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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户口调查登记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于各县户口调查登记时适用之。
第二条调查以现住户口为准,但调查时户内人口适往他处者,须注明其所在地及事由。
第三条调查区域以原有自治区域或团防区域为区域,但为调查例利计,得由县长参酌地方情形,划分段落调查之。
第四条调查区域划定后,就区内住户分编牌甲,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各依牌甲号数,按户填发,门牌由住户保存之。
其十户之外有零数,在六户以上者得自成一牌,不满六户查者并入邻牌;十牌之外有零数时,亦同。
第五条各县调查登记时,以县长为监督,于县政府内设置调查登记处,督同各该县公安局长及各分、支局长,并委派专员办理,并将街名呈报备查。此项专员不以县长为去留,但遇有舞弊或延误情事,得由县长呈请撤惩。安庆、芜湖、蚌埠三市,暨大通、屯溪、临淮、正阳、亳县五镇之户口调查登记,由各该市镇公安局长办理,送由各该辖地县政府汇齐,造报至长江、长淮、巢湖三水上公安局之船户户口调查登记,由各该水上公安局长办理,送由省政府汇报。
第六条各区调查人员依左(下)列各款,由县长派充之。
一、区置区长一人,承县长指挥,负调查本区户口之责;
二、保置保长一人,受成于区长,负调查本保户口之责;
三、甲置甲长一人,受成于保长,负调查本甲户口之责;
四、牌置牌长一人,受成于甲长,负调查本牌户口之责;
各县为办理敏捷起见,区长下得不设保长。又此项区长、保长、甲长、牌长在各县保甲未办以前,得由县长委派保董、团总或各族户长及县属各公安局协助办理之。
第七条各区办公处须择区内适中之地设置之,其房屋指拨公所或代理用民房。各甲长、牌长即就甲长、牌长所居之地为办公处。
第八条调查之次序如左(下):
一、清查:由保长督同该保各甲长、牌长执行之;未设保长之处,由各甲长、牌长执行之;

二、覆查:由区长督同该区各保长执行之;未设保长之处,由区长执行之;
三、抽查:由县长督同各区长执行之。
第九条调查事项如左(下):
一、姓名;
二、年岁;
三、男女别;
四、职业;
五、籍贯;
六、居住时期;
七、在家或外出。
第十条举行调查时,由各区长向县政府领具表纸,分发各保长转发各甲长、牌长分送各户主,自行按照表列各款,详细填写,由甲长、牌长负责清查。如住户不能填写或不翔实时,即由甲长、牌长代填或改正之。
清查后,由甲长、牌长清缮本甲牌各户口分表,并加户口总数表,报由保长送交区长覆查之。
第十一条区长接到各甲牌户表册后,须督同保长按照表内所填备款事项,按户覆查,如有错漏,即行更正。
覆查后,区长须汇造本区各保甲牌户口表册,并加户口总数表,报由县长抽查。
第十二条县长于各区长汇报清册时,须督同区长抽查汇造全县各区户口表册,并汇造户口总表,呈报民政厅覆核,汇造全省户口总表。其各区原报清册由县长保存之。
第十三条自调查完竣表册送省后,各户遇有迁徒及生死往来等事,限五日以内责令启主开单报由牌长转报甲长,甲长转报保长或区长,执行登记,区长按月报告县长,即于保存册内逐一注明。
各户遇有迁徒及生死往来等事,如户主逾期不报或故为隐匿时,即由甲、牌长查明转报,由县政府处该户主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遇牌、甲长通同隐匿别经发觉时,应并处罚。
第十四条关于户口之变动,每届年终由县长造具户口变动表,依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各县调查户口期限,自×月×日起至×日止五天为筹备期,自×月×日起至×日止三十天为调查期,自×月×日起至×日止十天为抽查期,自×月×日起至×日止二十天为造表期,自×月×日起至×日止十天为由县送达到省期。如各县长在上列限期内遇有交替,应按照规定限期,各负各责。倘有延误,虽交卸,亦应负责将在任限期内应办事项办理完竣。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如有需索及其他不法情事,经告发查实者,照刑律惩处。
第十七条各县长不遵依限期办理者,按照情形轻重,分别记过或撤惩。其有谎报、乱填,经告发或查觉属实者,依法严惩。
办理专责及调查人员等,如有延误及谎报、乱填情事,并依照前项规定惩处之。
第十八条各县长如依限办竣,造报翔实者,从优叙奖。办理专员及调查人员如有异常出力者,亦分别奖励。
第十九条住户不受调查或有心诳报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监禁,由县政府呈报本府核准执行之。
如有妨碍调查之举动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监禁,由县政府呈根本府核准执行之。
第二十条调查经费由省库拨发,如有不敷,由各县就地筹备,不得径向住户科派。其各县应发经费数目另表定之。
第二十一条区长、保长、甲长、牌长均为名誉职,不支薪俸,但得酌给办公及夫马费。
第二十二条调查事务完竣后,由县长将收支各款造具清册,报由民政厅核销。
第二十三条左(下)列各款事项准照本规则办理,但船户不列入牌中。
一、船户户口;
二、寺庙僧道;
三、公署、监狱、学校、工厂及其他公共处所。
第二十四条关于本规则各项表式并门牌式样另定之。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委员会议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省政府委员会议议决通过,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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