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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灾赈

第二节 灾赈制度

一、清代
清代荒政在前代遗规基础上有所发展。据《大清会典·蠲恤》,对荒政有十项规定:一曰救灾,二曰拯饥,三曰平粜,四曰贷粟,五曰蠲赋,六曰缓征,七曰通商,八曰劝输,九曰严奏报之期,十曰辨灾伤之等。清末,国库枯谒,荒政制度日渐废驰,弊病丛生。光绪八年(1882年)暨十三年,安徽因灾奏办赈捐,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复奏准开办,至光绪三十三年二月止,先后收赈捐银323888.7两。光绪三十四年后续办。
二、民国时期
〔灾赈查放〕
民国2年(1913年),《安徽赈抚局章程》规定,赈抚分冬赈、春赈、平粜、工赈、购买蝗子五项。灾情轻重分4等:灾情重而地面宽者为一等,灾情重而地面狭为二等,地面虽广而灾情较轻为三等,偏灾属四等。灾害发生后,赈抚局派调查员到灾区会同查赈绅士亲至各乡挨户清查,凡颗粒无收,家无积蓄、孤寡老弱、废疾无力营生者为极贫;虽颗粒无收、家无积蓄、但有丁壮可谋生者为次贫。灾户12岁以上为大口,以下为小口。赈粮(钱)数次贫较极贫减3至4成,小口较大口减半。清查时填写赈票,交灾户持领。各县灾户无论多寡,均就赈局分配之款尽数匀赈。放赈日期、地址、数额,10日前布告周知,灾民持票经查验给领。赈毕收回原票,核算后列单公布并造册上报。同年,规定各县赈务由调查员及县知事共同负责。民国10年,调查员改为常驻调查干事,负责复查赈务及监视发放。
民国23年,《安徽民食调节委员会发放赈粮规则》规定:赈粮用于急赈、农贷、平粜3项,急赈、农贷各占40%,平粜占20%。急赈对象为非赈不能为生者。农贷对象为非贷粮不能耕种者。耕地在10亩以下,每亩贷粮2斗;20亩以下,每亩贷1.5斗;30亩以下,每亩贷1.3斗;40亩以下,每亩贷1.2斗;40亩以上,每亩减4升。均于次年秋收后无息还粮,但须加耗1成,储作各县积谷。平粜每日每口限粮1升,5岁以下减半。
〔勘报灾歉〕
民国17年(1928年)7月,内政部、财政部公布的《勘报灾歉条例》规定:旱虫各灾,由县长随时履勘,至迟不得逾10日;风雹水灾及其他急灾,至迟不得逾3日。报灾日期,夏灾限立秋前1日,秋灾限立冬前1日,但临时急变因而成灾者,不在此限。灾户原纳正赋作10分计算,被灾9分以上者蠲免正赋80%,7分以上者蠲50%,5分以上者蠲20%。蠲余之田赋,应分年带征。被灾7分以上者分3年带征,被灾5分以上者分2年带征。县长勘灾不实,或因将所报灾地留待勘报分数,不令赶种,致误农时者,均依《公务员惩戒法》处治,会勘委员收受陋规,亦应惩戒。民国23年3月,安徽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勘报灾歉办法》,基本同内政部、财政部公布的办法。
〔赈灾经费〕
民国10年(1921年),安徽省长公署原定发行60万元赈灾公债,后以当年全省被灾严重,民间财力匮乏,仅募得10万余元。民国18年1月,国民政府制订《民国十八年赈灾公债条例》,在国内发行赈灾公债1000万元,年息8厘,每年抽签两次,分10年偿还。
民国19年,国民政府《救灾准备金法》规定,各省省政府每年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列出2%为省救灾准备金。此项准备金,以每百万人口20万元为限。后补充规定:凡地方灾情严重,县、市财力不能赈济时,得据情报省查实,在省救灾准备金内拨款补助。如被灾人口达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或被灾区域占全省一半以上,省救灾准备金额不敷补助时,省政府应根据复查结果,详呈行政院核准,在中央救灾准备金内拨款补助。民国24年10月,安徽成立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抗战初期,救灾准备金一度停止。民国28年,列入预算的救灾准备金为159300元。后因沦陷区域扩大,赋税来源减缩,救灾准备金日益减少。
〔赈捐奖励〕
民国9年(1920年),内务部《修正义赈奖励章程》规定:捐资1万元以上或募捐5万元以上者,给予晋升实职或授予勋章;捐款5000元以上者,授予一至九等宝光嘉禾奖章;1000元以上者,授予一至七等嘉禾奖章;500元以上者授予一、二、三等义赈金色奖章。
民国18年5月,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捐助赈款给奖章程》规定:凡捐款5万元以上者,专案呈请国民政府特予优加奖励、并题匾额,给予特等金质褒章;捐款1万元以上者,呈请国民政府题给匾额、并给予特等金质奖章;捐款5000元以上者,呈请国民政府题给匾额,并由赈灾委员会授予一等金质褒章;捐款500元至1000元者,由赈灾委员会授予一、二、三等金质奖章;100至400元者,分别授予一至四等银质奖章。由团体名义捐赈,亦按上项规定予以奖励。民国20年10月,中央赈务委员会发布《办赈团体在事人员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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