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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各县联防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本省各县防剿匪共、绥靖地方适用之。
第二条各县按照地理形势,应如何联防之处,由各该辖境毗连之县长会同商定,呈报民政厅备案。
第三条联防各县,如一县遇有匪警,其他各县接到警报,应即派队驰援,不得稍存观望。

第二章权限

第四条各县对本境内之防剿计划,应先呈报民政厅查核备案。遇有匪警时,除依照计划认真办理外,并将办理情形报核。
第五条任何一县发生匪警,所有各县派往会剿之团警,均归发生匪警之县县长或当地指挥全责之长官,统之指挥之。
第六条各团警防剿时所获枪弹等项,应呈由各该管县长,专案呈报民政厅处理。
第七条各县发生匪警,经会剿后,所获匪共人犯,应归原发生匪警之县,依法办理。

第三章防剿

第八条各县如有大股匪共发生,除飞报邻县迅派团警会剿外,并得斟酌情形,报请附近驻军派队协助。
第九条匪众经击溃后,务须跟踪追剿,并即通报邻县,迅予堵截。
第十条凡在两县以上交界地方发生匪警,各该联防县长不得推诿观望。应由先得警报之县通知联防邻县,共同负责剿捕。如各县发生匪共,情形紧急,不及通知时,得先指挥毗连各邻县团队会剿,并一面通知各该管县长。
第十一条各县会剿匪共时,负责指挥之长官应临时规定口令、灯号、旗号,通知各县,以资识别而免误会。
毗连各县,应于平时互备会缉票、剿匪证,以便越境剿匪(会缉票、剿匪证,式样列后)。
第十二条各县会剿匪共时所须给养费用,均由各该县自行筹备,不得要求他县供给,或向人民索偿。
第十三条联防各县应就毗连地方,协定地点、时期及每月次数,实行会哨。各县境内区与区之会哨及乡镇与乡镇之会哨,其办法由各县自定之。
第十四条各县游击及会哨实行后,应分别呈报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奖励及抚恤

第十五条凡会同防剿人员,勤奋从公,劳绩卓著者,应由各该县县长会同请奖。
第十六条各县团警官兵,夺获匪其枪械呈缴后,应优予奖励。其给奖章另定之。
第十七条凡会同防剿人员及团警官兵,如办事不力或通匪诬良,以及骚扰情事,应分别轻重,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凡会同防剿伤亡之团警官兵,应照军警恤赏条例办理。所需款项,由各该县地方公款项下,先行筹垫。

第六章附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民政厅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之日施行。

(《安徽全省治安会议特刊》民国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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