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吸收录用
一、招干安徽全境解放后,为解决干部队伍的不足,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皖南、皖北两区采取应急措施,一方面积极从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干部,另一方面从剿匪、反霸、修堤和土改运动中选拔工农积极分子,从复员退伍军人、初、高中毕业生、社会失业知识青年中招收录用干部。同时,两区的财政、银行部门和有关企业留用了部分旧职人员。当时招收干部的主要方法: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招收,熟人推荐录用;二是将拟录用人员送入党校、干校或训练班学习,由组织部门从中挑选招收。1949~1950年,皖南、皖北两区招收干部4万人,留用旧职员5700余名。
1951年,皖南、皖北行署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紧缩编制管理,发出停止吸收新人员的通知,同时规定,如因特殊情况招收干部,必须依据编制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本人填写详细自传,招收机关进行严格审查,了解其政治情况是否纯清、品行是否端正、学识技术是否具有相当造诣、体格是否健康、有无不良嗜好或疾病,并将上述情况了解后详述意见,向行署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招收试用,还规定各单位和地区不得吸收在职教员和在校学生。当年,两区招收干部4000名,其中主要是社会失业、失学青年知识分子。
1952~195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紧缩编制精神,对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实行严格控制,4年中录用干部1000余名,其中含72名国民党少校以上军官。
1956年,中共安徽省委为了统一吸收录用干部制度,严格手续,防止私招盲目增加人员,充实干部队伍,适应事业发展需要,批转省人事局党组《关于吸收新人员工作的意见的报告》,规定如下:
审批权限:凡需要吸收新人员的专署、市、省直各单位,经省委各分管部门同意后,均应作详细需要计划,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审查。省人事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研究,制定出全年吸收人员综合计划报省委审批。根据省委批准的控制数字来慎重考虑批准各单位上报的具体计划。专署、市如因特殊需要,吸收10人以下的专门技术人员,可以自行审查批准,报省人事局备案。县以下单位不得批准吸收新人员。
吸收条件:历史清楚,政治无问题,思想作风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无传染病和各种慢性病,年龄在18~30岁,能担任一定的工作,且有培养前途的青壮年。
吸收对象:复员军人、烈军属与在职干部的子弟、初、高中毕业生、社会失业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农民积极分子、公私合营企业职工。
吸收方法:采取集中考试、审查录取的办法。如系个别招收,不便考试的,亦应依据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批准录用,不符合条件不得滥竽充数。应试人员必须带本人自传(家庭与社会关系,并经公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区以上机关正式证明,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证明与有关文件方可准予报考,考试合格者尚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短期训练,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历史、思想作风和其他条件作进一步审查,审核不合格者,即应退学回家,或从事其他职业。
新吸收的人员必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方可转为正式干部。
同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发出《关于吸收新人员问题的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需要吸收新人员应即作出全年计划,分别经省委各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详细计划报送省人事局;各专署、市所属各单位、县将吸收新人员计划经地、市委各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专署、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查,综合报省人事局以便统一研究制定全省全年吸收人员综合计划。各地各单位在制订全年需要新人员计划时,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规划今年确认需要吸收的人数。根据上述规定,1956年全省招收干部23839名。
1958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统一和健全录用工作人员制度,有计划地录用工作人员,保证工作人员的质量和干部队伍的纯洁,制定《关于录用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草案)。
上述规定,对全省吸收录用干部工作起了十分积极作用,1956~1960年,全省招收5.3万名干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有章不循问题和现象,特别是1958年以后,受“左”的冒进思想干扰和影响,全省干部招收计划没有能得到执行,一些部门和地区没有严格执行政府人事部门规定,擅自招收人员,出现盲目增干现象。
从1961年开始,根据中央“精减、调整”精神,全省精减干部3.6万人。省作出规定,不再增设机构、扩大干部编制,严禁计划外的“私招乱雇”,压缩招干计划,不准从工人和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对新建扩建部门急需干部的,由省委统一调剂解决审批,各市、县、各部门不得自行吸收新人员。1961~1964年全省从工人、农民、复员退伍军人和营业员、售货员、售票员等人员中招收干部2万余名。
1965年,根据内务部指示,省人事局注意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三年的知识分子和社会闲散外语人员、中小学教职员中招收干部,全年吸收录用干部0.3万人。
1966~1976年,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大量使用“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招收干部条件,片面突出强调政治、出身和家庭社会关系。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当年计划从工人和社会上吸收新干部12000~15000名,要求各地加强领导,稳步进行,防止过猛,防止突击,防止形成运动,成熟一个,吸收一个。1966~1973年,全省吸收干部3万余名。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干部队伍、专业人才的不足问题,省人事局按照国家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积极开展吸收录用干部工作。1978~1982年,为基层工商税务部门招收3600名干部,为基层财政部门招收2040名干部,为金融部门招收7200名干部,为农村人民公社招收2100名经营管理、粮食管理干部和927名计划生育干部,为司法部门招收420名管教干部,为中医中药部门招收1000名中医中药人员,并从省级优秀体育运动员中择优录用干部19名,从“社来社去”高校、中专毕业生中择优录用1万余名干部。全省因落实政策重新录用为干部的计28762人。此间从社会上招收干部,一般均通过文化考查、政审、体检,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
