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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军官转业安置

第二节 安置


一、安置机构1954年,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省以上各级领导机关,应由各有关部门(地方党的组织部门、政府的人事、民政、教育部门,军队的政治部门、干部部门、后勤部门)组织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处理委员会”的指示,成立了省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恺帆(安徽省副省长);副主任委员:廖容标(安徽军区司令员)、杨效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储道政(省人事局局长);委员:王子光(省军区政治部主任)、赵增魁(省军区干部部副部长)、孔峭帆(省军区后勤部部长)、傅以明(省兵役局局长)、陶均安(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潘效安(省人民委员会副秘书长)、桂俊亭(省民政厅厅长)、江干臣(省财政厅厅长)、赵一明(省卫生厅厅长)。在省军队干部转业建设处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的日常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由省人事局干部处负责办理。1964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省成立了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人委财办、人事局、省军区、民政厅和财贸有关部门,指定一位负责人参加,在省委直接领导下,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财贸政治部干部处。各专、市县皆由组织部、财贸办公室、人事局(科)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恢复军队干部转业制度后,省委成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吴从树、陈玉、刘秉真、张浩、张又民、胡向农、魏祯祥、骆家祥组成,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各地、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也相继成立了工作小组,指定了承办机构。1978年,省委决定对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进行调整,由以下负责人组成:刘廉民(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赵达(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汪景南(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浩(省委副秘书长)、胡向农(省计委副主任、劳动局局长)、田兰玉(省人事局局长)、王保文(省行管局副局长)、庄志禄(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副主任),刘廉民任组长,赵达、张浩任副组长,田兰玉任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岳人山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地、各单位也相应调整,确定专人办公。以后,由于人员工作变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又进行了多次调整或部分调整。1980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以下13人组成:史钧杰(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范振国(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疏宏(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浩(省委副秘书长)、李继祥(省财办副主任)、胡向农(省计委副主任、劳动局局长)、田兰玉(省人事局局长)、李灏(省民政厅厅长)、明克诚(省教育厅厅长)、李甫(省交通厅厅长)、王保文(省行管局副局长)、赵保先(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志禄(省知青办副主任),史钧杰任组长,张浩、李继祥、胡向农、田兰玉4人任副组长,田兰玉兼任办公室主任。1983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由以下10人组成:组长:卢荣景(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组长:胡冰(省人事局局长),成员:屠方(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易曙光(省人事局副局长)、马文翠(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陈基余(省政府副秘书长)、许遵普(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胜冰(省民政厅副厅长)、梁开勇(省劳动局副局长)、胡瑞镜(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对外为军转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对内为省人事局的军官转业安置处。1985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由以下11人组成:组长刘广才(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副组长胡冰(人事局长),成员:刘伦光(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易曙光(省人事局副局长)、马文翠(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陈基余(省政府副秘书长)、杨连珠(省财政厅厅长)、戴芳华(省计委副主任)、李胜冰(省民政厅副厅长)、梁开勇(省劳动局副局长)、金汉杰(省教育厅副厅长)。1989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进行了两次部分调整。