逐步放开,扩大了议价粮油经营,工商行业用粮、用油,除计划内的平价供应外,不足部分可以议价补给。
五、军粮供应
军分区、消防队和武警部队,军粮供应较少。供应使用“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1974年1月1日后,大队以上机关干部,每人每月粮食定量17.5公斤,中队分队干部、警士和警校训练队、教导队和消防学员,每人每月粮食定量为22.5公斤。
六、粮油票证管理
1955年11月1日起,城乡的粮食供应,一律实行按计划凭粮票售粮。1958年,城镇粮食供应,全部由凭票供应改为凭证供应。1960年,粮票定时定点使用,过期作废。将1市斤以下的小额粮票,由十六两制改为十进制。1960年10月1日起,开始发行使用新的安徽省通用粮票、油票。同时停止使用原安徽省通用油粮票、安徽省通用票和安徽省优待油票。1967年,省粮食厅规定,对出省的流动人员,一律发全国粮票,不发省内粮票。外省市的地方粮票,一律停止在省内流通使用。1970年新版“安徽省地方粮票”发行使用,原印的安徽省通用粮票继续使用,只收不发。1972年新版“安徽省地方粮票”于1973年7月1日起在全省内发行使用。新版“安徽省地方粮票”的面额有拾斤、伍斤、叁斤、壹斤、伍两、贰两、壹两等7种。
1974年2月2日,由市场指挥组、市公安局派员监督销毁只收不发和早已停止使用的1963年版“安徽省通用粮票”814648.6斤、小额粮票7389.5两、“安徽省定点粮票”52.87万斤。1975年4月16日收回并烧毁不再发放的1965年版“安徽省通用粮票”845.35万斤、1969年版有“最高指标”字样的地方粮票576.48万斤、1963年地方版油票1.2万斤。
1979年4月26日,经过清点,由市财办、市公安局派员销毁尚存不发的旧版全国粮票12.6万斤、作废的1965年版安徽省通用粮票77.56万斤、1969年版安徽省地方粮票113.23万斤、1963年版安徽省油票3.9万斤、安徽省奖励粮票32.78万斤、安徽省奖励粮票147.68万斤、奖励饲料票10.87万斤。
198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可以自行印发市内流通粮票。为确保矿区、城乡居民的粮食供应,于198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行使用“淮北市地方粮票”。面额为伍拾市斤、叁拾市斤、拾市斤、伍市斤、叁市斤、壹市斤、伍两、贰两、壹两共9种。至1992年10月,城乡粮食供应停止使用粮票。
七、粮油统销价格
1960年以来,淮北市粮食统销价格基本稳定。虽然购价不断提高,但销价未动。1965年,把城镇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持平。1979年购价平均提高到20.86%,而销价未动,倒挂现象再次出现。
1985年,对现行粮食价格体系进行改革。凡供应农村的口粮、饲料粮、种子粮、救灾粮各种补助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一律实行购销同价。对国营农场的国家干部、职工以及渔民、船民吃市镇定量口粮的不提价。菜农的口粮供应价格,按合同将菜卖给蔬菜公司的按平价供应,其它按比例供应。边远地区的菜队,凡按计划面积种菜的,暂按平价供应,其余按比例价供应。由于这次农村粮价提高的幅度较大,农村粮食销价高于城镇,幅度为:标准粉58%,标二籼米61.15%,标二粳米67%。1987年4月提高四号粉的销售价格,四号粉由每50公斤17.40元,提高到17.80元;混合粉由12.30元提高到12.50元。1988年1月1日提高优质大米统销价,标一粳米每50公斤18.30元,标一籼米16.50元。
1990年调整面条销售价格,(每500克)标准粉0.25元、建设粉0.27元、富强粉0.29元。1991年5月1日起调整粮食统销价格。标一籼米(每500克,下同)由0.165元调为0.26元;标一粳米由0.183元调为0.27元;标准粉由0.17元调为0.27元;建设粉由0.195元调为0.31元。原籼稻0.095元提高到0.17元;粳稻由0.113元提高到0.21元;花小麦由0.135元提高到0.21元。
1992年4月1日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格。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每500克提高0.11元,其中标准粉提高0.12元;标二籼米提高0.11元;标二粳米提高0.16元;中等玉米提高0.058元;大豆提高0.08元。直到8月1日粮价全部放开。
油脂油料的统销价格从1959至1971年基本上随着购价相应提高,1971年购销价格第一次出现倒挂。1978年桐油销价由每50公斤99元提高为135元。1979年大幅度提高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仍然未动。1980年提高桐油收购价格,销价也由每50公斤135元提高到176元。
1991年5月1日大幅度提高油脂统销价格。菜籽油(每500克下同)由0.79元提高到2.08元;花生油由0.82元提高到2.31元;豆油由0.83元提高到2.15元;小磨麻油由1.00元提高到2.55元。此价延续到1992年8月1日销价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