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及其区别》
(民国20年10月4日)
(一)革命法庭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
1、各级裁判委员会和各级革命法庭若遇有一切政治派别的罪犯,均交保卫局审讯。在保卫局未审以前,各级革命法庭和各级裁判委员会绝对不审。
2、保卫局若有案子与革命法庭有关系,革命法庭得保卫局许可后,可派人参加审讯。
3、无论谁人查觉那个地方有政治派别的活动,可密报保卫局,但须防止泄露消息(决不能大声叫喊、随口乱说)。
4、保卫局通常案犯证据考查清楚后,须交革命法庭公开判决。法庭审问该案犯,如遇该案犯坚决不承认案情的时候,可转送保卫局复审。或者由保卫局派一人担负公诉员,出席法庭当面证明。
(二)怎样建立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工作
1、各县革命法庭委员会很快的建立起来,法庭内经常要两三人工作。
2、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可扩大为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由各地群众之选举。选举方法是要斗争情绪最好的工厂里和乡村选出,每工厂和乡村选举一人或几人,不脱离生产,有事临时召集。
3、法庭审判案子要通知当地各团体和群众参观。
4、审判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庭把一人充当,判决的案子须得法庭主席同意签名才有效。
5、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若有不好的分子,可由群众大会改选,或由革命法庭取消其职权。
6、申诉登记处要有个登记员(能写字的人),按照申诉登记的条例来登记。
7、国家公诉处要研究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间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
8、被告人不服判决时,可叫他到上级法庭去申诉。
9、各地送来法庭审讯的案犯,除证据特别难于考查之外,最迟不过十六天就要判决。
10、判决案子之时,可征求群众意见,若判决与群众意见不同,可交上级处理。
11、看守员要找较好工农分子充当(不要富农)但要告诉他们看守的方法和技术。
12、犯人家属来看犯人,要经法庭负责人许可,当犯人与犯人家属谈话时,要限钟点,要派人在旁监视。
13、法庭审问案犯,绝对不能用刑,若有动刑的案子,可送保卫局审讯。
14、监狱处和禁闭室房屋要坚固,要清洁,要注意卫生,犯人若发生传染病要分开居住。
(三)各区、乡裁判委员会的建立和工作。
1、区、乡苏维埃都须建立裁判委员会,因为乡村发生纠纷,负责同志随便处理,不能按照苏维埃的法令来裁判,一切纠纷形成无政府的状态。
2、裁判委员会的主席可由同级苏维埃委员一人担负,其余委员由常委会通过或由群众选举。
3、有重大案件不能过两天,要送县革命法庭处理。
4、乡裁判委员会由区裁判委员会指挥,区裁判委员会由县革命法庭指挥。但重大案件乡裁判委员会可直接送到县法庭。
5、区、乡裁判委员会没有用刑之权,区裁判委员会之权只能判决三日苦工或警告之案件。乡裁判委员会只能判决一日或两日苦工或警告之案件。其余案犯可立交上级处理。
6、各级裁判委员会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及裁判案子之经过,每一月或半月向上级报告一次,若遇特别事件可临时报告。
(四)怎样整理案犯(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