第一次调整后新成员是:傅翠和(省军区副政委)任工作小组副组长,江德荣(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文化(省劳动局局长)、王者智(省人事局副局长)、李宏塔(省民政厅副厅长)为小组成员;第二次调整后的新成员是:陈培森(省军区副政委)任工作小组副组长,朱旗(省劳动局局长),吕学兰(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李连顺(省武警总队副政委)为小组成员。1993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以下14人组成:组长刘广才(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组长汪权(省人事局局长)、张宏贵(省军区副政委),成员:刘永年(省政府副秘书长)、丁道荣(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匡炳文(省财政厅厅长)、朱旗(省劳动局局长)、刘广悦(省行管局局长)、吕学兰(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迟宦邦(省计委副主任)、方世明(省武警总队政治部主任)、王者智(人事局副局长)、李宏塔(省民政厅副厅长)、刘恒忠(省军转办主任)。
二、接收条件
接收转业军官的条件,根据地方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安徽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要求。1954年以前,属于经济恢复时期,接收安置转业军官的数量不多,要求的条件也不高,主要是看身体条件,能不能坚持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文化。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接收转业军官的条件,主要掌握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历史清楚;二是身体能坚持8小时工作;三是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及安徽接收安置转业干部的情况,在条件的掌握上,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加以审查,主要是掌握文化水平和政治条件问题。有些干部其它条件还好,就是文化水平较低,在这方面一般掌握:连以上要有高小文化水平,排级干部要有初中文化水平,技术干部要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在政治上一般掌握:右派分子不接收,有严重的政治历史的不接收,政治历史没有审查清楚的不接收,家庭社会关系情况非常复杂或亲属被镇压的不接收。在接收技术干部中,除必须有一定技术水平外,在政治条件上,只要没有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也可接收,以解决当时迫切的需要。
1975年以后,为了给军队“消肿”,有大批的军队干部需转业到地方安置,地方接收安置的数量大、任务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安徽省对接收这样大批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条件上主要掌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作为国家干部的基本条件,因触犯刑律或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不接收;二是因有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留党察看处分尚在察看期间的不接收;三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予接收。后来,由于安徽的安置政策较宽,如照顾爱人工作地安置这一条各省不平衡,一些外省籍的转业干部要求到安徽安置,加之转业干部数量越来越大,城市安置越来越难,因此,对接收外省籍的转业军官,开始在条件上加以控制。1983年安徽对接收外省籍的转业军官,在条件上按如下规定:转业干部配偶是安徽人,现在安徽工作的;双外籍的,其配偶随军在安徽地方工作5年以上;现父母在安徽工作或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驻皖部队双军人双外籍的,如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需符合随军条件;是安徽急需的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1990年,按国务院军转办的规定,对军龄满20年的或副团(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安徽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有常住户口,安徽均按计划接收,营以下外省籍的干部,仍按省原规定的条件,只是双外籍的,其配偶在安徽工作需满8年,才能接收。此外,还规定,对年满50周岁以上或提职提级不到一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不予接收。
三、安置原则
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和周恩来签发的一份决定中就曾指出:“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必须妥为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这里讲的“复员”,当时也包括转业,这一直是军转安置工作所遵循的总的原则。按照这个总原则,1952年12月,安徽省委组织部对到安徽安置的部分起义与解放人员安置使用的原则作如下规定:凡能工作者应安置一定的工作,不能工作者也要给予适当扶养,给予一定供给,能在编内解决者尽量在编内解决,确因编制所限不能在编内解决的,可列编外供给报销。原则上将级以上军官在省直机关安置,校级以下军官由专署、市安置,这些人员要安置在专署(市)直属党政机关,不分去县和企、事业部门。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及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从1954年开始,军队干部已由零星、少数转业安置到成批、大批转业安置。零星、少数转业干部,主要是回原籍安置或就近就地安置;成批转业干部,主要由省根据地方建设的需要及各地、各部门干部的余缺情况进行计划分配,在地区上适当照顾其生活习惯;对具有专门技术的干部,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在配偶关系上也作了必要的照顾。1956年进一步提出,对军转干部要做到: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按照这一原则,安徽每年都根据每个转业干部的德才情况,参照其原来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性质,结合地方需要,分配适当工作。
