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名标准化
一、地名命名、更名
1978至1984年,省地名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审查省内区、乡、镇行政区域命名、更名147件。1985年,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名委员会审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至1989年底,计审批命名、更名35件,61条。各地、市在普查中,也有部分命名、更名。
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全省各级地名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暂行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史料考证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一地多名、名实不符和含义不健康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用字不当、自造字或乱写简化字的地名进行规范化处理;对于各类重名,拟定调整方案;对于无名的路、街、巷、居民点和山、河、湖等地理实体,提出命名方案;对于“文化大革命”中任意更改的地名,按省政府皖政(80)31号文件规定恢复原名。同时,逐步地、有重点地对沿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和大幅广告上的地名用字进行检查、改正,推动全省地名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地名标志设置
关于地名标志设置,全省无统一部署,但要求各地陆续设置。在地名普查以后,据不完全统计,至1989年底,全省已有东至、青阳、繁昌、五河、铜陵、肥西等县、黄山市屯溪区、蚌埠、淮北、芜湖、安庆、阜阳等市在部分城镇设置了地名标志。其中芜湖市设置路、街、巷牌834块,门、户、幢牌97680块;五河县设置路、街、巷牌16块;蚌埠市设置路、街、巷牌349块;东至县设置自然村、镇地名标志93块;青阳县设置路、街、巷地名标志6251块。
三、地名档案
1986年4月,省地名委员会召开全省地名档案工作会议,交流蚌埠市和滁州市建立地名档案试点经验,审议《安徽省地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参观蚌埠市和滁州市地名档案室,部署各市、县建立地名档案。同年7月,省地名委员会、省档案局联合颁发《安徽省地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989年6月,已有40个市、县建立地名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并对外开放,供有关方咨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