1979年12月,省人事局、省公安局、省科委、省劳动局、省机械局、省农垦局、省财政局在调研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录用已经解除劳教和刑满就业的科技、外语人员问题的请示报告》,经省委同意实施。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省从解除劳改劳教刑满释放的科技人员中录用678名干部,不仅调动了这部分人员积极性,合理使用了人才,而且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引起极大关注,得到国家人事局的肯定。
1982年底,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或从社会上成批录用干部,必须由县以上人事部门事先向地、市人事局,提出增加干部计划,并写明吸收录用干部的方案、理由,由地、市人事局审查综合后,报省人事局汇总上报劳动人事部。凡未经国家批准下达吸收录用干部的计划指标,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吸收录用干部。如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从工人中吸收干部的,应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条件,报经地、市人事局审查后,报省人事局批准,省直单位送省人事局批准。
1983年后,安徽省从工人中吸收,从社会上录用干部工作走上比较统一、规范,有章可循的轨道。1983~1985年,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全省工商、税务、金融、物价、政法等部门招收干部1万余名,为全省19个山区县和贫困地区定向招收2000名乡镇干部,为农村文化站招收708名干部,吸收录用闲散科技人员100多名。
1985年底,省人事局为缓和全省人才不足矛盾,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积极作用,从实际出发对招收干部工作进行改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关于吸收录用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由教育部备案或审定的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等“五大”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学历者;
通过自学已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水平,并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和通过自学考试确实学有所成取得显著自学成果的人员;
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历届毕业生;
各地委托高校定向代培的本、专科毕业生;
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
各行业中尤其是乡镇企业、专业户中少数有突出才干,取得优异工作成就或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即“能人”、“土专家”等),以及少数在县以下各类学校工作的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和专业对口的职业高中毕业生中的拔尖人才;
少数取得优异工作成绩的乡镇选聘干部。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可在编制定员以内从上述对象中择优吸收录用干部,超编满员单位不得再吸收录用新干部;
国营企业应主要采取选举、聘用的办法解决干部缺额,对少数工作急需、专业急缺的,也可酌情吸收录用;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仍按1982年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有特殊才能和贡献的优秀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办法:
从工人中吸收干部,即从在职工人身份的“五大”毕业生、自学成才人员和中专毕业生等对象中择优吸收干部,由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业务技术考核或必要的体格检查,经县以上人事局初审后,报地、市人事局批准。22个体制改革县享有地市同等审批权。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局审批。
从社会上录用干部,即从非在职(含农村户口)“五大”毕业生、自学成才人员和中专毕业生,以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等对象中择优录用干部,由省人事局根据全省人才资源的分布及干部缺额情况,使用当年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下达各地。各地在省下达的指标内,依据编制和工作需要,坚持必要的考试、考核,认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后,择优录用。录用手续由县以上人事局初审,报地、市人事局批准。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局审批。
当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在招干工作中注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招干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男女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少招或不招妇女干部。
按照上述规定,1985~1986年,全省从自学成才者、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农村专业户、“土专家”、“能人”等对象中吸收录用干部14200多人。
1986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编制委员会和省人事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必须在各级编委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不得超编吸收录用干部。
1988年在干部结构调整工作中,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办法,从待业知青和在职工人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政法、财经专业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3695人,分别充实到公安系统800人,检察院系统220人,法院系统409人,司法系统435人,劳改劳教部门150人,工商系统400人,税务系统744人,审计系统187人,工商银行150人,建设银行200人。
同年,安徽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发出文件规定:凡户口在县以上城镇的“五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毕业生,自愿要求到省内山区、贫困县以下(不含县)的乡镇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去工作,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合同签证,试用半年期满,符合干部条件,工作又确实需要的,可录用为干部,工作满五年后方可流动,否则取消干部资格。时至1990年底,全省共计2000余名毕业生被录用为干部。