1975年以后,邓小平主持了中央军委工作,军队开始整顿,恢复了军官转业安置制度。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安徽省明确提出:“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保持军队稳定这个大局”作为新时期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提出转业要做到“妥善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在具体安排的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以下几点:连排干部原则上按照本人的志愿,回原籍安置;营团干部强调统一分配,注意到他们的业务专长和实际困难;对一些入伍早、资历长、年龄大、身体较弱的“老同志”,可根据实际可能,尽量将他们安排到交通方便,就医方便的地方;对于家属在城市工作的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指标的可能,尽量予以照顾;并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对外地驻军和当地驻军,外省籍干部和安徽省籍干部一视同仁,依据其德、才、资、身体条件及家属情况和本人要求,结合地方需要和可能,经反复权衡,分析比较,最后才确定其去向、单位和职务。1983年,由于1975年以后,每年都要接收一大批转业军官,加之复员改办转业全省约13000余人,住房、家属安排都存在一些问题,安置工作越来越难。安置的原则适当调整如下:团、营、连排、技干原则上回原籍市、县安置;其爱人已在安徽某地工作的,照顾到爱人所在地安置;在部队建设中卓有战功或长期在边防、施工单位及一些特殊兵种的转业干部,在分配中要予以适当照顾;地市之间可根据转业干部的多或少,进行适当的调整;技术干部尽可能对口分配。1985年,中国政府对外宣布军队实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员100万。这是中共中央根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科学分析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了《关于支持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帮助解决好部队干部、职工的安置和精简整编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省长王郁昭在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讲了话,总的要求做到“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分配原则,仍然是回原籍或入伍的市、县安置;其爱人在地方有正式工作的,尽可能照顾到爱人工作地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回原籍对口安置,个别对不上口或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以统一掌握,不受原籍限制,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对部队立过二等功以上的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去向要求,对立过三等功的,长期在边防、海岛等高寒地区工作的,或因致残,以及个别有特殊困难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要视情给予照顾;由于转业干部分布不平衡,有的地区偏多,压力较大,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一部分营团干部到附近转业干部分布较少的市安置。1987年以后,由于团以上转业军官越来越多,加之地方进行机构改革,编制满员,安置更加困难,重点是师团职干部和功臣人员。在分配原则上除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进一步提出:师职干部只到原籍的地、市,不到县;对荣立一等功、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安置不受地区限制;对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可照顾在地、市安置;对担任特级飞行员、国家一级裁判、国际比赛获得名次运动员,以及在某一方面有专业特长、卓有成就的人才,要尽量照顾其专长,合理安排;对荣立二等功的转业干部,照顾在原籍县城以上安排;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的干部,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照顾在原籍县城以上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多次立功受奖、因战因公致残,或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或经大军区、军兵种举荐的,在安置中要予以适当照顾;现在安徽居住的老红军或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其子女转业到父母所在地安置。这些原则都受到军队和广大军转干部的称赞。
四、安置去向
安徽省转业军官的安置去向,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安徽在各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给予适当的调整。主要是多分或重点分配到缺编、缺员的部门和单位;充实和加强重点建设行业,以及新建、扩建的系统与部门;充实和加强干部薄弱地区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充实各行各业基层单位。
历年转业军官分配的主要去向大致如下:
1951~1952年,主要分配到各级人民公安武装、人民警察、民兵中,和群众团体中工作。
1954年,除医务人员分配至卫生部门,省直机关分配至工业、交通、贸易、邮电等部门外,其余绝大部分充实到县、区级作领导骨干。1955年,主要是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商业部门工作。1956年,除分配到地质、石油等中央驻皖部属单位外,其余由各地按各项建设工作的需要分配工作。1957年,主要分配在国家机关、学校或企业部门工作。1958年,除分配到省物资、财贸、文化等部门外,由各地市分配至农业部门或从事劳动生产。1959年,主要是去工业、农业、商业系统的基层单位。1962年,主要分配到商业部门,其中多数人分配到农村商业基层企业工作。1963年,多数分配到工农业战线基层单位工作。1964年,主要分配到各地、市、县财贸政治部工作,以及到建设银行工作。1965~1966年,重点到物资、建筑部门和财贸基层单位,以便充实和加强这些部门的骨干和政治工作。
