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镇干部选聘
一、乡镇干部选聘乡镇干部选聘制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为解决乡镇干部来源,革除干部任用终身制弊端而实行的一种新的任用制度,是从优秀农民中选拔干部的重要形式,也是安徽省干部人事制度起步较早、涉及面较广、行之有效的一项改革。
80年代初,六安、阜阳、滁县、淮北、宿县等地市为了解决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严重不足,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大胆地进行了乡镇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尝试和探索,试行了乡镇干部选聘制度。
1984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解决农村乡镇干部缺额问题,坚持改革精神,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和做法,探索出一条有利于就地选拔和培养农村优秀人才、鼓励干部安心农村建设的新路子,并充分肯定了选聘制办法。同时指出:选聘对象除符合选聘条件的本乡镇的村、队主要干部外,要着重从回乡的高、初中知识青年中选聘,尤其是要从专业户中,选聘那些年纪轻、有文化、懂经济、会管理、热心于贯彻执行富民政策的优秀人才。明确规定:当选的乡镇干部和招聘的一般干部,要实行任期合同制,切实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改选落选和任职期满不再聘用的,或者犯错误被提前解聘的,原则上哪里来哪里去。
当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关于农村乡镇干部实行选聘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选聘干部范围:干部选聘合同制主要在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定员以内和乡级体制改革后的经济组织内实行。
选聘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作积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能密切联系群众,热爱农村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边远乡镇经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和三年以上的农村生产实践经验;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对村(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和对农业生产及经营管理确有专长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续聘的干部,最大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乡级共青团干部不得超过28周岁,不脱产的乡级团干、妇干,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选聘;身体健康,选聘对象的身体条件,参照当年高校入学的体检标准。
选聘手续和审批权限: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章、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选举,一般干部实行聘用。聘用干部应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组织审查,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选聘,签订合同的办法。具体办法是:首先,在乡镇范围内,公布选聘干部的范围、对象、条件、职责和奖惩办法;其次,聘用人员自愿报名后,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乡党委研究提出初定名单经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县里组织的统一考试,一般考语文、数学、政治,然后由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根据政审情况、考试成绩、身体状况择优批准聘用;第三,聘用人员必须签订“选聘干部合同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合同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聘用期二至三年,工作能够胜任,甲方又需要者可以续聘,不能胜任者报经聘用机关批准后可随时解聘,哪里来回到哪里去。选聘干部在聘用合同期内不得调动工作。
选聘制干部待遇:经选举担任乡党委正、副书记、乡政府正、副乡长和聘用为乡级经济组织的正、副主任(经理)职务的,在任职期间,正职每人每月发给工资(聘金)50元(包括福利、医药费等,实行包干,下同);副职每人每月45元,其他职务人员每人每月40元,各地也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选聘干部同国家正式干部一样,发给单位经费包干节约奖,公用经费开支标准、范围,按照当地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定额标准执行;连选连任或续聘者,每月聘金可增加二至三元;选聘干部属农业户口的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收回承包和自留的山、地、林,不享受副食品补差及误工补贴;聘用干部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半年不能工作的应予解聘;选聘干部任职期间病故或死亡,按国家干部丧葬标准付给费用;对选聘干部,工作上要给予支持,政治上与国家干部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允许其参加招干考试,表现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选聘干部所需经费来源:凡在县总编制内选聘的乡镇党政干部原则上由市、县(区)财政开支;凡体制改革后乡镇的经济组织聘用的干部,一律从乡镇集体经济上交利润中开支。
1985年为解决乡镇选聘干部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当年7月1日起,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经选举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乡镇政府正、副乡镇长和聘用为乡镇一般工作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正职每人每月发给工资(聘金)65元,副职每人每月60元,其他职务人员每人每月55元。
按照上述规定,乡镇干部选聘制度在全省范围迅速得到普遍推行。1985年底,全省3854个乡镇已有3468个乡镇实行了这项制度,选聘干部13810人,占全省乡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按照《组织法》和《党章》选举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的2900人,聘用为乡镇党、政、群机关和乡级经济组织一般工作人员的10910人。他们当中,党团员占84.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9.6%,25岁以下的占59.1%,35岁以下的占90%以上。到1986年底全省74个县(市)全部实行了这项新制度,全省总计有14300余名乡镇选聘制干部。
1987年,为了巩固完善乡镇干部选聘制度,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召开首次全省乡镇干部选聘工作座谈会,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联系安徽省的实际,充分肯定乡镇干部选聘制度的积极意义,同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选聘人员在任期和聘期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力,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选聘人员加强考核,选聘人员在任期内,如因失职、渎职、犯严重错误失去任职条件,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可依法免职,或解聘。因上学、参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允许辞职、辞聘,聘用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
