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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长淮水上警察局组织规程


第一条安徽省政府依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置水上警察局,特订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上警察局为执行法律命令或依法律命令于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单行警察章程,但须呈报主管机关核准,转呈省政府咨请内政部备案。
第三条水上警察局对于所属职员所为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变更停止撤销之。
第四条水上警察局之设置地点及管辖区域,由省政府划定咨请内政部备案。
第五条水上警察局设局长一人(荐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职员。
第六条水上警察局设秘书一人至二人,由局呈请委任,承局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及核阅文稿。
第七条水上警察局设左(下)列各科室:
一、秘书室;
二、行政科;
三、司法科;
四、外事科;
五、督察处;
六、会计室。
第八条秘书室职掌事务如左(下):
一、关于人事登记任免考核奖惩铨叙事项;
二、关于拟订章则计划及工作报告事项;
三、关于出纳庶务事项;
四、其他不属各科处室事项。
第九条行政科职掌事务如左(下):
一、关于水警编制训练调遣配置警区设置或变更事项;
二、关于水上保安户口交通卫生消防救灾事项;
三、关于调查统计及协助地方行政进行事项;
四、其他行政警察事项。
第十条司法科职掌事项如左(下):
一、关于违警处分及刑事案件侦查事项;
二、关于违警物品及罚锾保管呈徼事项;
三、关于拘留所管理事项;
四、其他司法警察事项。
第十一条外事科职掌事务如左(下):
一、关于查验外籍人员入境护照及外交官员出入调查登记事项;
二、关于外国船舶出入调查登记事项;
三、关于外人水陆材(财)产调查登记事项;
四、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事项。
第十二条督察处职掌事务如左(下):
一、关于督察内外勤务风记(纪)及情报事项;
二、关于稽查弹押(压)警戒水上封锁之指挥监督事项;
三、关于水警指挥及校阅事项。
四、其他临时命令派遣事项;
第十三条会计室职掌事务如左(下):
一、关于岁计会计概算预算决算之核编整理事项;
(其他各款待考)
第十四条水上警察局事务较简之局,得将外事科设股或设外事秘书管理之。
第十五条水上警察局设科长二人至三人,督察长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均委任,承局长之命,掌理各该科处室主管事务。
第十六条水上警察局设人事管理员一人,科员九人至二十人,督察员三人至十六人,技士技佐统计员户籍员各一人,办事员八人至十六人,承长官之命,分办各科处室事务,并得酌用雇员办理缮校及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水上警察局,得就管辖区域人口面积交通及其他社会情况,划分警区,酌设警察分局分驻所或派出所。
第十八条警察分局设分局长一人,委任,承局长之命,主管本区事务。
第十九条警察分局设局员一人至二人,巡官二人至四人,办事员一人至二人,均委任,辅助长官掌理本区事务。
第二十条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以巡官警长一人分任该管事务。
第二十一条水上警察局各分局所及警区之设置裁并,均应呈请主管机关核准,转报内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水上警察局设水巡队,其各级队长,由局长分局长局员巡官分别兼任之。
第二十三条水上警察局为改善警政及谋水上之安全,得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水上警察局办事细则,服务规则,会议规则,及员警各额县制预算,由局拟订呈由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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