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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福利

第二节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50年代初,职工生活发生困难,主要依靠亲友帮助或职工互济,特殊困难而本人又无法解决的,企业行政或资方酌予补助。1954年,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困难补助费暂行支付办法》,企业从工会会员所缴会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另从月末、年终会费结余及工会掌握的其他福利款项中提出一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会员困难补助。1955年,将企业奖励基金中50%用于救济和工会会费中20%用于会员困难补助的部分合并使用。私营或公私合营企业从“四马分肥”(即企业利润按:所得税34.5%,福利费15%,公积金30%,资方红利20.5%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福利金中提出一部或大部与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统一掌握,用于困难救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企业奖励基金中50%和会员困难补助费确实不足解决本单位职工困难时,经过批准,从劳动保险的剩余基金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困难补助费。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及没有企业奖励基金的企业,福利金和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使用,不足时,工会组织与产业部门、企业行政或资方协商解决。1956年,根据全国总工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规定,不分会员与非会员,凡收入少、供养人口多、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因其他情况经常发生生活困难的职工,经群众讨论,领导审批,分别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同年,省将国家拨给安徽的职工困难补助款抽出54.5万元,分配给10个地、市和治淮工会,帮助解决因病职工的生活困难。
1962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总工会党组《关于当前部分职工生活困难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针对困难户比重上升的情况,组织职工家属开展生产自救,对那些多方设法生活仍有困难的职工,实事求是的给予补助。同年11月,帮助职工解决过冬缺衣少被的困难。12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人事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意见》,确定困难补助对象标准:省辖市与生活费用较高的工矿区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和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足10元,地、县、地辖市及其所属城镇、工矿区职工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8元以下,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方式:一是经常性补助,主要对象为家庭人口多、收入低,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二是临时性补助,主要有:1、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生病、受伤;2、亲属丧葬;3、遭遇自然灾害;4、职工本人或配偶生育;5、其他特殊原因。对老工人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生活上确有困难而本人又不愿意申请的,主动给予补助和照顾。经费来源:1、从现有福利费、企业奖金和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提取。福利费中提取的比例,企业一般不少于福利费总额50%,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一般不少于60%;企业奖金中提取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企业奖金总额20%;会员会费中提取的比例,一般为会费总额的40%。2、从银行冻结的工会历年结余经费中提用一部分。3、从国家财政拨出一定的金额或者从银行冻结的企业、事业、机关的结余经费中提用一部分。后两项经费由省劳动局、财政厅、人事局和总工会统一安排,分配指标。
1962年第4季度至1963年第3季度,中央3次分配给安徽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指标1020万元,除抽34万元拨给灾区专项救济外,实际下拨给各地、市和产业部门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经费指标986万元。各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生活困难职工一般进行3~4次补助,基本上解决了职工中的生活困难问题。据芜湖、安庆、蚌埠、铜陵、濉溪市和安庆、六安、宿县、徽州专区与淮南煤矿局的统计,共补助困难职工49.37万人次(其中5个市补助家庭人口月平均生活费不足10元的职工9.13万人次、10元以上的4.31万人次),补助总额586.5万多元。
1964年至1965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转入正常。1978年以后,各地在发展生产、加快经济建设的进程中,恢复与加强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1979年,市场物价调整,一些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上涨,加大了职工生活费开支,提高了困难补助标准。补助对象,除在职职工外,还包括离休、退休和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1988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参考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水平,安徽确定,省辖市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45元、地辖市及县镇不超过40元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
二、生产自救与扶贫
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除经济补助外,还组织发动困难户职工家属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从事副业生产、社会服务和为厂矿企业生产进行辅助劳动或加工劳动,增加家庭收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继续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同时,还把生产自救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帮助困难户职工及其家属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多形式的副业生产,在资金、技术、设备、运输、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1990年,全省有6个地、市、19个县开展扶贫工作,受扶持的单位1555个,职工45.07万人。其中贫困职工2.32万人,占5.14%。成立扶贫基金组织221个,筹集扶贫资金436.45万元,借给贫困职工副业生产资金288.74万元。兴办扶贫生产单位97个,被扶助的贫困职工1.68万人。其中:资金扶助的8627人,劳动互助的4250人,技术扶助的1107人,信息扶助的323人,其他方式扶助的2464人;已脱贫8345人,占被扶贫职工总数的49.7%。
三、互助互济
1949年至1952年,有的地区曾组织职工集资成立消费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方式向职工供应低于市场价格的粮、油、盐、煤及其他生活用品,以减轻职工的生活开支。到1952年底,共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8个,入社职工1.87万人,资金总额150多万元。1953年后转为地方合作社经营。
50年代起,各地自行拟定互助储金办法,在职工中建立互助储金会,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职工自愿参加,按月缴纳互助储金,借款方便,定期归还。1956年,根据全国总工会《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对已建的互助储金会进行整顿,并进一步推进互助活动的开展。到1963年,全省互助储金会组织发展到8518个,参加互助储金会的职工42.85万人,储金总额531.29万元。通过互助储金的周转,帮助职工解决临时经济周转不灵的困难。职工反映互助储金会有三好:“储蓄好、救急好、借款不支利息好”。
1978年后,人民生活有很大提高,职工互助精神得到发扬,互助储金活动更加广泛。到1990年底,全省开展互助储金活动的单位6256个,职工111.42万人;建立互助储金会4.90万个,参加互助储金会的职工75.40万人,累计互助储金总额2954.69万元。互助储金组织、参加人数与储金,分别比1963年增长4.7倍、0.8倍和4.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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