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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工作

第二节 调解业务

一、清末调解业务清末民间调解没有一定的规章和程式。吵嘴打架等细小纠纷,调解成功,就算了事。房产田地等较大的民事纠纷,调解若得结果,一般凭保(保甲)立下字据,记录调解协议内容,为保议。
二、革命根据地调解业务
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鄂豫皖边区、豫皖苏边区和淮北苏皖边区调解范围大体相同。一是婚姻、债务、继承、土地、劳资等一般民事案件;二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民国30年(1941年)2月20日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颁布的《豫皖苏各县分级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不违背本县区施政方针和法令的原则下,凡本乡所发生一般民事事宜和轻微刑事案件都可调解。”
三、建国后调解业务
人民调解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
建国初期,安徽省各地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减少诉讼,为群众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据屯溪、庐江、霍邱、亳县等10个县市的统计,1953年仅调处民间土地、水利、债务、婚姻这几项纠纷即达6529件,为群众节省了11.3万多个劳动日。
1957年,调处委员会取代了调解委员会,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在调处各类纠纷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诸如责令赔偿、悔过、当众警告,以及罚款、罚劳动日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调解组织的性质。这一时期,调处工作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例如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借贷、房屋、地界、山林、水利、评工记分,收益分配等纠纷;一般打架斗殴、虐待、轻微伤害、小偷小摸、损害公共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均在调处之列。
到1958年,据绩溪、南陵、肥西、阜南、濉溪5个县的典型调查,全年共调处各种群众纠纷2.38万多件,相当于同时期法院受理初审民事案件数的15倍,从而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基层政府的压力。1959年,全省各地调处组织共调处民间各种纠纷56.1万多件,相当于同期基层法院初审民事收案数的11倍。阜南县的小朱庄纠纷多、吵嘴多、打架多,被人们称为“闹事庄”、“三多庄”,经过调委会耐心的教育和反复的调解,终于使30多年不讲话的“哑巴妯娌”变成了好姐妹,10多年经常吵打的兄弟言归于好,多年分居的父子重新团聚。群众赞扬说:“自从有了调委会,多年意见如冰消,群众纠纷天天少,生产热情日日高。”
三年困难时期,调解工作转入低潮,1962年以后,又逐渐恢复活动。在1965年开始的头9个月中,淮南市130个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700起,等于法院同期初审收案和来信来访总数的7倍。蚌埠市区91个调解委员会,仅在1965年7月一个月内,就解决纠纷1200多起,等于法院同期民事初审收案数45件的25倍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陷入瘫痪状态。但也有极个别地方的调解组织仍然坚持工作。如歙县霞坑公社洪琴大队调解委员会,在1969年11月大队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还增选了大队党支部委员、妇女主任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调解委员会不仅继续开展调解活动,同时,还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次年起,还建立了调解登记和汇报制度。据不完全统计,这个大队调解委员会,自1971年5月至1973年6月,共调解解决一般民事纠纷124件,其中房屋纠纷51件,婚姻纠纷39件,其他纠纷34件。
[农田水利、土地和租赁纠纷的调解]
从1954年开始,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贯彻“为互助合作生产服务”的方针,结合爱国守法教育,重点调解各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如土改遗留的土地、产权、历史性群众性水利纠纷以及互助合作运动中常见的评工记分,以及农具、牲畜的保养使用等纠纷。这一时期,由于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得到提高,家庭生活有所改善,因此,家庭纠纷日趋减少,婚姻纠纷也明显下降,农田水利、土地纠纷和城市房屋租赁纠纷明显上升。当时由于调解人员对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认识不甚明确,调解制度又不够健全,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息事宁人的观点,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强迫调解,罚工罚款甚至越权判决等问题。
1955年底,据54个县、市的不完全统计,全年调解民间纠纷31.1677万件,相当于法院同期受理的初审民事案件的3.9倍。上述纠纷中,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合作化的就有4.2万多件。
