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精简职工
1962年成立精简机构,实施精减工作。精减对象:未经批准私招乱雇的人员和1958年以后从农村招收而多余的临时工、合同工;农村需要而企业又可抽出来的技术工人;其他可以精减压缩的人员。精减原则:专区、县多减,重点城市和工矿区少减;一般企业多减,重点企业少减;市属辖区,着重精减县级机构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多余人员;工业、交通、基建部门着重精减建筑安装、建筑材料、轻工业和钢铁工业;经过调整布局和技术改造后多余的人员。建筑安装部门精减人员,着重精减一般工人。煤炭矿山、交通和商业部门,原则上不减人。1962年,全市精减职工8116人,其中回农村的6869人,转集体所有制268人,退休32人,转入街道643人,其他249人。1963年,精减职工4840人。两年合计129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