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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对短期自由刑之人犯尽量易科罚金

安徽高等检察署训令

案奉
司法行政部刑训西字第五九二号训令内开:
查刑法分则各条中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种主刑者原额由法院斟酌案情选择科处。惟短期自由刑对于受刑人匪特不足以收改善之效反有使其沾染恶习之危险,每为学者所之后病,且监所多押一人犯国库即多一份负担现在各处监所均患人满采办囚粮又极困难此种事实自亦不容忽视嗣后各该法院处理案件如遇选择刑中有科处罚金之规定者务须尽量科处罚金各执行检察官对于宣告短期自由刑之人犯亦宜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尽量准予易科罚金照使偶触法网之人犯得有自新之路而国库之负担亦可藉以减轻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该署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此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六月二十日
检察长钱豫①〈①日伪安徽高等检察署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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