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局组织大纲
第一条本省各市镇县依本大纲之规定,分设市公安局、镇公安局、县公安局及分局支局,办理所管区域内公安事宜。
第二条市公安局如左(下):
一、安庆市公安局;
二、芜湖市公安局;
三、蚌埠市公安局。
第三条镇公安局如左(下):
一、大通镇公安局;
二、屯溪镇公安局;
三、正阳镇公安局;
四、临淮镇公安局;
五、亳镇公安局。
第四条本省各县除怀宁芜湖亳县外,均于县政府所在地设公安局。
第五条本省各县公安分局支局之设置,由民政厅酌核办理呈报省府备案。
第六条市镇公安局组织条例及任免条例另订之。
第七条各市公安局局长由省政府先行委任于考核成绩后呈请国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各镇公安局局长由省政府委任,各县公安局长由民政厅委任,呈请省政府备案。各县公安分局支局由民政厅委任。
第九条本大纲经省政府委员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