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考核与奖惩
一、文官考核的组织与基本程序安徽建省并独立运行以前,清朝已建立起对地方各省文官3年一次的劳绩考课制度,称为大计。
康熙六年,安徽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正式运转,对省内各级文职官吏的大计考课工作逐步有序地开展起来。每逢寅已申亥即为大计年(即考课年)。
大计考课按职级高低自上而下地进行:安徽巡抚属于京官,由清朝对其做“京察”(3年一察)考核。安徽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道员衙门、知府衙门的主官逐级考课的属官吏,将其出勤、表现、绩效等项工作情况书面汇总;并报安徽巡抚。安徽巡抚会同江南总督予以审核后,注拟各级官吏的考绩等次,统一造册报送清朝吏部,复核定等。
吏部批复并下达的考绩等次,就是对各级文官实施奖励、惩戒、任用的主要依据。
二、大计考课
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布政使司会同安徽按察使司开始对安徽文官进行大计考课工作。大计考课的内容是:以四格八法考核在职人员的综合表现情况,评定等次,以资奖惩。“四格”是才(才干、能力)、守(忠于职守)、政(勤政廉政)、年(经历与年资)四项,每项又分三种状况:即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均须在考语中注明。
大计考课中的“八法”,是将在职人员的各种不正常情况归纳为八种:贪、酷、罢(疲)软、不谨、年老、有病、才力不及、浮躁。在考语中也须注明有无这八种情况、属于哪一种,以利在考课后确定惩戒方案。
考语写好后,再据被考核人的四格分数,拟评出卓异、平等、劣三个考等。其中卓异有严格的数额限制:知县、知州以上直至道员等职的卓异额为十五分之一;教职、佐杂人员的卓异额为一百三十分之一。凡年资不够者、革职留任或钱粮上交任务未完成者,以及凡被核定有“八法”之一者;均不得评为卓异。
康熙九年规定大计:卓异官以清廉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司道等官的考语必须注明:不曾有随意摊派、索礼馈送行为。对州、县官的考语中必须注明:不曾有私派杂差、未有火耗亏损行户、强贷富民等行为。凡有私自摊派索贿、苛捐杂税行为者,一律不得评为卓异。
康熙十二年大计,安徽布政使、按察使首先赴京朝觐述职,接受清廷考核;并专列考绩簿册,记录实况。
康熙二十三年大计,鉴于布政使和按察使两官与巡抚关系较多接近,故按清廷规定本届大计不得在安徽布政使和按察使两官中评定卓异。
康熙二十五年大计,停止安徽布政使和按察使赴京述职的做法。布、按两使的考语仍由安徽巡抚会同江南总督统一考课并审核后,造册上报吏部,由其审批定等。
康熙四十四年大计,凡拟评为卓异的官员,必须是没有加派捐税、滥施刑罚、拖欠钱粮、仓库亏空等行为;使辖区内百姓各有所得、地方日有起色者。除此之外,考语中不得具有其他虚华言语。
雍正元年(1723年)大计,省内官员中凡有过降级、罚俸纪录者,均不得评为卓异。
雍正六年大计,荐举卓异失实者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追究:凡被荐举失实但能主动自查自纠者免其卓异评语及考等;凡有贪酷、不法或钱粮盗案未清被查证属实的被荐卓异者,与原荐和拟注考语和考等的长官受连坐处分。
雍正七年,庐江知县(陕西人)陈庆门上任后,自买牛具,垦种旱粮,向百姓示范。大计考课中获得好评。
乾隆八年(1743年),安徽巡抚在主持全省大计考绩中,以务农为本考课各级官吏。凡有贪污、刻剥农民或人为导致辖区粮食歉收减产者,一律不得荐评为卓异。
乾隆二十四年大计中,强调在各级官员的考语中详注实绩;不得浮漂笼统或随意评劣。
乾隆二十五年,安徽按察使王检指出:省内不少知州、知县已“多置僮仆以逞豪华,广引交游以通声气,亲戚往来,仆从杂沓,一署之内几至百人”。当时官府奢侈之风可见一斑。
乾隆四十八年大计中,安徽被评卓异又查实为有贪污类行为者,核其年月,在原荐上司离任前后分别查处(重责安徽巡抚和布政使;按察使、道员受责稍轻)。
乾隆六十年大计,重申卓异按员额比例评荐;废止附荐名目。此后直至清末,皖省大计卓异的考评恪守定额,无大变更。此后吏治渐驰,官常趋坏,对百姓的刻剥日重:“浮收(即额外征收的“火耗”、“耗羡”等)超过正额(即正常征收白银、粮额)数倍乃至十数倍,民不堪命”。
