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安全监察
1978年前的建筑行业,以国营建筑企业为主,队伍单一,高层施工少,建筑安全问题不突出。1979年后,建筑市场逐步放开,国营、集体、私营建筑队伍发展较快,基建规模越来越大,大批新工人进入建筑行业,伤亡事故上升,建筑安全监察受到重视。
1984年5月,省劳动局、省建设厅、省建筑总公司联合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考核标准》(试行)。检查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各地在执行中,实行企业自查,建筑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复查,对得分85分以上的单位发给《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证》,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得分6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由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进。
1986年11月,针对高层建筑增多,在建筑安装施工中高处坠落事故上升的特点,省劳动局、省建设厅颁发《安徽省建筑安装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安全规程》(试行),规定在行为安全、洞口防护、脚手架、安全网、起重吊装等环节加强管理控制。1987年9月,省及合肥市建设、劳动部门联合对合肥地区36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检查,责令其中4个不合格单位停产整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建筑行业越级承包,层层转包,跨地区承揽工程,甚至无证施工的现象增多,建筑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建筑企业因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炭行业。淮北市借鉴交通安全管理的做法,于1987年7月起,率先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可制度。凡是进入淮北市施工的单位,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条件经审查合格,取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发给的《安全合格证》后,方准施工,有效地改进和加强了建筑安全管理。同年8月,省劳动局、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发文在全省推广淮北的做法。1988年8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确定把建筑安全列为劳动保护监察的重点之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建筑安全监察制度。同年10月,又颁发《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监察办法》(试行)和审查标准,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趋于规范化,使建筑安全监察有章可循。
1990年3月,省劳动局组织合肥、淮南、蚌埠3市赴北京学习考察建筑施工安全监察工作,重点学习施工现场安全监察的组织实施。淮南、蚌埠两市正在试行。合肥市劳动局组织和参与对省建一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就此召开现场安全会议,宣传学习北京市的经验。芜湖、安庆、六安、滁县、阜阳、宿县等地相继进行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复审工作。到1990年底,全省共审查建筑企业1495个,发证1094个,抽查施工现场5000多个,对监督、指导建筑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