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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清乡总局组织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依照清乡条例第七条制定之。
第二条本总局设于安徽省会,办理本省清乡事务。
第三条本总局对于各县清乡局及分局,负指挥监督之责。
第四条本总局设局长一人,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综理本局一切事务。副局长一人,由民政厅长兼任,襄理本局一切事务。
第五条本总局设事务主任一人,在本省警务处未成立以前,由总局长员委任,承总副局长之命,处理本局一切事务。
第六条本总局设秘书二人至三人,得指定一人为主任。
第七条本总局设总务、调查两科,各置科长一人,科员二人至四人。
上列秘书、科长、科员,均由总局长委任,分理各该管一切事务。
第八条本总局设视察员若干人,由总局长委任。巡视各县,考查各清乡局办理情形,并随时加以指导督促。
第九条本总局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条本总局印信,由省政府刊发。
第十一条本总局经费,依照清乡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总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民政厅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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