嘉庆八年(1803年)大计,更改原“四格八法”为“四格六法”。即四格内容不变;六法为:不谨;罢(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病。依此四格六法拟注考语、评注考等。
道光八年(1828年),安徽巡抚与布政司衙门加强了文官的平常考核,留心存记各级文官事迹表现。以便大计评荐卓异,以利赏罚与奖惩。
光绪元年(1875年)至光绪二十八年间,鉴于安徽省大计考课制度积弊日深,安徽巡抚及布政使、按察使多次建议整顿和改良考绩工作。
光绪二十九年试设课吏馆,每半年向吏部报告安徽官员工作表现与政绩情况一次;用以取代原有的3年一大课。
光绪三十一年将省内州县官考绩的等次,由原来的三等改为四等即:最优等、优等、平等、次等。
宣统二年(1910年),安徽巡抚和布政使拟在考课皖省州、县官员工作表现与政绩时,分别学堂、巡警、工艺、种植、绢盗、词讼、监押、钱漕等类职责,据实评定各在职官吏的最(优等)、殿(劣等);并由该员的主管机关另订具体考课章程。
三、奖励
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布政使司正式运行,随之配合清朝吏部实施的对安徽文官考课后的奖惩工作也开展起来。省内文官的奖惩及其管理同样是依照清朝既定有关法规与制度而经常实施的。
3年一次的大计考课之后,文官的奖惩按以下基本方式进行:凡考绩等次为“卓异”和“优等”者受奖;考绩等次为“劣等”者受惩戒;凡考绩等次为“平常”者视具体情况或有奖或不奖不惩。具体奖励方式有以下主要内容:
〔重奖卓异(最优)者〕
凡在大计考课中列为卓异者,均专门注册;人员进案引见;加官(提拔职务)一级后回任上候升。符合荫子资格条件(三品以上官职)的卓异人员,即荫补其嫡子1人直接补录为吏员。
康熙年间。怀宁知县刘效曾自题堂柱四句话以自勉:“不爱钱,不循情,不惜官,不沽名”。在任数年,宽厚清廉,百姓公认其不负四句话。大计获卓异考等因而加官晋职。调离知县衙门时,怀宁县人“空市泣送”。
光绪六年(1880年),凤阳教谕周恩炯、安庆知府孙冀谋、宿州知州何庆剑等7人在大计中获卓异考等,依例引见后加级候升。
光绪九年,五河知县易华俊、宁国府通判德寿等7人获卓异,引见加级后回任候升。
光绪三十三年,改“卓异”为“最优等”,并予以相应奖励。
〔奖励平常考等中的“称职”或“勤职”者〕
凡在大计考课中被评定为平常,其考语中有称职、勤职评价者,均可依例给予晋级、加俸的奖赏;也可赏赐衣物或给予赐匾、题字等荣誉。
光绪三十三年,改“勤职”为“优等”;获优等者予以相应奖励。潜山知县沈剑、绩溪知县刘以信、舒城知县彭鸿年、宿州知州薛临正等6人在大计中被评为“优等”,被陆续提职、晋级、加俸。
〔奖励程序〕
卓异人员由安徽巡抚和江南总督造册向清朝吏部考功司举荐。经其审定、复核后引见予奖。平常(优等)中的称职、勤职者,先由安徽布政使司和安徽巡抚衙门开单呈荐,安徽巡抚会同江南总督审核并荐呈清廷吏部考功司。经其复核批准后实施兑现奖励项目。
〔奖励限额〕
康熙六年至光绪元年间的卓异奖励,名额定限为:知府及其以下官吏为十五分之一;僚佐、教职等人员为一百三十分之一。
光绪二年以后,凡未达年限者不举不奖;非历俸满者不举不奖;革职留任者和钱粮欠交者不举不奖。
四、惩戒
康熙六年至嘉庆八年(1803年),安徽巡抚衙门、安徽布政使司及按察使司配合清朝吏部和都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开展了以安徽文官大计考课为基础的惩戒工作。依照清朝既有的惩戒法规与制度相关规定,省内文官的惩戒方式为:按“八法”对大计中被考评为劣(或殿即最差等级)者,予以相应处分和鞭策。其具体惩戒内容有:对贪污、酷烈者予以革职提问;对罢(即疲)软无为、行为不谨者予以革职;对才力不及(能力太弱不胜任职务)、浮躁者予以降级调用;对年老、有病者勒令致仕(即退休)。
嘉庆九年改行“六法”惩戒:即对贪、酷者革职提问;对不谨、疲软无为者予以革职;对浮躁、才力不及者降级调用。
光绪十三年(1887年),对贪、酷官吏,由江南总督与安徽巡抚随时访察题参革审、永不叙用;对不谨、疲软二者俱免其职。对才力不及者降两级调用,对浮躁降三级调用。
降级留任的具体方式有降一级、二级、三级留用三种,安徽较多使用前两种;第三种的使用仅属个别情况。
此外,自康熙六年至光绪十一年间,在安徽省的文官惩戒中,还实际使用过罚俸的方式:分别情况而罚其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乃至2年俸薪共7个等级。用以警告行为过失的文官,作为对“八法”或“六法”的补充惩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