1989~1990年,安徽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从1983年底以前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临时助征人员中招收230名干部,从获得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世界杯赛前8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6名,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中(包括取得上列比赛名次的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2~3名)招收部分干部。
1991年,安徽省人事局在继续坚持企业干部聘任制和乡镇干部选聘制基础上,在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加强干部队伍宏观控制的前提下,为拓宽干部的选拔渠道,充分挖掘和合理使用人才,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适应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制定下发《关于从优秀工人、农民中吸收录用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吸收录用干部的范围与对象。
必须在干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工人中获得行署、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授予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人员;在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单位提任领导职务四年以上,有突出才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能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影响较大,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为社会所公认,受到行署、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各行各业的拔尖人才;依法选举担任乡镇选聘制干部以及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已连续聘用6年以上,受到行署、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等。
当年,全省从优秀工人、农民中招收2700名干部,其中:优秀工人和拔尖人才2000名,优秀乡镇选聘制干部700名。
1992~1993年,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招收500名干警,组建合肥市公安局防暴队,充实交通警察队伍;从优秀乡镇选聘制领导干部中录用1700名国家正式干部;从优秀的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招收300名干部;从优秀的乡镇文化站聘用人员中择优录用217名干部;从通过培训提高和严格考试考核的外向型经济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专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优秀聘用制干部中择优录用近600名干部;为基层财政、人武部门分别录用900和100名干部;为金融部门招收1557名干部。阜阳、芜湖、宣城按照省统一安排,使用当年机关、事业单位5%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从乡镇、集体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中录用217名干部。
1993年,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控制和管理,严格把好干部队伍“进口”关,针对一些地区变相录用干部问题和现象,省人事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下发《关于当前吸收录用干部工作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搞变相吸收录用干部是错误做法,不利于人事制度改革,不利于机构改革,不利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更不利于干部队伍的宏观调控。要求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市,必须立即停止、纠正。
当年底,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和建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进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局发出通知,规定省直党、政、群机关自1993年10月27日起,除国家明文规定和统一安排外,不再吸收录用干部。
二、转干
50年代末60年代初,全省一些厂矿企业为缓解干部岗位人手不足矛盾,适应工作急需,选调一部分优秀工人脱产从事干部岗位工作,这些人员未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程序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成为“以工代干”人员。之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沿袭此法,使用“以工代干”人员,1966年底,全省“以工代干”人员11100人。
“文化大革命”10年,“以工代干”人员聚增,在农村出现“以农代干”。1979年全省“以工代干”人员66000多人。当年,省人事局会同公安部门,按国家要求将全省治安、刑事、户籍民警工人身份的人员转为干部。
1980年,全省“以工代干”达10万之众。当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发出《关于各级机关停止调用“以工代干”人员的通知》,要求所有机关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从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抽调工人到机关搞“以工代干”。违反者,一律不予承认,财政、银行部门有权拒付工资。
1981年省人事局会同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国家要求将全省司法、交通民警工人身份的人员转为干部。
转干条件为: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能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具有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年,为淮南、淮北煤矿井下和劳改单位的部分“以工代警”人员转干。1979~1982年从“以工代警”人员中转干3114人。
1983年初统计,全省“以工代干”人员118000多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18.5%,其中:国家机关12000多人,事业单位34000多人(含“以工代教”13000人),企业单位73000多人;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5731人,做行政管理工作的38200人,做业务技术工作的74000多人(其中已定业务技术职称的4200人);40岁以下的89000多人,41—50岁的24000多人,51岁以上的4400多人;中专毕业以上的7600多人,高中毕业的36000多人,相当高中的8000余人,初中以下的66000多人。
