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确定范围下达升级面
一、1959年工资调整1959年,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的工人升级面,不超过原有工人的30%,职员不超过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不超过5%;其他部门的职工,升级人数不超过2%。企业的财经人员,一般比技术人员工资偏低,是此次升级的重点。在领导干部中,主要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增资受13~20%的控制幅度造成现行工资低于被领导及由工人提拔为干部后工资偏低的人员。
工人升级,主要根据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适当照顾工龄;职员升级,根据本人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
这次升级一般只升一级,1958年新招职工不升级。升级增加的工资从1959年10月份起执行。
二、1961年工资调整
这次工资调整,全国正处于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为促进短线产品的生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只在矿山与林区范围内进行。
矿山升级面为:煤矿的原煤生产工人,非原煤生产的机修厂、洗煤厂、矿建工人及各煤矿的区长、工段长以下的井下基层干部,不超过35%;其余非原煤生产工人和基建工人,不超过15%。金属矿(包括向山硫铁矿)的采矿和矿建等主要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不超过30%;装卸、运输、机修等辅助生产工人,矿建以外的基本建设工人,地质勘探的工人和基层干部,不超过15%。非金属矿的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不超过20%,其中主要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升级面,由各地自行安排,但主要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不超过25%,辅助生产工人的升级面不超过15%。林区采运工人和基层干部,升级面不超过30%;林区基本建设、森林更新、木材加工、场内外运输、养路等工人和储木场的工人,升级面不超过15%。
升级条件与1959年工资调整时的规定相同。确定升级的办法采取群众评议和领导研究相结合。
这次升级,一般只升一级,个别生产标兵、模范和先进生产者,近两年没有升过级的,可以升两级。升级增加的工资从1961年12月份起执行。全省共有5.2万人调整了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资6.9元。
三、1963年工资调整
1963年,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同年9月,安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企业工资调整,给部分职工升级和调整部分过低工资标准。
〔职工升级〕
升级面:工人和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为40%,相当于行政17~14级的干部为25%,相当于13~11级的干部为5%,10级以上的干部不升级。相当于行政17级以上的科技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稍大些,其中相当于10级以上的,也可个别升级。1960年以来升过级的地区和部门,升级面相应小一些。各类人员的升级面不互相调剂。
升级条件: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技术和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劳动态度来确定。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工人技术等级为主,结合平时生产成绩来衡量。优先照顾多年没有升级,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老职工。即1952年定级以后,一直未升过级的;正式职工工作满5年,并且在转正定级以后未升过级的;职务提升工资级别显著偏低的。
职工升级一般只升一级,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突出、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以升两级。升级增加的工资从1963年8月起执行。
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职工工资调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63年11月确定参照上述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整工资的原则、办法进行。〔调整标准〕
调整部分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对1956年工资改革后,工人工资标准分类过细的进行简化;对1958年新建企业工资标准低于同产业老企业的进行调整。1963年工资调整中,经报劳动部审查批准,安徽共有橡胶、化工、小钢铁、小煤矿、印刷、造纸、建材、农林四场等16个产业、492个企业调高了工资标准。
调整装卸、搬运工人工资标准:1956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工矿、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企业的装卸、搬运工人工资标准,起点较高,对新建企业不尽适用,根据劳动部对装卸、搬运工工资等级线的规定,统一调整为:市1级30元~6级55元,县1级27元~6级50元。
提高矿山井下起点工资标准:1963年3月,将中央部属和省属煤矿、冶金矿山和向山硫铁矿井下采煤(矿)、掘进、运输、巷道维护4个工种的工人现行工资为1和2级的,统一调整为3级。
企业干部改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制的地方企业干部,结合1963年升级,将企业的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分别改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并按现任职务和德才条件重新评定级别。
1963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25.88万名职工升级,人均月增资5.9元;共有3.58万人,调整过低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56元。职工升级和调整工资标准均从1963年8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