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六节 津贴、补贴


一、津贴〔班主任津贴〕
安徽省从1979年11月起,在普通中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是按教师每周任课节数和学生人数多少而定。1980年7月以后,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通知,在中小学民办教师、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以及技工学校也试行了班主任津贴制度。
〔播音员津贴〕
从1984年5月起,安徽省给各级广播电视台的播音员发放播音员津贴。
〔天线工津贴〕
1987年6月19日安徽省规定,给在各级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艰苦台站津贴〕
1983年9月14日安徽省人事局、省广播局、省财政厅,对安徽省广播电视、地震系统的各个艰苦台站职工的津贴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和调整。
〔公安干警岗位津贴〕
1987年1月1日起,安徽省人事局和省公安厅等部门,根据劳动人事部的文件规定,给市、县级公安部门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行署以上看守)干警和国家安全部门(含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以及司法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拘留场所在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在他们值勤、办案时,发给值勤岗位津贴。市、县和行署以上公安机关备勤的干警,也发给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
1980年1月1日开始,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的通知》的规定,安徽省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上述津贴,均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津贴。
〔林业有毒有害津贴〕
1988年7月起,安徽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对林业系统中从事森林保护、木材检疫、种苗消毒、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本津贴按不同工作岗位划分为4个等级。
〔畜牧兽医津贴〕
1983年1月起安徽省规定,对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治工作中,直接接触人畜共患病、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以及放射线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制度。本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划分为三类。
〔环保津贴〕
1984年起,安徽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及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此项津贴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划分成4个等级。
〔农业单位保健津贴〕
1982年12月起,安徽省根据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对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科技干部和与他们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试行保健津贴。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试行。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1980年10月起,安徽省按照民政部规定,对在民政部门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发给一、二、三类岗位津贴。
〔殡葬工作人员津贴〕
1986年2月起,安徽省人事局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给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计划内合同制工人发放特殊行业津贴。本津贴按照年火化率和殡葬职工按接触尸体程度划分为六类、四级。
〔高山津贴〕
1983年11月安徽省人事局规定,分别对安徽省黄山管理局和九华山管理处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整高山津贴标准。1985年7月对黄山管理局下属的各部门高山津贴标准又作了一次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玉屏楼职工每人每天0.85元,北海职工每人每天0.80元,半山寺职工每人每天0.70元,云谷寺职工每人每天0.50元,温泉职工每人每天0.35元。
〔公安信访津贴〕
1986年6月28日人事部、财政部规定,公安部门长期处于第一线的信访专职人员是否享受信访保健津贴(信访工作岗位津贴)由省里自行决定,安徽省各地公安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均按此规定享受了信访岗位津贴。
〔监察、纪检办案津贴〕
1992年7月1日起,安徽省人事局根据国家规定对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发给0.80元办案津贴。
〔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
1992年1月1日起,安徽省人事局规定,给县(含县级市、区)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外出办案时,按天计发办案岗位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
1992年1月1日起,安徽省人事局规定,给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值勤办案的人员、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发给办案岗位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
〔司法助理津贴〕
1992年8月1日起,安徽省人事局规定,给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每天发给0.60元司法助理津贴。
〔看守所等干警岗位津贴〕
1984年7月1日起,安徽省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局联合行文规定,给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临时关押所工作的干警实行岗位津贴。1987年1月1日起,因实行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而停止执行。1993年3月1日起,经省政府批准,恢复交通民警和“三所”干警值勤保健津贴,每人每月18元。