1975年,主要去电力、交通、基建、商业、劳改系统,及大型厂矿和地质队。1976年,分配到省、地、市机关占7%,分配到基层及企业事业单位占93%。1978年,分配到农村人民公社占22.8%,分配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占65.5%,分配到地市、县机关约占11.7%。1979年,分配到工交农林系统64.5%,分配到财贸、文教、卫生系统占17.7%,分配到县以上机关、人民团体占17.8%。
1980年,主要是充实到政法战线和教育战线,百分之三十分到人民公社和各级行政机关。1981~1982年,省里分配的重点是农业和其它战线的基层。1983年,重点是加强劳改劳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等单位的基层;其次是加强农业其它战线,县以上党政机关从严控制。1984年,主要充实到各行各业的基层。1985年,除分配去各行业的基层,有增干任务的农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政法部门及一些新建、扩建单位,首先从转业干部中调配。1986年,主要是各行各业的基层,以及有招干任务的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海关等系统,对缺编和新建扩建单位适当多分。1987年,重点是充实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有增干任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12个系统,其余主要是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和重点建设工程。1988~1989年,主要是充实和加强政法、工商、税务、审计等经济监督和调节部门,以及新建扩建单位和各行各业的基层。
1990年以后,军转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是保证在治理整顿中需要加强的政法、经济监督、金融和政治工作部门,以及新建扩建单位的需要,中央驻皖和省直下属单位要承担一定的安置任务,并积极引导军转干部到基层,到需要的地方去。
五、职务安排
1949年11月,皖北行政公署发出指示:“帮助荣军转业,依具体条件吸收其参加各级副职,如增加副局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院长、副科长、科员等”。1952年,安徽省对军转干部使用上均照顾到原级原职,内有能力较强的副团干部以地方县干使用,较老营干一般以副县级使用;老连级干部均以正区级干部分配工作,并具体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及各人所长或与原任工作性质相近重点适当分配。原在部队做政教工作稍有文化水平的团营干部及少数适合机关工作的连级干部,主要充实法院骨干,任分院、县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及医院协理员等工作。原做行政管理或供给工作者,分配到企业部门任储运总务科长、农场场长、农校总务主任及交通部门所属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等职。1954~1957年共接收起义、解放军官70人,在职务安排上,既妥善地使用,又有所区别。对起义有功且以后表现较好者,在名誉地位上适当照顾,一般人员最低职务也安置作科员工作;将级军官全部安置在省直机关工作,校级军官大部分安置在各专署、市工作。其中任副厅长3人,副处长2人,科(组)或相当科(组)长22人,科员或相当科员职务的43人,对一些情况了解不够,职级安排较低的,事后又给予适当调整。
1958年,对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一般团级干部去省直机关的,任正、副处长、科长,在中型厂、矿的,任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厂长、矿长,去地、市的,任正副科、局长(也有个别的分配任地委副部长),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等职务;营级干部按县区两级职务分配,连排干部按区乡两级分配。这样的政策规定与执行,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1975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对军转干部的任职规定了审批权限。团职或提升使用的营职均由省委审批,营职由各地、市委和省直各部、委、局、办党委审批;连排由县委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审批。这就保证同一职务的干部安排基本相应,大体平衡。1978年,全省598名团级军转干部,一般都担任县部、办主要负责人,县革委会副主任及省、地、市县级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工作;营职干部一般都安排担任区、社负责人,县科、局级负责人,及县级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负责人。1979年,按原则规定不变,只是团职干部的审批权限改由省委组织部审批。以后由于地方干部逐年增多,领导职数有限,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越来越困难。
1982年,安徽省对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仍然是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初步提出,对团职干部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县级职务的,其政治、生活待遇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县级干部基本相同。1983年,进一步提出: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县级职务有困难的,可以安排任巡视员、检查员、调研员等。职务的审批权限,团职干部过去由省委组织部审批,改由按干部管理范围办理,以条条(指中央部属单位、省直系统)管理为主的单位,由条条审批。
