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工资基金管理与统计
一、工资基金管理
为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1984年11月10日安徽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编制委员会规定从1985年1月起,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进行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凡在各银行开立帐户的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凡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基本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各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全部通过银行监督支付。
〔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人数,其附属单位,如需使用1年以上临时(合同)工人的,应经批准,对使用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的,时间在1年以上的,由各厅局审批,但在雇用时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订立合同。
对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和在历次调资、调动工作、转正定级等方面,有违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有意增大工资级差和工资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工资政策等问题,均由主管部门按政策纠正并报省人事局核批,如不纠正,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各单位的年度工资计划由省人事局下达。在执行中需要增、减人员工资计划时,应持有省编委的核定增减编制的批复,向省人事局申报增减工资计划。各开户银行根据省人事局开出的工资基金管理单位名单和核批的工资计划表监督支付。
为便于把这项工作做好,省人事局统一印制职工工资情况登记卡、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和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申报表,以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1985年2月26日安徽省人事局、财政厅、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省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进行管理。管理的范围和办法是:凡在合肥地区各银行和办事处立户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一律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核批人数严格按照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为准,超编单位应尽快妥善处理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未处理完以前,一律不准进人,并将已超编人员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告省编委审批核准超编人数后,报省人事局核批工资基金,再行超编的不核增工资基金数额。凡未经省编委审批,擅自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和机关附属单位的人员,不予核准工资基金。
1986年4月21日安徽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对省直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再次发出通知。对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工资基金管理的分工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991年7月16日安徽省人事局、安徽省人民银行分行制发了《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工资基金管理对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规范工资性收入,控制消费基金的支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资统计
根据人事部的布置,安徽省人事局每年都要向各行署、市人事局和省直各单位印发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并定时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汇总会议,汇总审核上报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