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褒扬
民国29年(1940年)8月,津浦路东联防办事处规定,凡出征抗敌军人因作战阵亡或重伤残废,得将其忠烈事迹制匾刊碑以资褒扬。民国31年5月,津浦路西联防办事处临时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决议,由政府择定地点建立烈士公墓立碑,并确定每年3月12日为阵亡将士纪念节,各界举行公祭。
民国32年,新四军代军长陈毅为合肥童汉章烈士撰写哀辞。
民国33年,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主任刘瑞龙为泗阳县前县长谢烈士撰写墓志。
民国35年初,经苏皖边区政府批准,改永城县(现属河南省)为雪枫县,天长县为炳辉县,并创办雪枫小学,用以纪念彭雪枫、罗炳辉烈士。
民国36年,中原野战军南下,沿途运用多种方式褒扬和宣传王克勤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