为了彻底解决“以工代干”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全省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中共安徽省委书记办公会议作专题研究,批转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的请示报告》,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按照中共安徽省委指示,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总的要求是:一方面把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以工代干”人员动员回到生产岗位上去,以利“精兵简政”;另一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确有一定文化、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干部身份,并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再搞“以工代干”。具体转干政策规定如下:
转干范围对象:1980年底以前脱产从事党、政、群工作、专业技术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现仍在上述干部工作岗位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包括被组织选派到集体单位代干的国家正式职工)。对从工人中经民主选举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作“以工代干”人员对待,不办理转干手续,落选后回生产岗位当工人。
转干条件:政治上:主要视其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和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同时注意考察其平时的政治品质、思想意识和工作态度。凡是“五种人”一律不能转干,“文化大革命”中及现实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很大的,以及政治上有严重问题或近几年犯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也不能转干。文化程度:一般需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年龄:一般规定在40岁以下,对山区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基层单位代干超过十年的,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中专毕业生转干,年龄最大可放宽到45岁。
转干办法:采取文化考试与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的办法。
转干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事局复审上报地市人事局审批,报省人事局备案;省直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由组干部门审查后,报省人事局审批;省直所属企业单位,由主管厅局审批,报省人事局备案。
关于不能转干人员的安置,要求各地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逐人妥善安置,原则上都回到生产岗位上去。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1983~1984年,全省清退回生产岗位的“以工代干”人员19115名,批准转干77789名,其中:党政机关5855人,事业单位21295人,企业单位50639人;党员22935人,团员16808人;40岁以下的62101人,41岁以上的15688人;高中以上文化的38553人,初中以下的39236人。此次转干为全省干部队伍输送了新鲜血液,基层领导班子得到充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使全省干部管理工作有所加强,调动了转干人员积极性。
1985年后,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行,全省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干部聘任制,一些党政机关也作尝试,使用干部不讲身份界限,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既有压力又有动力,许多优秀人才,其中包括部分工人身份的同志在干部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自行其是,借着改革的名义,把一些不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员推上干部岗位,由此在全省再度出现新的“以工代干”,不仅扰乱了干部队伍的管理,而且不利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利于《企业法》有关干部聘任制的推行。
1988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编委发出通知指出:工人身份的人员到干部岗位工作,造成新的“以工代干”,这是违背中央规定的。从现在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再占用增干指标将工人调入或安排到增干部门。增干部门如工勤岗位无空缺,有权拒绝工人到本单位工作,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能胜任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应予清退或调整安排适当的工作。
1993年,省人事局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全省公安、检察、法院、林业、劳改劳教系统的“以工代警”人员择优转为干部。
转警范围对象:属于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1992年6月以前招收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编制以内的工人身份表现较好的人员。
转警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和本职工作,志愿献身人民警察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服从组织分配;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繁重的工作。对获得地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系统表彰奖励的,或具有七年以上警龄的,或现任副股、所、队长以上职务的,以及具备助理级以上职称,且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文化程度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转警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别对象,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按照上述规定,全省1089名“以工代警”人员转为干部,其中:公安系统487名,林业公安系统68名,检察院系统70名,法院系统系统60名,劳改劳教系统404名。
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
60年代初始有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当时一些基层乡村、贫困县和山区县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挑选部分回乡初中、高中毕业生当民办(代课)教师,一边教书,一边生产,俗称耕读教师。后人事部门从中选拔少量作公办教师,“文化大革命”十年民办教师增多,70年代末全省民办教师达20万之众。
1979年10月,省教育局、劳动局、人事局发出《关于一九七九年选招教师工作的通知》,决定从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招三千人。
选招对象:主要是从教龄在二年以上、户口在城镇的民办(代课)教师、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岗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招。