选聘人员自1988年元月起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均按照同级国家干部标准享受;
各地乡镇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补充干部,今后除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都应采取选聘制,并控制在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内,按照行署、市人事局下达的年度控制计划执行。
1987~1988年,在全省范围内对14000名乡镇选聘制干部进行考核,办理续聘、解聘、辞聘手续。1988年滁县地区采取“组织、群众、个人”三结合办法,对全区3338名选聘干部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续聘1347名,解聘365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1988年、1990年,天长县和黄山市积极探索乡镇选聘制干部养老保险路子,以解除其后顾之忧。1991~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农经委、省保险公司和省人事局先后发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养老保险工作,要求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也发文给予肯定和支持。
1992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继续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度,巩固和发展这一改革成果,逐步解决选聘干部培养、使用、管理,以及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使之不断完善。强调从优秀村干部、乡镇企业领导骨干、复员退伍军人、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脱产人员、农村“五大”毕业生和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的回乡知识青年中的优秀分子中选聘,对工作实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选聘干部,要予以奖励,提拔使用。同时要求各地市切实加强对选聘工作的宏观控制,补充选聘干部要在编制和增干计划指标内进行,通过考试与考核择优选拔。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选聘的乡镇自聘人员,全部予以解聘。
当年底,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召开全省第二次乡镇干部选聘制工作座谈会,形成《全省乡镇干部选聘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指出: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对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促进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一是克服了在干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干部“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能进不能出”的弊端,为乡镇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注入了生机与活力,通过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使广大选聘干部增强了工作责任感,激发了努力进取、勤奋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拓宽了选拔人才的渠道,为农民优秀分子脱颖而出、施展才华创造了良好条件,体现了党重视从优秀农民中选拔干部的传统;三是选聘干部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政治文化素质较好,年纪较轻,从而提高了整个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四是促进了全省农村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会议要求各地市要大胆选拔聘用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对特别优秀的选聘制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担任县以上领导职务;要加强乡镇聘用制干部后备队伍建设,注意从农村村组干部队伍抓起,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拔一批年纪轻、文化高、能力强、表现好的回乡知青和退伍军人,充实进村组干部队伍,以保证村组干部队伍有较高的素质,为乡镇选聘制干部队伍储备人才资源;要确保质量,控制乡镇选聘制干部队伍数量,加强编制和计划管理,做到“严聘”,缺额多的乡镇,可作出计划,逐步聘用补充,编制已满,可采取出一聘一,超编的一律不得再行聘任,凡占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聘用的乡镇干部,不论经费由何种渠道开支,一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对乡镇自聘和条条自聘的干部,要一律解聘,工作确实需要的,必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要强化培养,提高乡镇选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把选聘干部纳入国家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做到一视同仁,培训形式除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短期脱产进修外,还要鼓励支持参加业余自学,把专业、文化培训、岗位培训与实际能力的锻炼培养结合,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做到有效、实用;五是要加强管理,强化激励机制,保证和增强乡镇干部选聘制度的活力,建立健全选聘干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要尽可能量化,考核方法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考核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并作为干部选拔、续聘、解聘、奖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群众意见大,要及时解聘,对合同期满、工作平平者,也不能降低标准,搞照顾性续聘;要逐步建立乡镇选聘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范围和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使之与国家干部的交流统筹考虑,同调整班子、选拔使用结合起来进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乡镇选聘制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试行的地方,要继续试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的地方,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宜早不宜迟,尽快实行,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原则上由县财政、乡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标准应与工作年限、工作实绩挂钩,不能搞平均主义。另外,对选聘制干部原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及其负担,要予以减免,主动关心选聘干部,为他们排忧解难。
