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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节 奖惩


一、奖励1949年皖北行署民政处下属的人事局对在剿匪、反霸、减租、征粮、防汛、抢险、生产救灾等工作中积极分子进行奖励。1951年7月,皖北行署设立人事处,下设考核科,负责办理、审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国营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
1950年11月,皖南行署民政处下发《皖南人民行政公署人事制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对安心工作、积极负责、工作中有创造、爱护国家资财、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帮助别人工作学习、遵守纪律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种类: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立功、奖章、升级、物质奖励,其成绩特著者享受特殊奖励。1951年8月,皖南行署人事处成立,负责奖惩工作。
1952年8月,皖北、皖南行署人事处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内设考核处,承办考核奖惩工作。
1953年1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安徽省首届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350名先进代表。1955年2月,召开省第二届劳动模范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模范代表988名,其中评上一、二等劳模的94名,模范单位198个。1956年2月,召开省第三届农业劳动模范大会,先进劳模代表1275人。1957年2月,召开省第四届劳动模范代表会议,有2356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1954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安徽省首届工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有418人授予省工业劳动模范称号。1956年2月、3月,分别召开了第一、第二次安徽省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分别有4552人、1996人被授予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1956年4月,召开安徽省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有318人被授予省先进生产者称号。
1949~1957年的行政奖励工作,大多是对在突发事件中有功人员进行一事一奖,奖励种类无统一名称,审批权限无统一规定,有的行业、地区制订了自己的奖惩条例或办法,总的来看,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奖励制度。
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8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凡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予以奖励: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防汛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等。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适用范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审批权限,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人民委员会给予。
这是一个较为完备的规章,使奖励工作走上了规范统一的道路。但是,由于政治运动的影响,奖励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至1965年止,全省除1958年有92人在“反右”运动中受到不同种类的奖励外,均为空白。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奖励主要集中在表彰劳动模范上,1958年5月和1959年3月召开了省工商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有3508人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省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1960年3月、5月分别召开了省工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系统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和省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系统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2260人被授予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1963年2月召开省社会主义建设先进代表会议,990人被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1965年2月召开省工商先进代表会议,756人被授予五好职工、先进生产者、标兵、能手称号;1958年2月,召开了省第五届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议,表彰了1273名农业劳模;1958年12月和1964年3月,召开了两次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议,分别有4877个、1799个先进集体的代表出席了大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行政奖励工作被迫中断。这时期召开的省工业学大庆会议、财贸双学会议,带有“左”的色彩,但也表彰了一批在动乱中坚持生产的职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行政奖励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1979年12月,国家人事局重申《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仍然适用。1980年8月,安徽省人事局设立奖惩处。1981年2月,省政府转发了省人事局《关于开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的请示报告》,全省各地、市、县相继设置奖惩机构,承办奖惩事宜。
198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升级奖励指标占人员总数的1.5‰,由安徽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升级的条件除执行《奖惩暂行规定》以外,另增加“必须是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1982年9月,安徽省人事局下文规定:“见习期间的大学、中专毕业生,以及试用期间的招干人员不属于升级奖励对象”;规定升级奖励的审批权限: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直接报安徽省人事局提交安徽省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呈报国务院审批;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局审理,呈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安徽省直机关、省属各大专院校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呈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安徽省人事局审批;各行署、省辖市、县(市)管理的工作人员,报行署、省辖市人事局负责综合平衡,审核事迹,报省人事局审批。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由地、市人事局征得地、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安徽省人事局负责审批。这个文件下发后,一部分地、市均将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列入整个奖励的范围。1984年4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审批权限的通知》,重新规定了升级奖励的审批权限:安徽省委管理的干部,经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省直各部、委、群众团体管理的工作人员,经各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局审批;地、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在征得地、市委组织部门同意后,由地、市人事局审批,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备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局审理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直各厅、局管理的工作人员,经各厅、局审核后,送省人事局审批;各行署、省辖市、县(市)管理的工作人员,由行署、省辖市人事局审核平衡,报经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人事局备案。对于个别有特殊贡献,需要给予升级奖励的人员,逐级报省人事局审批或经省人事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
1985年3月22日,安徽省人事局《关于农村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任职期间实施奖励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从村队主要干部、回乡知识青年、专业户中选举的乡镇领导干部和招聘的一般干部中做出成绩的,可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通令嘉奖。
1985年1月21日,安徽省人事局《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颁发“贡献奖”的具体意见》规定“贡献奖”的颁发范围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不论全民、集体或个人”,规定的获奖条件是:获得重大国际奖和重大国家奖。重大国际奖包括诺贝尔奖,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世界卫生组织、重大国际性权威学术组织领导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奖金等。重大国家奖包括国家科技奖,国务院委托的主管部门或相应的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科学奖。自1985年到1993年底,获奖的集体3个,个人70人次。
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很活跃,对推动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各种奖励标准掌握不严格、不统一,奖励过多、过乱。为进一步规范奖励活动,更好地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联合提出了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1年8月1日批转下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规定省人事局是全省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表彰奖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具体办法。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名义,或冠以“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以省直部门(包括群众团体)名义、用会议形式开展的全省系统性表彰奖励活动,均由主办部门将表彰奖励报告和方案送省人事局审核,报中共安徽省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直部门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由省人事局负责审批。党委机关开展的全省性表彰奖励活动,由省人事局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按以上程序办理。凡未经批准,自行进行表彰奖励的,被表彰奖励对象不享受有关待遇。1991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先进集体119个;19个部门开展了全省系统表彰,共有611个先进集体、2252名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受到表彰;1992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先进集体470个;21个部门开展了全省系统表彰,共有726个先进集体、1338名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受到表彰;1993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先进集体26个,先进个人266名;18个部门开展了全省系统表彰,共有690个先进集体、1140名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受到表彰。
1991年,安徽省遭受了特大洪涝灾害,为配合抗洪救灾工作,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在防汛抗灾斗争中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投身于抗洪救灾工作,1992年1月,省委、省政府表彰了24个抗洪救灾先进集体、13个抗洪救灾先进个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1993年1月,为大力推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企业素质,加强企业家队伍的建设,促进安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对9位有重大贡献的厂长(经理)实行重奖,授予“有突出贡献厂长(经理)”荣誉称号,并奖励每个厂长(经理)人民币五万元。获重奖的厂长(经理)是:马鞍山钢铁公司经理王秀智、中国扬子电气公司总经理宣中光、合肥电冰箱总厂厂长张巨声、安庆纺织厂厂长华冠雄、合肥洗衣机总厂厂长陈荣珍、柴油机总厂厂长钱进、亳州古井酒厂厂长王效金、宁国机械工业公司经理洪信余、涡阳化肥厂厂长潘立鼎。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技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安徽省人事局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出台重奖科技人员政策。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第47号令,发布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安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获奖项目的奖金为5~10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安徽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
从199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奖励部分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1985~199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贡献奖”情况如下:
授予集体贡献奖:
单位奖励种类
省杂技团金奖
省体委银奖
省黄梅戏红楼梦剧组金奖

