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实施《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中有关办理弃婴收养公证证明问题的意见

各地、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养被遗弃婴幼儿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的规定,现根据我国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现行户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于如何办理弃婴收养公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发现弃婴时,应即向所在地乡村基层政权,城镇街道(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基层政权、街道组织负责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查出下落时,依法处理追退,确实查找无着,公民愿意领养作子女者,可给予领养。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领养手续。无人领养的,原则上先由基层政权、街道组织委托人临时代养,或由乡村、街道社会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上述办法解决不了的,由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代养、收养的弃婴,当地公安部门要及时予以落户。
二、领养弃婴者,必须具备领养条件(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经县以上医院检查无生育能力,未患精神病和其它严重疾病,有可靠经济来源,夫妻双方都同意收养的)。
三、领养弃婴手续,属基层政权、街道组织委托代养、收养的弃婴,履行基层政权街道组织规定手续后,去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证明;属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抚养的婴幼儿,按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规定,履行领养手续后,再去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证明,依法确定收养关系。
四、自愿直接收养弃婴的,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不宜受理出证,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由婴儿出生医院证明其出生的有关情况,并作为送养方;
2.送经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养手续后,再办公证证明。
凡1984年12月11日前收养弃婴补办收养公证手续的,原则上按一般事实收养公证办量。若人事档案或户籍登记无记载,可由收养人所在单位证明,或由基层政权、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经公证机关审查无误,可予以办证。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4年12月21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劳改劳教单位改造生产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全省劳改、劳教场所办特殊学校经验交流会情况报告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