当年全省乡镇选聘制干部发展到1.7万人,占全省乡镇干部总数的19.2%。他们当中,提任乡镇领导干部的2652人,一般干部的14389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31人,女性1887人,少数民族55人,农业户口1619人,任职不满3年的2554人,3~6年的3095人,6年以上的11392人。全省选聘制干部中,40岁以下的占9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5%,党员占47.7%,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0多年中,有近3000名乡镇选聘制干部受到地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在1991年全省抗洪救灾中,阜阳、宿县、巢湖、六安、淮南5个地市有2000名选聘干部受到乡镇以上政府表彰,他们中间有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出席省部级英模报告大会者,有的在火线上入了党,有的被记大功或受到晋级奖励。10多年中,全省也有1500余名选聘制干部因各种原因被解聘、辞聘或终止合同。
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够一致,有的“进口”把关不严,管理不够科学,考核工作滞后,“能上不能下”力度不大,“出口”不畅,选聘制度本身存在政策不配套现象。面临市场经济的影响,选聘制干部后顾之忧,积极性的发挥和制度转轨亟待解决。
二、乡镇选聘制干部录用
1984年,省人事局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从全省山区县、贫困地区录用部分乡镇选聘制干部为国家干部。文化条件是初中毕业,年龄18~30周岁。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办法。一经录用,即办理“农转非”手续。
1991年,为了拓宽选拔干部的渠道,进一步完善乡镇干部选聘制度,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注意从农民中选拔干部的指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事局决定,从依法选举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任职两届以上、政绩突出的乡镇选任制干部和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已连续聘用6年以上、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受到行署、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中择优录用400名。录用条件是:德才兼备,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和从事本职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办法。经录用后的乡镇选聘制干部,由省人事局组织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素质,适应农村岗位工作的需要。为稳定队伍,省人事局规定录用人员五年内不得调离乡镇,否则取消其干部身份。
当年7月,安徽省人事局,省军区政治部经省政府同意,下达100名增干指标,从县以下区、乡从事人武工作的聘用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干部,以充实加强全省人武系统干部队伍,适应农村基层武装工作的需要。具体录用对象是,在人武系统连续聘用、从事区乡人武工作达6年以上的人员,对聘用期间政绩突出或在抗洪救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其聘用时间可放宽为3年。录用条件:系中共党员,德才兼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表现好,热爱人民武装工作,服从分配,志愿献身于后备武装力量建设事业,具备专职武装干部应有的政治业务素质、思想政策水平、吃苦耐劳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一经录用,5年内不得调离人武系统,否则取消干部资格。
当年8月,为加强全省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安徽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200名录用干部指标,从聘用的乡镇计划生育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干部。录用范围对象是,经县(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乡镇计划生育人员。录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受到行署、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所在乡镇上一年计划生育率不低于70%,标准乡镇不低于85%;对因在抗洪救灾中作出显著成绩和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在文化程度和年龄上可予放宽。聘用的乡镇计划生育人员录用为干部后,其国家干部身份只在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岗位上有效,一旦离开,即取消其干部资格。
1992~1993年,为了拓宽选拔干部渠道,合理使用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乡镇选聘制干部的积极性,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安心农村,奋发向上,争做贡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文件,省人事局在坚持乡镇干部选聘制的前提下,下达1700名录用干部指标,从优秀的乡镇选聘制干部中择优录用干部。录用具体范围对象是:在乡镇机关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以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满3年以上的选任干部和少数连续聘用5年以上,工作实绩较显著、相当副乡级以上人员,以及受到地市党委、政府以上表彰与奖励的特别优秀的乡镇聘用制干部。录用资格条件是: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政绩突出,为多数群众所拥护,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40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在1991抗洪救灾中,以及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地市以上表彰奖励的优先录用。
1993年,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财政部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财政聘用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下达900名干部指标,采取考试考核办法从乡镇财政聘用制人员中,择优录用干部。具体录用范围条件为:198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共同批准聘用的在岗乡镇财政聘用制干部。录用条件是:事业心强、工作积极,热爱乡镇财政工作,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必须具备中专毕业,31岁以上的必须具备高中毕业,身体健康,对获得地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以及任股(所)长满3年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对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可免于文化业务考试,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