选招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婚否不限,连续十年以上教龄的民办教师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出席省先进教师代表大会和被省批准为特级教师的民办(代课)教师,可不受年龄限制;本人历史清楚,政治表现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中学教师必须有高中毕业或相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参照招工体检标准,符合教学工作要求,能胜任教学工作。
选招办法:在文化考试基础上进行考查、录用审批,由县教育局会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劳动局审批。
1980年,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厅经省政府批准,从1978年底以前中小学在岗民办(代课)教师中,择优招收5500名公办教师,并规定1979年元月以后各地市吸收的民办教师,当年和今后均不得参加选招公办教师。
选招对象:必须是经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持有任用证书,属于1978年底以前任教的在职民办教师和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凡不任课的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及工人不作为选招对象。
选招条件:本人历史清楚,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教龄在10年以上的可放宽至45周岁,婚否不限。曾被选为县以上模范教师,年龄不受限制。
选招办法: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择优录取办法。政治审查,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现;考试采取教什么考什么的办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在政审、文化业务考试和体检合格的条件下,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981~1982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选招1500名国家公办教师。
1985年部分地市按照省内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从在县以下各类学校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招了部分国家公办教师。
1990~1991年,为贯彻省政府对治淮行蓄洪地区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省人事局下达1176名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指标,选招对象为:1988年5月9日前在蒙洼、邱家湖、唐垛湖、南润湖、润赵段、姜家湖六个低标准行蓄洪区工作,1978年底以前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用的民办教师。
选招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热爱人民教育事业,自愿在沿淮行蓄洪区工作,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为小学教师1966年底以前已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和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年龄在4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选招办法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办法,有关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和录取审批工作,均由行署、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农经、教育等有关部门配合。转为公办教师的5年内不得流动。
1992年,为了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逐步缩小民办教师比重,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省人事局、省教委、省计委按照国家安排,制定下发《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全省全年安排3860名计划指标,原则上按照各地市公办教师编制缺额比例和符合选招条件民办教师数进行分配,同时对民办教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及贫困山区县较多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作适当倾斜。
选招范围与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任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其中1978年底在册且已评聘为中小学二级以上教师职务的现任民办教师是选招重点。对于1978年底以前任教又不具备中小学二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民师和1979~1986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教且表现突出、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代课教师,根据教育教学的急需,择优选招少数人员,不超过指标总数的15%。
选招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小学民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中民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凡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其学历可适当放宽;年龄45周岁以下,对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或具有20年以上教龄的民办教师其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各地市确定的选招分数线。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因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地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受聘为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担任中小学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累计任职时间达10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
对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民办教师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经考核合格免试直接选招的公办教师。
选招办法: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择优选招。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委统一命题,考务工作由地、市、县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当年组织考试时,允许全省1986年以前在册民办教师全部参加了考试,并对此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教委颁发《安徽省民办教师任用证》,作为今后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的资格证书。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
