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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朝时期的人事

第六节 致仕(退休)与抚恤

一、文官致仕康熙六年(166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皖省按清朝制度实施了统一的文官致仕(退休)管理工作。在职各级官吏中无世职(即世袭贵族的官职)者,年龄达到60岁即须致仕(退出职位、交还职权)休息。未到60岁但因病不能工作的也应致仕。有世职者致仕的年龄无严格限制(安徽一般无世职之官,故略)。
年老有病、恋职不愿致仕而被考核惩戒定为议处者,一律勒令致仕。
致仕人员的待遇规定分别为:有世职者致仕,按品级享受原额全俸;到龄致仕者,按品级享受原额的半俸;未到60岁而因病致仕者以及因病而被勒令致仕者,均不给俸。
此外上述正常致仕者离职以后,仍保留原官职衔及原官顶戴。致仕后如犯过错,仍予惩戒:或降顶戴或革去职衔。
安徽各级文官的致仕,均由清朝吏部审批;但安徽巡抚衙门、布政使司衙门应予配合其办理有关转承手续。
二、文官抚恤
康熙六年至宣统三年,依照清朝政府的统一规定,安徽文官有在任职期间死亡或因公伤亡者,均予以抚恤。该抚恤措施有以下内容:
〔依制晋衔〕
巡抚去世晋升其衔为右都御史。布政使去世晋衔为内阁学士。按察使去世晋衔为太常寺卿。道员去世晋衔为光禄寺卿。知府去世晋衔为太仆寺卿。同知、同州、通判去世均晋衔为道员。知县去世晋衔为知府。主簿去世晋衔为盐运使经历。教谕去世晋衔为国子助教等。
〔抚恤眷属〕
官员去世,其妻在服制(三年守孝期)内照其夫品级,给予半俸半银。服满停止。
〔议赏世袭爵号〕
凡确系因公亡故或以身殉职者,议赏予清朝规定的世袭爵号。
以上抚恤措施的兑现,均由安徽巡抚衙门、布政使司报呈清廷吏部审批后,具体办理兑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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