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实施事项
一、有权逮捕人民之机关
甲、依照普通或特别法令有权逮捕人民之机关
一、最高法院及检察署
二、高等法院及分院
三、地方法院及分院
四、县司法处或设治局司法处
五、兼理司法之县政府或设治局
乙、依照特别法令及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第五条规定之范围得逮捕或核准逮捕人民之机关
一、军法执法总监部
二、战区司令长官部
三、卫戍总司令部
四、省保安司令部
五、戒严司令部
丙、应协助检察官推事执行司法警察职权(宪兵机关并依照宪兵令)得逮捕人民之机关及人员
一、市长、县长设治局长
二、警察厅长警务处长警察局长或警察大队长以下长官
三、宪兵队营长以上长官
丁、应听检察官推事之指挥执行司法警察职权(宪兵应依照宪兵令)得逮捕人民之机关及人员
一、警察分局长或警察队长以下官长
二、宪兵队连长以上宫长
三、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察官长
四、海关盐场之巡缉队长官
戊、应听检察官推事之命令执行司法警察职权(宪兵依照宪兵令)得逮捕人民之机关及人员
一、警长、警士
二、宪兵
三、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长警士
四、海关盐场及巡缉员警
五、区长乡镇长或其他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执行司法警察职权者
二、刑事诉讼法戒严法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等法规有现行犯无论何人均得逮捕。对于刑事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及戒严区域内军事最高司令官对于司法事务有指挥权与刑事审判权等规定,各机关于侦查奸宄及维持治安仍应依法切实执行,不得藉端懈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