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任免与回避
一、文官任免自康熙六年(166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秋,按清朝统一的人事法规与制度规定:安徽的九品以上各级文官及其僚佐职务,均须由清朝吏部依照有关程序予以任免。各级官佐任免的程序如下:
安徽巡抚,从二品职;安徽提督学政(简称学政),从二品职;均按请旨授的程序任免。
安徽布政使,从二品职;按旨授程序任免。安徽按察使,正三品职;按旨授程序任免。道员,正四品职;按留授的程序任免。知府,从四品职;按得旨授的程序任免。府同知、直隶州知州,正五品职;均按拣授的程序任免。散州知州,从五品职;按留授的程序任免。通判,正六品职;按拣授的程序任免。州同,从六品职;按留授的程序任免。知县、府教授,正七品职;按考授、留授的程序任免。州判,从七品职;按留授的程序任免。县丞,正八品职;按选授的程序任免。训导,从八品职;主簿,正九品职;司狱,从九品职;均按选授的程序任免。
二、考录回避
康熙六年至康熙六十一年间的历科(届)乡试,一直实行主考官与同考官的回避制度。做法是在每科乡试期间,考官不得与其子弟接触;其子弟回避。
雍正元年(1723年)的安徽乡试期间,内官与外官的子弟应回避者,另由朝廷派大臣为其出题于另外的指定考场考试。
雍正二年至雍正十一年间的安徽乡试,均就应回避者是否同场考试的问题请示清朝吏部。如获准则由其另派大臣校阅试卷;否则按惯例回避试场。
乾隆元年(1736年)的安徽乡试,实施了贡院内外官的子弟宗亲的回避者另行考试。做法是同一贡院中另编坐号、另外命题,由另派考官专阅试卷。
乾隆九年至乾隆二十年间的安徽乡试,主考官、房官、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等考官的子孙及宗族士子不准入考。
乾隆二十一年的安徽乡试,不仅上述考官与其子弟宗亲相回避;即使是受卷、弥封、月誊录、对读、收掌等考试工作人员的子弟、近亲也一律回避,不得入考。回避者确指以下人员:五服以内及虽系服外但同居一地者;外姻母妻之父、母妻之亲兄弟及子,母妻亲姊妹之夫及子;安徽为亲姑、新姊妹之夫及子、女之夫及子;孙女之夫与儿女亲家。
由于安徽乡试与江苏乡试合闱于江南贡院,故历科乡试中还有以下做法:监临官由安徽、江苏巡抚轮流充任;当江苏巡抚为皖籍人、安徽巡抚为苏籍人而任监临官时,与江苏学政、江宁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县系皖籍人时;则该官员本人不但不得人闱(充任考官);而且安徽的子弟、姻亲都一律回避。
乾隆五十九年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籍隶江苏的安徽学政,其原籍的子弟、姻亲一概回避,不得与试。
三、任职的籍贯回避
自康熙六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的历任安徽巡抚、安徽布政使、安徽按察使及道员,例行回避至江南总督(节制皖、苏、赣三省)所辖的邻省籍贯。
康熙六年至康熙四十一年间的省内历任各知府、知州、知县,例行回避本府、州、县籍贯;违者由安徽巡抚会商江南总督予以调整。各府的府学教授、学正、训导等教官,可在安徽的(原籍)府外任职。否则安徽布政使有权商同安徽巡抚予以调补。
康熙四十二年,安徽对任各级主官中,其任所距原籍(出生地)不足五百里者,做一律调整。此后所有在职官员,均不得在距原籍五百里以内的政府机关任职,直至清末。
四、任职的亲属回避
康熙六年至康熙四十一年,全省知府、道员以上官员,须遵守全国统一的亲属回避制度。
康熙四十二年,知府(州)及其以上级别的主官的本族亲戚,可在安徽内调补;但必须离开本府并距原籍五百里以上的单位任职。
乾隆三十七年以后,道员、知府(州)以上官员中,凡有同胞及同祖兄弟、叔侄同在省内任丞牧令等官者,由安徽巡抚查明具奏中央,调至邻省任职。教职官员的同族近支兄弟,也不得在同一县内任职。
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安徽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州)、知县等官,均不得选任(或聘用)以下人员为基本机关的属员:本人直系及五服内亲属;父之姊妹之夫及其子,母之父及兄弟姊妹之子;妻子祖父、兄弟、胞侄、姊妹之夫;女婿及子、姊妹之子、孙女之婿;师生关系的另一方。直至宣统三年。
道光二十年(1840年)至光绪三十年(1904年),以上回避制度渐趋松驰。
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亲属回避制度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