[打架斗殴、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1973年,法制恢复后,调解组织相应地得到恢复并开展工作。从这一年起,各类纠纷的发生率,发生了一些变化。婚姻家庭、打架斗殴、房屋宅基地纠纷比较突出。天长、黟县两县1973年全年调解各类纠纷3197件,上述三类纠纷即达2592件,占81%。此外;赡养、抚养、遗产继承和山林纠纷较多。1982年,铜陵县15个公社,集镇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501件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188件,打架斗殴5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68件,财产继承纠纷7件,其他纠纷179件,前三项合计占调解纠纷总数的62.9%。滁县地区是年共调处各类纠纷2.8548万件,其中,水利、牲畜、农机具纠纷6123件,占21.4%,房屋、宅基地纠纷5368件,占18%,婚姻纠纷3354件,占11.7%,打架、斗殴2857件,占10%,损害、伤害赔偿1643件,耕牛纠纷9121件,继承纠纷620件,赡养、抚养纠纷655件,债务纠纷458件,财产纠纷433件,其他纠纷3236件。婚姻家庭、打架斗殴、房屋宅基地三类纠纷合计数,仍占调解纠纷总数的40.53%。婚姻纠纷居于第三位。
1980年,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建立,调解工作发展较快。据对萧县、天长等25个县、区的不完全统计,1980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3.4762万件,是同期当地法院民事初审收案3138件的11.7倍,其中一般民事纠纷3.057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4186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共184人。萧县郝庄公社这一年共发生各类纠纷147起,全部调解成功,没有一起矛盾上交到公社,改变了过去公社干部“吃饭有人找,走路有人跟,开会有人等,睡觉有人叫”的被动局面。
1981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调解各类纠纷10.6389万件,大致相当于同期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12.8倍。其中一般民事纠纷9.6449万件,轻微刑事纠纷9940件。由于对民间纠纷调解及时,避免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685人。1982年,全省共调处各类纠纷29.27万件,共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775人。个别地方调解纠纷所占的比例特别大。如舒城县1982年,共调解民事纠纷1.5618万件,相当于该县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初审案件178起的87.9倍。1983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7.4224万件,是基层法院同期民事初审案件收案数的13.6倍。
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芜湖市光华玻璃厂调解委员会1983年3月的统计,3年中,该厂共调解民事纠纷132起,使18对反目夫妻言归于好,17对邻居冤家变成了朋友,7对关系紧张的父子、母子、婆媳重新和睦相处,两起准备打官司的纠纷不再起诉。
1983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7.4204万件,其中田地、水利、牲畜农具等纠纷6.2149万件,婚姻纠纷5.2864万件,房屋宅基地4.2305万件,损害赔偿3.6615万件,赡养、扶养、抚养1.4733万件,债务9670件,继承8073件,打架斗殴2657件,山林纠纷583件,其它纠纷4.4555万件。婚姻家庭纠纷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9.27%,居于第二位。
各地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绝大多数能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圆满解决问题。1985年,舒城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受理各类纠纷8793起,调解成功8011起,成功率达91%,淮北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受理各类民事纠纷8589起,调解成功8040起,成功率达93.6%。
1984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8.6645万件,是同期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3.3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279人。民间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比往年也有提高。其中,安庆、淮北、寿县、舒城、六安等县市这一年民间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90%以上,1985年,全省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4.6827万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同期一审民事收案数的8.7倍,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4550人。界首县顾集乡调委会1985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89起,没有向区法院上交一件民事案件,被群众誉为“编外法庭”。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
全省各地调解组织,从1984年起,开始注意协同有关部门帮助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解决实际困难,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生产。据统计,1984年,全省调解组织共调解经济纠纷126459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44%。1985年调解成功的承包合同纠纷和经济权益纠纷5300多件,占所调解经济纠纷总数的21.5%。
[参于社会综合治理]
