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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高等法院训令本院第三分院

煌文令训字第八五九号民国34年4月21日
案奉
司法行政部三十三年九月五日训参字第五七七三号训令内开:
案奉行政院军事委员会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义捌办(四一)字第一八零八二、五一七一零号令开:查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业经国民政府公布并定于本年八月一日施行,其中关于实施事项兹经核定如左
一、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有权逮捕人民之机关经饬查明通告于后
甲依照普通或特别法令有权逮捕人民之机关
一、最高法院检察署。二、高等法院及分院。三、地方法院及分院。四、县司法处或设治局司法处。五、兼理司法之县政府或设治局。
乙、依照特别法令及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范围得逮捕或核送逮捕人民之机关。
一、军法执行总监部。二、战区长官司令部。三、卫戍总司令部。四、省保安司令部。五、戒严司令部。
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至二百一十条执行司法警察职权(宪兵机关并依照宪兵令)得逮捕机关及人员。
一、县长、市长。二、警察官长及警官。三、宪兵官长及宪兵。四、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职权者。
丁、在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案例实施以前,各地有军法审判权之军事机关有逮捕人民之必要者应申请或通知当地有权逮捕之机关逮捕之。
二、各机关在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施行前逮捕之人犯应即将人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所、逮捕地点、逮捕时间及逮捕原因详细造册分别呈报行政院及军事委员会备案其无权逮捕机关所逮捕之人犯并应立即将人犯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核办,在该办法施行以后,如发现无权机关逮捕人犯者,依该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惩处。再刑事诉讼法戒严法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等法规有现行犯,无论何人均得逮捕,对于刑事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及戒严区域内军事最高司令官,对于司法事务有指挥权与刑事审判权等规定,各机关对于侦查奸究及维持治安自应仍依法切实执行,不得籍端懈弛,以上各点除分令外合亟令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通令外合亟令仰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奉此除分令合丞令仰遵照并转饬一体遵照!
院长廖江南
首席检察官盛世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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