1985年,是军队实行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员额100万的第一年,转业军官安置的数量大,而且团职以上干部多,加之全省各级干部基本满员,党政机关超编,对转业军官的职务安排越来越低,要相应安排确有困难。据16个地市统计,1975~1984年,接收转业军官2704人,相应安置的有2118人,占79%。虽然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可以先定位,经过培训再定职,把培训和考核、定职结合起来,但各地各部门还是按照转业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能够定职的,抓紧对他们进行了定职,基本上做到团职干部不低于正副科(局)长,师职干部不低于县(处)级,低于原职的保留其原职政治、生活待遇。据统计:1985年,全省共接收8名副师级干部,3名到省直任正处级,5名到地、市任局(处)级,都进行了定职。620名团职干部到省直任副处级的16人;到地、市任局(处)级的2人,任副局(处)级的112人,任正科级的99人,副科级的77人,科员10人,到县任县级领导副职的17人,任县局正职46人,县局副职80人;只有161人暂未安排职务。以后,又进一步明确:师职干部原则上按低半职安排,安排确有困难,也可低一职。师职干部任职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再向部队发报到通知。对师团职干部尽量在报到前定职,暂时定不了的,可先组织他们参加培训,然后定职。据16个地市统计,1985~1987年全省接收1237人,相应安置的只有511人,占41%。
1990年,根据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安徽开始把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的重点。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在部队担任军官、服役和任职时间较长、在艰苦地区工作或有突出贡献的师团职干部,在职务安排上要尽力相应安排。对暂未相应安排的和在部队未担任实职的师团干部,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为此,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通知》。通知规定如下:凡属于地市、县级干部看的、听的各种文件和报告,师团职转业干部都应享受;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住房,应按地(市)、县级干部的标准给予解决;师、团职转业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票等级、住宿标准,均按地(市)、县级干部同等对待;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看病用车,应与当地地(市)县级干部一样对待;师、团职转业干部的门诊就医、住院标准,均按当地地(市)、县级干部享受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离队前任师、团职行政职务的,应按师、团职转业干部一样对待。
1992年以后,对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除按照过去的一些规定办外,又重申了贯彻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任现职满4年的团职干部并具有相关条件的职务安排,要作相应的安排。并根据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提出了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在聘任干部和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转业干部的特殊情况,根据他们自身素质条件和原在部队的任职予以优先聘任,并要给予他们工作上适应期,在聘任期内不随意解聘。
六、交接分配方法
1954年以后,军队干部开始成批转业地方工作,安徽省接收军转干部工作,也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接方法,总的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属境内驻军部队的转业干部,由省与省军区或驻军政治部双方共同商定交接处理;二是中央分配的军转干部,先由军地双方主动进行商洽,互相了解转业安置的具体情况,然后按照规定,做好工作,办理一切手续。1954年接收第二批转业干部时,除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厅抽出干部专作此项工作外,并从各地、市委组织部和人事科抽出近50名干部,由人事厅唐元田副厅长亲率赴宁办理接收工作;对军区两个分校的交接工作,则以安徽转业干部速成中学负责人为主,组织了30余名干部的工作组,协同军区文化总校,分赴两个分校进行交接工作。对于中央指令性零星分配回原籍的军转干部,则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按回原籍手续直接介绍至各县分配工作。对于大批军转干部的分配工作,也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要和接收能力,按部队实行分工包干办理接交事宜。1955年,省公安厅劳改局干部需要量较大。第一批福建军区转业418名,第二批沈阳军区转业391名,全部由劳改局组织力量接收。第二批第六十军转业的98名,全部由蚌埠专区接收。
到了1958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军区政治部对省属驻军转业干部交接分配问题,又作了明确的规定:凡须作离队处理的各县、市的兵役干部和各分区的机关干部,均就地交各县、市、地委接收分配工作;如县与县数量相差悬殊或个别干部确有特殊原因须要照顾的,可以专区为单位由军分区、地委考虑调整。各县兵役局的负责干部须离队转业由所在军分区与地委共同研究分配;各直属市兵役局的负责干部须离队转业工作的,由军区干部部与省人事局共同研究分配。驻各专区、市的军区其它单位(如:各团、学校、医院、仓库以及军区机关等)须离队转业工作的干部,均由当地的地、市委统一接收分配。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凡干部由地、市委接收分配的单位,均由当地军分区、市兵役局统一与地、市委联系代交。驻合肥市的单位,则由军区干部部统一与合肥市委联系交接。地方接收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实际情况分配工作。交接分配完毕后,各地、市、县委组织部和各军分区、县委兵役局分别作出总结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军区干部部。不管是省属驻军还是非省属驻军,在具体的接收方法上均做到:先由部队提出转业干部名单,地方组织干部逐个审阅,而后确定接收与否;确定接收的,告之部队,按部队的计划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确定接收的数字和干部情况,按照各地需要制定分配方案(连以下干部就地拟定方案,营干由省审定,团以上干部逐个提出分配意见由省委确定);思想工作成熟后,各地按分配方案,直接去部队接收,由于军地双方配合得好,工作做得细,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较为满意,特别是就地分配的转业干部,对情况比较了解,也便于使用和管理。这种交接和分配的方法,基本上延续到60年代中期。