选招审批:由县(市)教育、人事部门初审,送地市教育部门审核,报地市人事部门审批。
省人事局、教委、计委文件宣布: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对违反规定、擅自吸收的必须坚决清退,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993年,省人事局、教委按照国家人事部、教委要求,决定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2400名公办教师,有关政策和规定基本按上年执行。
四、高校自费毕业生录用
为了挖掘潜力,广开学路,加速人才的培养,自1980年始,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先后创办8所短期职业大学和部分高校附设自费班、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至1993年全省共培养出11届16000余名本科和专科自费走读毕业生。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为妥善合理安排这部分毕业生,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使用干部自然减员补充指标,共推荐派遣并录用了14400名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和生产、教学第一线工作,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输送了一批学有所长的人才,同时缓解了城镇知识青年就业难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1983年安徽省首届高校自费走读生毕业。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教育厅、劳动局、高教局《关于我省1982年高等学校自费走读毕业生推荐分配问题意见的报告》,就一些问题作了规定。
推荐分配的条件和劳动指标:经省政府批准招收的大专自费走读毕业生,采取学校择优推荐,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分配的办法。毕业生必须德、智、体各方面合格,取得毕业文凭,方可推荐分配工作。所需劳动指标,由省劳动局从当年全省自然减员指标带计划下达;中央部属单位从本部门当年自然减员指标或增人指标中调剂解决。
推荐分配去向:按专业对口、学以致用,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原则,安排到基层单位,可以到全民单位,也可以到集体单位,师范类毕业生一般都应分配到本地县以下(不含县城)厂办中学、农村中学任教。
推荐分配审批手续:由省人事局根据高校上报的对毕业生审查核实情况和用人单位上报的需求计划,制定下达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属师范专业毕业生,由省教育厅分配,其他专业毕业生,由省人事局分配。具体手续参照大专毕业生分配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凭省教育厅或人事局《派遣通知书》准予办理户口、粮油和工资等手续。
分配后的待遇:凡经批准分配的毕业生,享受同学制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遇,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表现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同年,省人事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上述政策提出补充规定:今后毕业生录用可以改进为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省人事局根据用人主管部门上报的用人计划,向其推荐,由用人主管单位到学校进行考核提出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局审批;凡自愿到山区艰苦地方工作的毕业生,录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录用后一般情况下8年内不得调回城市。
1983~1984年全省推荐派遣录用自费走读毕业生2400多名。
1985年,全省高校自费走读毕业生不再实行统一分配办法,省人事局不再下达分配计划,毕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省人事局依据各地市上报的实际接收人数下达增人指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进毕业生。毕业生如要出省,须经省人事局批准。对毕业生原则上采取哪里来哪里去的办法。对自愿到边远地区、山区县和乡镇工作的毕业生,户口、粮油关系可留城不转,保留国家干部身份,报到后即享受定级工资,但三年内不得流动,愿继续留下的,可上浮一级工资,并允许乡镇企业和农村“两户”到学校招聘毕业生,待遇从优,1985~1986年全省择优推荐录用毕业生2006名。
1987~1989年,毕业生流向主要是人才急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增干任务的政法、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实行录用资格审查办法,即在择优推荐录用毕业生前,由地市人事部门对所在地学校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入学是否属计划内招生,是否属择优推荐录用的范围,是否达到规定的高考录取线,录取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学完规定课程并达到实际毕业程度。地市人事部门审查后报省人事局核准下达具备推荐录用资格名单,之后,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在名单内办理推荐录用工作。3年中全省择优推荐录用毕业生6600多名。
1990年,省人事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自费走读毕业生择优推荐录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制定下发《关于我省1990年高校自费走读毕业生择优推荐录用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推荐录用的范围是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高校(含部属院校)自费走读毕业生、短期职业大学(地区性联合大学)自费走读毕业生和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
有关毕业生其他待遇和择优推荐录用办法及有关要求等,基本如同以往。当年全省择优推荐录用毕业生3000人。
1991~1993年安徽省高校自费毕业生择优推荐录用工作,原则上仍按1990年文件规定办理,80%以上毕业生安排到企业工作。1993年一些地市开始探索自费毕业生推荐录用工作走向市场的新路子,对到民办科技单位、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工作的毕业生给予鼓励,允许毕业生自主择业,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办法。三年中择优推荐录用毕业生1000余名。
1983~1993年高校自费毕业生择优推荐录用工作实行的“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方针,实际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也没有做到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使用,基本上是包下来,录用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