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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国后优待抚恤

第七节 普查优抚对象

1955年,省民政厅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干部和技术人员5551人,对全省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调查登记。要求通过调查,进一步掌握优抚对象生产、生活、就业情况,贯彻优抚政策,甄别冒充烈、军属分子。
经过20多年,优抚对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部门工作受到干抚,一些地方档案不全,资料散失。有的优抚对象遭到迫害,有的骗取优抚对象荣誉。1978年10月,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省民政局成立优抚对象普查办公室。同年11月,选定安庆、滁县、合肥三地为普查试点。次年3月,全省各地陆续铺开,各市、县、区、社参加普查的民政干部和聘任人员计58063人。
通过普查,全省共有烈属32440户,军属249022户,复员军人181227人、退历军人629851人。与1978年表报数字相比,除残废人员相差不大外,烈属及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减少22383户,占40%;人数减少139452人,占72%。军属减少37454户,占13%;人数减少597041人,占38%。复员、退伍军人减少208564人,占20%。减少原因有:1、属别不清。2、估计推算。3、冒允。4、遗漏。5、重复统计。6、虚报冒领。各地在核实、验收后誊清普查登记表,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建立管理制度。
普查中发现,全省优抚对象中历年冤、假、错案计1698人,已平反1343人,占总数79%,正在复查200人,待查155人。结合普查,进一步落实优待工作和定期定量补助。见表4—3—6(一)、(二)
安徽省优抚对象普查统计表(一)
表4—3—6(1979年9月)

安徽省优抚对象普查统计表(二)
表4—3—6(197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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