从1975年开始,由于军转干部数量较大,安置任务十分繁重,省及地、市、县均成立了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军转办于同年8月,调查了全省地、市、县及一些重点单位、矿区需要干部的数量。军队方面,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均派出移交组,带着确定当年转业的干部、家属档案及“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来安徽做好军转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省军转办在调查各地干部余缺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军队移交组的情况介绍及经过,对军转干部档案的审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军转干部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各地需要及军转干部的条件及职务情况等,按照分配原则,实行“普遍分配,照顾重点”的方法,制定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经过反复征求部队意见后,报经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同意,即通知各地市军转部门到省军转办办理军转干部及其家属档案的交接工作。由各地市军转、劳动部门按照省规定的安置原则,并及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各级军转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各级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知青、公安、粮食、教育、商业、交通、铁路、民航以及省军区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军转干部的接待,各级军转部门经过考核了解,对个别确实分配使用不合理的,均予适当的调整。
随着地方机构精简,安置军转干部越来越难,特别是团职干部安置的难度更大。1982年,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提出对团职干部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即各地、市、省直及中央部属在皖单位,均适当的承担一些。并规定除邮电、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气象、烟草公司和煤炭工业公司由所在地市分配,其它省属和中央部属在皖单位均由条条分配。总的要求,块块要照顾条条的特点,条条要服从地市的分配;分配以地市为主,定职定位以条条为主,但必须按照整个安置工作的统一部署进行。1983年,则进一步明确提出:采取统一计划,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配方法。劳改劳教等五个系统,由省军转办会同他们共同下达接收计划,由所在地市军转部门按计划分配。在合肥地区以外的中央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过去由省直接分配,现改由所在地军转部门负责分配。在肥的省直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大学、中央部属单位,以及铁路系统,由省军转办直接分配。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档案材料,也由各接收的地市和部门按原则直接向各部队移交组办理接交手续。由于军转干部分布不平衡,1984年以后,逐步放宽了安置政策,地市之间除按计划由省进行一些调整外,对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允许多调整一些。调整的重点是营团干部。1986年,对合肥市区内中央部属、省直单位转业干部的分配,实行省军转办下达分配计划,部队根据转业干部的志愿和符合进合肥市区条件的进行推荐,接收单位选用三结合的方法进行,很受部队和地方各部门的欢迎。并提出把分配和培训军转干部结合起来,实行先定单位,经过培训、考核再定职、报到上岗。1987年,对全省有增干任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12个系统,实行由省下达分配计划,各地市按计划分配。1989年起,军队各大单位不再派移交组,军队转业军官的移交工作全部由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移交办公室负责。此后,各地、市和省直接收单位,均按照省的分配计划和安置政策,直接到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移交办公室,办理转业军官及其家属档案材料的接交工作。
七、集体转业安置
部分军队集体转业,是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要决策。集体转业的所属部队,一般是按系统对口成建制的转到国务院有关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交接方法,主要是由中央接收部门的条条系统和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军队,按照中央的规定办理。安徽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所属在皖部队就地集体转业到中央部属条条系统;二是集体转业部队中因特殊情况,留下部分作集体安置;三是列入当年安置计划外调整安置;四是少数在皖军队企事业单位就地安置;五是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
1951年,安徽开始大规模的治理淮河,部队进入安徽的水利师,于1955年经业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再由国防部命令宣布和办理有关撤销原军事建制番号的各项事宜,进行集体转业。集体转业后的干部、战士,由省治淮委员会负责管理。1955年省公安总队奉命改编为人民警察和经济保卫武装,是属于部队就地集体转业性质,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此外,尚有农建五师上升后,留有一部分人员在普济圩农场。当时,省已责成安庆专区代为办理这部分集体转业人员的各项事宜。
