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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

1949年11月23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市人民政府方印)调字第一号

第一条本程序旨在以政府设定之调解组织机构,依据双方自愿原则,推行民间调解,减少群众诉讼纠纷。
第二条调解范围包括房租、婚姻、借贷、继承及普通民事轻微刑事纠纷。关于外侨事件及刑事或其它情节较复杂之重大纠纷、区调解委员会不得擅行处理应及时的向本市市政府或公安局报告。
第三条调解原则根据军管会及人民政府之各项政策法令布告条例规程作为调解依据。不得无原则的调解,使群众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条调解组织规程为适应当事人之委托,得就当事人所参加的人民团体及社会关系约请调解人参加调解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调解之开始(一)调解组织机构主动调解(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自行申请调解。
第六条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当事人之一方得以正当理由对调解人员申请回避,调解人员如认为本人有回避之必要时,亦得自行回避。
第七条×××…………。(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第八条和解笔录记载之内容:
一、当事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二、事实经过。
三、调解内容。
四、调解之年月日。
五、调解人及双方当事人之签名盖章。
第九条调解以后除双方同意废除外,即××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程序解释修改之权属于芜湖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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