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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巡回审判人员系属办法

民国32年12月18日施行

一、本院为便利巡回审判及其人员之系属起见,订立本办法。
二、本省巡回审判区分别隶属于其附近之本各分院。
三、巡审人员应受所辖各该分院院长之监督指挥,在不出巡时应与各该分院其他职员同一遵守秩序,分配事务。
四、各巡审区内,遇有巡审事件,各该县长应随时电请所属各该分院院长派巡审人员出巡,各该分院院长认为有巡审必要时,并得随时命巡审人员出巡。
五、巡回审判区巡审员之考绩考勤由各该系属高等分院院长举行初步考核后,送本院核转。
六、巡回区内之行政事务,应呈请所属高等分院院长转呈本院核办。
七、巡审区经费员额,由所属分院院长统筹支配。
八、本办法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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