〔山区县技术岗位津贴〕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定向流动到山区县工作,1983年9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的报告,规定对在安徽省金寨等15个(以后增加到19个)山区县(含县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原有工资的基础上,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作为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分配到山区县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也可享受增发本人定级工资10%的临时性技术岗位津贴。
〔农林科技人员岗位津贴〕
为鼓励安徽省城市科技人员到农业第一线工作,从1983年6月1日起,按照1983年4月24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在安徽省县城以下单位(不含县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包括农、林、牧、水产、水利、农机、农垦、气象、科技管理等部门和驻地在县城以下的国营农林场、站、所中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工资可按照技术级差向上浮动1级,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五年以后转为固定工资,从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动1级,正常升级不受影响,城市科技人员到农业第一线工作的,也可以享受此项待遇。从1986年2月起,对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区、乡(社)一级(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乡长期工作的)农业、林业经营管理站工作的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也可以享受浮动1级工资的岗位津贴。二、补贴〔宿舍取暖补贴〕
1979年冬天起,安徽省淮河以北的地区(包括县以下的农村、集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宿舍实行取暖补贴。补贴期从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为期3个月,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取暖补贴费3元,宿舍有暖气设备的不发。
〔粮贴〕
1965年4月起,安徽省根据国务院规定,粮食统销价格提高以后,给工资额在行政14级以及其以下(包括相当工资水平)的职工发给粮价补贴。粮贴是按职工家庭负担人员计算,负担5人以上的按照5人计算,不分口粮定量多少,每月随工资发放。阜阳、宿县专区每人每月补贴0.10元;蚌埠、淮南市每人每月补贴0.20元;滁县地区、铜陵、合肥、芜湖、马鞍山市每人每月补贴0.30元;芜湖、徽州、六安专区、安庆市每人每月补贴0.40元;安庆专区每人每月补贴0.50元;濉溪市不补贴。此项补贴在1979年、1985年和1986年三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逐渐被冲销。
1991年5月1日起,因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发给6元的粮贴,列入工资标准,随工资发放。
1992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给职工又一次发给粮食提价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给予粮价补贴5元。
〔回族职工伙食补贴〕
1962年5月起,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给不能回家就餐必须在外面买吃的回族职工发给伙食补贴,补贴标准1978年定为每人每月4元。
〔基层审计人员外勤补贴〕
1987年1月起,按照劳动人事部规定,安徽省对县(含县级市)审计局和大中城市的区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外出执行审计任务的,可享受外勤工作补贴,每人每天0.40元。
〔特级教师补贴〕
为了提高特级教师工资待遇,安徽省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1978年12月17日的规定,对中、小学校中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给予特级教师补贴,补贴标准为:小学特级教师每人每月20元,中学特级教师每人每月30元。
〔交通费补贴〕
从1978年2月起,安徽省按照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的规定,给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因家距工作地点4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午餐补贴〕
1993年11月6日,安徽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发出电话通知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10月1日起,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实行午餐补贴。每出勤1天发给午餐补贴1元,按月随工资发放。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88年1月起,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因物价上涨,给每个职工每月发给肉、菜、蛋三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1988年5月1日起,因提高猪肉销价,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1988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给安徽省每个职工每月发给肉贴,合肥市为2.50元,其他地市为2元。1988年6月1日起,因提高食糖销价后,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於1988年5月23日发出通知,给9个省辖市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糖贴0.50元。1992年1月起,上述肉食价格补贴标准改为:合肥市职工,每人每月3.50元,其他省辖市为2.50元,各县(市)为2.00元。
〔工人工资补贴〕
为适当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人事局于1992年6月在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试行技术等级工资补贴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补贴办法。规定:凡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有技术等级的工人,经过按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培训考核合格,普通工人按照岗位规范标准考核合格,可分别给予技术等级工资补贴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补贴。补贴标准按从事本工种实际工作年限长短,按月发给不同金额的工资补贴,具体标准为:技术工人,初级工满5年,每月4元。中级工满8年不足10年,每月6元;满10年不足15年,每月10元;满15年以上每月14元。高级工满20年不满25年,每月18元,满25年以上,每月22元。普通工人,满5年以上,每月3元;满10~15年,每月5元;满15~20年,每月8元;满20年~25年,每月12元;满25年以上,每月16元。上述补贴标准执行时间省直单位从1993年1月起,地市根据情况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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