授予个人贡献奖:

姓名单位奖励种类
赵乃刚省农牧渔业厅金奖
张玲安庆师范学院金奖、省劳模、晋两级
金树青省建筑科研所银奖、省劳模
刘莉芳省建筑科研所银奖、省劳模、晋一级
孙江安省建筑科研所银奖、晋一级
沈熙佐省建筑科研所银奖、晋一级
刘良存省建筑科研所银奖、晋一级
许海峰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齐建国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杨青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彭萍省体委银奖、记功、直接进入工
资二等五档
韦和平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黄平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戎九省杂技团金奖、省劳模、晋两级
张君省杂技团银奖、晋两级
贾平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冯涛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杨承冰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武念义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徐少健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张秀英省体委银奖、记功
王莉省体委银奖、记功
许海峰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纪刚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束庆权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陈剑虹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朱传经省体委金奖、记大功、晋一级
李忠平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鲍晓勤省体委银奖、记功、晋一级
吴卫凤省体委银奖、记功
李大新上海体院竞技学院银奖、记功
彭萍省体委银奖、记功
陆广红省体委银奖、记功
岳连娥省体委银奖、记功
许梅花安庆市杂技团金奖、省劳模、晋两级
李燕燕安庆杂技团银奖、省三八红旗手、
晋一级
马兰省黄梅戏剧院金奖
马科上海京剧院金奖
沈利群上海人艺剧院金奖
孙怀仁省黄梅戏剧院银奖
徐志远省艺术研究所银奖
彭萍省体委银奖、省劳模、晋一级
盛泽田省体委银奖、省劳模、晋一级
刘奇斌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王辉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刘金刚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姚洪昌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范小平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杨开美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冯涛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谢军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盛泽田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胡国宏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陈剑虹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石承胜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田勇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周仁志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江涛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姜宗仪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李年金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武念义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蒋华社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陈遐寿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范小平省体委金奖、省劳模、晋一级
姜宗仪省体委银奖、晋一级
许海峰省体委银奖、记二等功
胡农启省体委银奖、记二等功
鲍晓勤省体委银奖、记二等功
盛泽田省体委银奖、记三等功
姚洪昌省体委银奖、记三等功

