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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黄山警察所组织规程


第一条安徽省政府为维持黄山治安起见,特于该处设置警察所。
第二条黄山警察所(以下简称本所)直属省政府,依照本规程组织之。
第三条本所设所长一员,承省政府及第十区专员公署之命令,掌理黄山一切公安事宜,并须受黄山建设委员会主任常委及驻山办事处组长之指挥监督。
第四条本所设警长二人,承所长之命办理关于警士之训练调遣分配督率执行内外勤事务。
第五条本所所长由省政府委任,警长由所长委用,呈报省政府备查。
第六条本所暂设警士十八名,以九人为一排。
第七条本所经费由黄山建设委员会发给。
第八条本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政府随时修正之。
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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