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机构与人员编制
一、省级官府机构与人员编制〔常设机构〕
康熙元年(1662年),并设安徽巡抚,其衙门署于安庆。康熙三年,清朝从原江南省分一按察使来安徽,标志安徽省司法行政机构形成。康熙六年,清朝将原江南左布政使改为安徽布政使,署于江宁,标志安徽省级行政机构形成;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由江宁迁来安庆。至此,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建制正式完成。此建制沿至宣统三年(1911年)(其间曾有太平天国在皖建立短期省级政权)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
按清朝行政法规定,安徽省级政府机构编制如下:
安徽巡抚衙门:其职能是掌理全省政务,包括安抚百姓、赈济灾困、维护治安、兴利除弊、监理科举乡试、修明政刑、督察官吏、督理粮饷、节制一省军事等职责。
安徽布政使司(简称藩司):其职能是在安徽巡抚督导下掌理安徽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事务。包括钱谷出纳、宣传与实施政令、考核上报文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税收、管理户籍地政、颁发文官俸禄等。
安徽按察使司(简称臬司):其职能是在安徽巡抚督导下掌理安徽刑名按劾、澄清吏治、端正官风官纪等职责。
安徽提督学政:其职能是协助、配合安徽巡抚,专掌全省学校教育、培养人才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安徽提督学政改制为安徽提学使司,职能依旧。
〔派出机构——道员衙门〕
康熙六年至乾隆十七年(1752年),安徽布政使司设置左、右参政、参议,作为布政使的佐贰职位;其因需派巡之地称为“守道”。安徽按察使司设置按察副使、佥事,作为按察使的佐贰职位,其因派巡之地称为“巡道”。守道与巡道均无定员与专门机构。
乾隆十八年,将原守道与巡道正式改设为道员,全称为“××道道员”。此后各府公文先申报于道,道报送布政司或按察司,事务与人员增多并有治所(驻地机构),渐成为正式的藩、臬两司的派出机构。因其长官道员而称为道员衙门。安徽藩、臬两司共派出三道:即凤颍六泗道、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三个道员衙门。其职能是:辅承藩、臬两司意图,考核官吏、劝课农桑、兴贤荐能、改进风俗等职责。
光绪元年(1875年)以后,道员衙门的基本职能虽未变化,但实已渐渐变成为省与府州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
除常设上述三道派出机构外,安徽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在专项或紧急公务需要时,报经清廷吏部批准,可以相机临时设置漕粮道、河道等专职道员及临时抽调助理人员,形成临时性派出机构。事毕即予撤销。
〔省级政府人员编制〕
安徽巡抚衙门:康熙六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间,设巡抚1人(隶属清廷)、书吏10余人。
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巡抚冯煦奏设辅助各员,佐理文秘、分科办事。经吏部批准后遂增设秘书、助理秘书、参事各1人、书吏若干人,加上原有书吏共约20人。
安徽布政使司设布政使1人,为该司行政首长之职。以下设置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等三个部门。分别掌理收发文书、检察文书效率、办理刑名案件等职能。经历司置经历1人、都事1人;照磨所置照磨1人;理问所设理问1人;另有库大使1人,专掌库藏出纳。合计主要官员编制为6人。
安徽按察使司设按察使1人,为该司行政首长之职。以下设置三个工作部门即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经历司置经历1人、知事1人,照磨所置照磨1人,司狱司置司狱1人。主要官员共计为5人。其中经历司、照磨所职责与上述布政司内两个相应机构同;司狱司负责监狱管理。
安徽提督学政1人,与巡抚同为从二品职。但无专门机构和辅助官员的编制。
各道员衙门内,置道员1人;库大使1人,协助道员管理库藏出纳事宜;仓大使1人,协助道员稽查粮仓;典吏若干人。
二、知府衙门的机构与人员编制
自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安徽相继完成了省以下8个府、5个直隶州的行政建制。8个府别是凤阳府、颍州府、安庆府、庐州府、徽州府、宁国府、池州府、太平府。5个直隶州分别是六安州、泗州、滁州、和州、广德州。
府的行政长官称知府,其工作机关称为知府衙门;这是介于省、县之间的一级政府机构。其职能是:总领属县、宣行政令、兴利除害、处理司法案件,3年一察所属各县官员并向上级报告情况,经请示安徽巡抚和布、按两使获准后处理当地要政。知府衙门内的人员编制有:知府1人、同知1人、通判1人。事繁时可增设同知、通判各1人。内部机构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3个工作部门。经历司负责文书出纳等事务,照磨所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司狱司负责诉讼登记等事务。经历司置经历1人、知事1人,照磨所置照磨1人,司狱司置司狱1人;另置儒学教授1人(协助知府掌理教育行政事务)。一般情况下共有以上人员编制8人。
直隶州是直属于安徽巡抚衙门和布政使司,与知府建制相似行政级别一级的行政机构。行政长官称知州,其工作机构称为知州衙门。知州的职能与知府相同。其人员编制为:知州1人、州同1人、州判1人、吏目1人、学政1人;各自负责粮务、水利、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等职事。合计正式人员编制数为5人。
上述安徽每个知府衙门各有人员编制8人,每个直隶州知州衙门各有人员编制5人;合计8府5直隶州的政府行政人员编制总数约为89人。
三、知县衙门与散州知州衙门的机构与人员编制
县及散州是安徽各府(州)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自康熙六年(1667年)正式建省后,全省辖有52个县、4个散州。即:凤阳县、怀远县、定远县、凤台县、寿州、宿州、灵璧县、阜阳县、颍上县、霍邱县、涡阳县、太和县、蒙城县、亳州、霍山县、英山县、天长县、盱眙县、五河县、怀宁县、桐城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合肥县、舒城县、庐江县、巢县、无为州、全椒县、来安县、含山县、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绩溪县、宣城县、广德县、宁国县、泾县、婺源县、太平县、旌德县、南陵县、贵池县、青阳县、铜陵县、石埭县、建德县、东流县、当涂县、芜湖县、繁昌县、建平县等。该52个县4个散州分属于上述8个府5个直隶州所管辖。
各县行政长官称为知县,其工作机关即县政府统称为知县衙门。散州(直属于府、与县制相当)行政长官称为知州,其工作机关统称为散州衙门。知县衙门与散州衙门的职能是:掌管一县治理即处理诉讼、劝课农桑、赈济灾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但无人事行政之权。
知县衙门的内部机构设有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等六房。协助知县分理人事(办事考核、登记等事务)、民政、礼教、兵员、司法、工匠等职务。其人员编制有:知县1人、县丞1人、主簿无定员、典史1人、巡检1人、司狱1人、课税大使1人、教谕1人、训导1人、典吏12至14人(每房2至3人)。合计20余人。全省52个县政府的人员编制共约1100人。
散州知州衙门的内部机构设置与县政府略同,分六房办事。其人员编制为知州1人、州同1人、州判1人、巡检1至2人、税课大使1人、典吏10至16人(每房1至3人)。合计10至20人。全省4个散州政府共有人员编制约40至80人。
咸丰三年(1853年)至同治元年(1862年),安徽省、府、县政权为太平天国驻皖新政权所取代。
同治四年,太平天国失败。清朝重建安徽各级政权,省、府、县等各级机构恢复建制,其人员编制也得以恢复并有明显膨胀。
至宣统三年(1911年)秋,上述清朝的安徽省、府、县(州)政权机构及其编制制度变化不大。随着辛亥革命爆发,安徽于宣统三年11月率先宣布独立,以上各级清政权机构为之瓦解和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