推行爱国公约:1957年整风运动中,各地基层调处组织在开展调处工作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在全省城乡开展宣传,深入发动群众订立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在农村,有以公社、大队为单位订立,有以行业为单位订立,也有的以户为单位订立。在城市,则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订立。爱国公约包括党的领导、生产任务、组织纪律、爱国卫生、安全防范、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以及政治文件学习要求等内容。公约订立后,调处委员会经常运用检查评比和过“爱国日”等,发动、教育群众自觉遵行。在推行爱国公约中,还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和执行的情况,不定期地发动群众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参加“严打”斗争:1983年以后,广大调解人员,在围绕“严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还组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983年,就有8.9万名调解人员,直接参加了“严打”的统一行动,检举犯罪线索3500万条。据1984年53个县的统计,有9.1万多名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参加“严打”斗争,提供犯罪线索1.7万条。蚌埠市西区钓鱼台街道一段调解委员李开华,已年逾古稀。1983年8月23日夜统一行动时,主动请战,冒雨为行动小组带路,将全段6个刑事犯罪分子一举抓获。凤阳县周圩乡调解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人贩子的活动,做好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工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人贩子7人,其中4人被判刑,将37名被拐卖的妇女安全送回原籍,对不愿回原籍的14名妇女,也根据她们的个人意愿作了妥善安置。
开展法制宣传:各地调解组织从1984年起,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宿县地区的调解组织,1984年出法制宣传栏528期,给群众上法制课673次。1985年,各地调解组织又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其他各种活动,如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户等。这一年,全省共评选出“文明单位”4334个,“文明户”11.1894万户。合肥市锻压机床厂一个离休干部因儿子犯流氓罪被逮捕,思想一时转不过弯来。其妻、女也多次到调委会取闹。调委会副主任何贤俊多次登门做思想工作,使他们提高了认识,其妻到调委会检讨认错。
评比“十好”、“五好”家庭:1957年起,濉溪县濉溪镇在推行爱国公约中开展了十好家庭评比活动。当地的调处组织,根据党委的指示和群众的意见,以爱国公约的内容为基础,定出十好家庭评比的条件。具体内容主要涉及遵守政策、法令,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讲究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勤俭持家,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检举坏人坏事等方面。十好条件确定后,群众自觉遵照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评比。评比时,由群众对照条件自报互评,够上几条,就算几好家庭。在1959年召开的濉溪县调处工作现场会议以后,这种做法,迅速在全省推广。一些市、县党委成立了“十好”评比委员会,在委员会内建立了具体办事机构。十好评比的经验在推广中,范围日益扩大。
1981年以后,各地调解委员会又开展了“五好家庭”的评比活动,1985年评出“五好家庭”8.7万户。
制定乡规民约:从1981年开始,安徽省城乡调解委员会结合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厂规厂约、居民公约,规范群众行为,促进基层安全。
霍邱县桥口大队调委会配合治保会制订了“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五护”(护林、护路、护仓、护场、护机械)、“六不”(不打人、不骂人、不惹事生非、不损人利己、不违法乱纪、不搞宗族派别)等公约,切实付诸实施,使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比较稳定。
天长县高庙乡调委会,在乡政府的支持下,于1984年插秧前夕,发动群众订立“用水公约”,确定“先高后低,先远后近”的用水原则,还规定了违约处理办法,有效地防止了水利纠纷的发生。
临泉县城关镇居委会调解委员会推广“镇规民约”,半年后,民间纠纷明显减少。城镇房屋乱建、货亭乱摆、商品乱放、垃圾乱倒、脏水乱流等现象,也大有改观。据统计,全镇共拆除违章建筑40多间,乱搭的凉棚、货亭564间,修建简易人行道3000多米,地下排水道4000多米。
开展社会帮教:1981年以后,特别是“严打”以后,各地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对有劣迹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到1984年上半年,全省成立帮教小组1.2万个,对2.7万多名失足青少年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帮教,使其中1.9万多名帮教对象有了不同程度转变。安庆市3759名有劣迹的青少年,经过帮教,538名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约占总数的14.3%。肥东县卅铺乡37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经过帮教,主动写出了“三书”(检讨书、检举书、保证书)。
蒙城县城关镇调委会配合有关部门,依靠群众,排出有不同程度劣迹的青少年44人,建立了26个帮教小组,深入学校、家庭进行帮教活动。给他们讲革命传统,讲遵纪守法,讲理想前途,讲违法危害,同时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上的问题,使他们深受感动,44人中31人主动讲清了问题,有明显的转变,许多家长也深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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