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
(民国20年9月1日)
1、为要使无产阶级红军成为无产阶级铁的组织,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进行阶级政治教育训练,加强其纪律。革命军事法庭的设置,便是保证红军中政治军风纪律之为得到和铁一样巩固的地步。
2、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之军事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
3、革命军事法庭对于军队中之政治案犯,在经过军事委员会主席或政治委员,政治部主任之许可时,得接收处理。但经常在初审以后对于违背军事纪律之罪,定谳后,应将其转解政治保卫局,或通知保卫局前来会审处理之。最低限度,革命军事法庭对于政治犯之处理情形,必应通知其就近或与本案有关之某地政治保卫局。政治保卫局在审理某种有关事件之案件时,革命军事法庭在得到政治保卫局许可时得参加会审。
4、政治保卫局在处理某种有关军事组织之案件时,革命军事法庭在得到政治保卫局之许可时,得参加会审。
5、革命军事法庭为委员集权制,以五人至十三人组织之。庭长之权限高于委员会。
6、革命军事法庭对于案犯之最后定谳及执法,必经过其直属之上级军事委员会主席,或直属上级军事长官与政治委员之批准。
7、革命军事法庭对于军事案犯之执法,经过其直属上级之审问,得向外布告。
8、革命军事法庭对于地方有关之案件,须咨转或解送地方革命法庭,或共审处理之而最后处决权限。
9、革命军事法庭与地方革命法庭及政治保卫局,均须发生亲密的工作上应有之正确关系。
10、凡经过革命军事法庭审谳开除军籍之案犯,同时即由苏维埃政府褫夺其公民权。
11、革命军事法庭与同级政治保卫局,应发生极亲密的横的关系,而因受政治委员之领导与指挥。
12、红军中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指挥部及军委分会之下,均应建立革命军事法庭。
13、各级革命军事法庭,经过其直属上级(军委会主席或其他直属上级军事长官与政治委员),得发生工作上报告、指导等关系。
14、本条例,由最高革命法庭主席和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审定后呈苏维埃政府公布后,即开始施行。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