1976年,军队干部恢复转业制度后,根据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原安徽生产建设兵团留地方工作的345名军队干部,列计划外转业到安徽安置的指示精神,经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研究,对这些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上是原单位、原职务不动;对个别职务不明确的,由接收单位党委按照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干部管理范围办理报批手续,予以明确。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通知,给部分留在安徽工作的“三支两军”人员办理了转业手续。1981年,根据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国家劳动局及总政、总后的通知,给安徽省驻军企业化工厂的现役干部就地办理了转业手续。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基建工程兵和铁道兵。铁道兵并入铁道部。驻安徽省基建工程兵第八支队,成建制集体转业马鞍山钢铁公司,隶属国家冶金部。移交手续,由接收单位的条条系统直接同移交的部队,按照中央规定的政策协商办理。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安徽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人事局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全省各县(市)人武部的现役干部,从1987年1月起,就地集体转业为地方干部。
八、复员改办转业
安徽省对1969~1975年期间军队干部被错误处理复员后改办转业的工作,1978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通知各地、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对过去部队干部被错误处理复员安置,现提出要改办转业的,只要符合干部条件,可以改办转业安置;对1969年以来先后接收安置一批军队复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工人的,一律改为干部身份,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但纠正很不彻底,对工资、级别和职务安排方面都没有很好解决,甚至在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将1969年~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请示报告》下达后,有的单位拖延不传达,有少数单位在调资(当时各企业在调资)中片面动员复员干部发扬风格,把指标让给别人,致使复员干部很不满意。他们相互串连,进行小型集会,到省和中央上访。蚌埠市柴油机厂韩绍魁等26名复员干部同全国各地有联系,发表声明:要求彻底平反,工资要同1975年后转业干部一样,给予调整,工作要重新安排。合肥市变压器厂焦长根、张国保等24名复员干部举行集会,准备材料、派人到北京上访。从1980年初开始,省石油化工厅、合肥钢铁公司、合肥市郊区、宿县物资局、安庆机床厂、凤台县邮电局、南陵县物资局、马鞍山市文化局等全省各地都有复员干部到省军转办上访。省军转办最多的1次接待50多人。省委第一书记张劲夫对复员干部上访十分重视,亲自找省人事局长田兰玉听汇报作指示,各地市主要负责人都亲自过问,一方面做好复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抓紧改办工作。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增加了民政、财办、教育、交通等部门领导参加。由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联合转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县委领导亲自过问,分工专人负责,并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建立和健全办事机构。
各地通过调查,主要弄清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复员干部的数量、分布、安置及各种变化情况,填好国务院军转办印发的1969至1975年7月接收复员干部(家属)状况摸底统计表,进行逐级上报。二是弄清复员干部入伍、提干、批准复员和离队的时间,及其原工资级别、职务,现工资级别、职务和家属子女是否随军的情况。对少数缺档缺证或材料不全的,一面组织力量查找,一面向其原部队师以上的政治部发函,或派人到原部队查明情况。三是弄清改办所需的经费、行政编制、劳动及家属子女改吃商品粮等四项指标。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各地以市、县和主管局为单位,认真填写省印发的复员干部改为转业的“审批报告表”,并对照“复员证”和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经审批后,改办转业的干部凭“复员证”到有关地、市的军分区换发“转业证”。
为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编制和劳动指标,省规定:对确需增加的行政编制,由地、市军转办、编制办公室联合报省人事局批准后再办;所需的劳动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不向下分配;对大集体单位的复员干部和未安排工作的复员干部改办所需的劳动指标,省劳动局承认;对原是国家职工,随复员干部回乡无工作,现要求工作的家属,凡年龄在5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县、市提出报告,地、市审核后,将其档案、退离职的原始证件、近期的体检表等,是干部的报省人事局审批,是工人的报省劳动局审批;对原是大集体职工随复员干部回乡无工作,现要求工作的家属,由县、市严格掌握审批,做到不错不漏予以重新安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军转办“电话答复稿”精神,经省军转办同省公安厅、粮食厅协商同意,对原经批准随军,现已超过16周岁的不在校未婚子女,可以随同改吃商品粮;如果有一方在城镇工作,一方在异地的,可以经过批准,迁入城镇。
从1980年元月开始,到12月底基本结束,全省共有1969~1975年期间的军队复员干部13807人已改办13496人,占总数的97.55%,其中:原工作岗位不变的11789人,调整工作的1491人,改办时安排工作的44人,退职退休的33人,牺牲病故的103人;未改办的338人中:本人不愿改办的114人,因犯严重错误,已丧失干部条件不予改办的77人,问题不清暂缓改办的96人,其他51人。家属子女改吃商品粮650人,其中转为城镇户口的122户,共559人,家属重新安排工作的9人。通过改办,落实了党的政策,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大大地调动广大复改转干部建设四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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