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清朝时期的人事

第五节 文官待遇

一、俸银与养廉银康熙六年(1667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安徽省各级文官均享受清朝法律规定的地方文官俸银待遇。俸银按年度计发,其标准是:安徽巡抚、安徽学政、安徽布政使(从二品职):均为俸银155两。安徽按察使(正三品职),俸银133两。道员(正四品职),俸银105两(各府府丞的俸银标准与道员相同)。知府(从四品职),俸银105两。府同知、知州(正、从五品职),俸银80两。知县、府学教授(正七品职),均为俸银45两。通判(从七品职),俸银45两。县丞(正八品职),俸银40两。县主簿(正九品职),俸银33两。司狱(从九品职),俸银31两。
雍正五年,因地方文官待遇明显低于同级京官,贪渎风行,故改按年度加发补贴以养廉洁,称为养廉银。安徽各级文官享受养廉银的统一标准是(每年):
安徽巡抚10000两;安徽布政使8000两;安徽按察使6000两;道员4000两;知府2500两;各府同知1500两;知州1000两;知县1000两;通判500两;县丞150两;县主簿60两;司狱40两。
以上各级文官所享受的俸银、养廉银待遇,沿至宣统三年(1911年)。
二、休假等其他待遇
〔病假〕
自康熙六年起,安徽各级文官按清朝规章可以请休病假。安徽巡抚患病,可以自行请假休息。获准后离职回籍调治,痊愈后赴吏部引见,仍以原官就职。安徽布政使以下各级文官告病,由巡抚派官验看,确实具题,令该员解任,留在安徽调里;病痊后由巡抚给文赴吏部引见,仍以原官补用。
请病假者中,如有托故诈病者,发觉之日令其赴吏部验看。如确无疾病即予革职。
〔事假〕
安徽道员、府官等文官告假回原籍者,有省亲及祭扫祖墓之分,各有假期时限。呈请省亲或祭扫者,准告假20天(除去往返旅途时间)。如为修墓及迁葬而呈请假者,准其告假1个月(往返途中时间另算)。无论哪一种事假,都不得超假。
安徽教员食俸3年以上,如父母在家,不能迎养(接来单位赡养),欲回籍省亲及葬亲省墓等事,准其咨明州县官,转详该管上司。查明实情,取具该州印结,计其程途远近,酌给假期。报明有案,员缺不用开选;但不得一学两官同时请事假;亦不得在告假之后复行请假。
〔丁忧(丁艰)〕
按清朝法制规定:所有文官均须享受守制(服孝)待遇,履行孝子的义务。安徽在职各级文官中,遇有父(养父)或母(养母)去世,该官员即行请假离职回原籍守制(服孝);时限为27个月。此法当时名为丁忧(又称丁艰守制)。其中含丁外忧(为父守孝)和丁内忧(为母守孝)两种。
为父(或母)、祖父(或祖母)治丧而请假者,可准假1年(一般在丁忧期内,故不予另算)。
官员守制期满后回职,称为起复。丁忧期未满因工作需要而提前起复者,称为夺情。
凡出身于汉族的安徽在职文官,凡有祖父母或父母年龄达80岁或70岁以上,本人又为独孙(子)者,可以申请离职回原籍赡养老人,直至老人终身后可以申请复其公职;但须听候另行安排职务。
这些文官休假待遇的规章,沿用至宣统三年(1911年)。
清朝时期安徽各级文官俸银标准,见表1—1—2。
清朝时期安徽文官俸银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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