安徽省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集体:
阜南县曹集区
颍上县王岗区
六安县罗集乡储渡村
寿县张马淠堤防指挥所
含山县运漕区
庐江县金牛区
天长县长兴乡
嘉山县潘村镇
绩溪县家朋乡霞光村
肥西县运输公司三河抢险队
凤台县焦岗乡
怀远县马城区
岳西县来榜区
宿县冲町乡
石台县贡溪乡
芜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排涝处办公室
铜陵县太平乡
当涂县黄池镇
黄山市黄山区郭村乡
安徽省军区一○五医院
合肥市炮兵学院赴三河抢险队
阜南县王家坝村基干民兵排
全椒县公安局陈浅派出所
武警合肥市支队
先进个人:
张学友临泉县阎胡行政村支部村支部书记
梁国金霍邱县陈嘴秀乡乡长
俞家所无为县蜀山镇阮疃行政村村支部书记
张作海凤阳县亮岗乡
蒋大贵郎溪县幸福乡党委书记
朱彦清长丰县史院乡仇咀村村妇女主任
方德楼淮南市大通区窑河乡党委书记
孙如兰五河县河头村村支部书记
开树生桐城县许嘴村村支部书记
朱远精濉溪县民政局局长
吴小龙滁县预备役师步兵第二团团长
沈继璞颍上县半岗派出所所长
左文榜省武警总队三支队一中队队长

二、惩戒
1950年9月,皖北行署监察委员会成立,负责行政监察,并与人事部门分工协作开展惩戒工作。1951年5月,安徽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
1950~1956年为惩戒制度的初创阶段,主要依据政务院《奖惩暂行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配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等各项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对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违纪、腐败、失职等错误的工作人员进行惩处。这一时期奖惩工作基本上以惩为主,有的部门只惩不奖,共有15458人受到处分,奖惩比例1∶107.3。执行政策的宽严标准不统一,往往在运动中处分人员较多。对犯错误人员不依法处理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如使用清洗、自动离职、转换职业等处理犯错误的人员。
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8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行政惩戒的适用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的企业干部。上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不服从上级命令,对下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丧失立场,包屁坏人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泄露国家机密的;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等。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惩戒审批权限规定严于当时干部管理权限。自1958年“反右”运动后,行政惩戒工作受到政治运动影响,掌握惩戒标准随意性大,使惩戒面过宽,当年全省共有12001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其中开除6615人。
1963年,惩戒工作仍严重受到“左”的路线干扰,出现“处分偏多,开除偏多”及以行政开除处分代替精减下放的现象。全省当年共处分2021名干部,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计1319人,占65.26%,其中受开除处分的有554人,占27.4%,个别县高达64.8%。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行政惩戒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惩戒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整党的决定》的精神,全省各级人事奖惩部门参与或直接承办大量的“大案要案”、清理“三种人”和“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复查改正工作。在组织处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一方面处理了一批经济违法和在提干、转干、分房、建房等问题上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挽救了一批人。
1984年5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及劳动教养后的行政处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90年8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规定: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后,由其原所在单位予以开除、报原任命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刑满释放后一般不重新录用。属于过失犯罪或其他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有专业特长,确因工作需要,可重新录用为干部,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后,报省人事局审批。因过失犯罪刑满被重新录用的,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其中交回所在单位进行考察的,安排不叙职的临时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缓刑考察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可分配当干部或当工人,缓刑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无悔改表现的,予以开除。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管制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表现好的可重新分配当干部或当工人,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工作人员被依法逮捕,在没有判决前,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停发。对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羁押期间的工资,可以补发、补发一部分,或不予补发。
工作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一般应保留公职,劳动教养期间不计工龄,发生活费,表现好的,重新分配当干部或当工人,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拘役期间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1993年10月1日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县级以下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1951~1993年安徽省行政奖惩统计情况,见表2—7—3。安徽省行政奖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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