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五章 精简整编与机构改革

第四节 1961~1963年精简整编


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党中央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大力实行紧缩机构,整顿编制、精减人员”的指示精神,针对当时存在的机构庞大,分工过细,有些性质相同、任务相近,可以由一个机构承担的工作却建立了几个机构,人员大量增加的情况,1961年7月,全省整编工作会议上,省委批准省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紧缩机构、整顿编制、精减人员的意见(草案)》,精简的原则是:在这次整编中,必须坚决贯彻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按照农轻重发展次序,大力精简上层,充实下层;精简非生产人员和非业务人员,充实和加强生产人员和业务人员;精简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充实和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幅度,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在1960年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平均精减35%左右,其中省级机关平均精减30%左右,专区平均精减40%左右,各市平均精减45%左右,县级平均精减30%左右。截至1962年底,实际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由1961年度编制总额91066名减到65744名,其中省级由5378名减到4200名,市级由10748名减到9618名,专区由3574名减到2800名,县级由36538名减到22004名,公社级由34828名减到27122名。实有人数由1961年底总人数97063人减到76597人,其中省级由6319人减到5433人,市级由13044人,减到10765人,专区由5228人,减到4526人,县级由38466人减到28257人,公社级由34006人减到27616人。精减下来的人员安置去向:一是到农村参加生产;二是“放长假”,即带原工资20%至30%,暂时回乡和街道;三是抽调一部分原由国家供给的人员,转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四是到国营农场、牧场、山区、机关农副业生产单位参加劳动生产;五是下放顶替;六是动员一些工作能力弱、家务负担重、工资收入少的妇女干部回家;七是选送少数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的青年干部到有关学校去学习;八是对老弱病残者,动员退休或暂列编外。
1963年,根据1962年2月中共中央对于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精简建议”的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兵简政,克服国家机关机构庞杂、人多政繁的现象的指示,以及1963年1月中央精简小组发来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方案(草案)》的精神,省委精简小组和省编制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报告》,1963年11月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此报告并批示“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在精兵简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仍然偏大、偏多,尚未达到中央规定的要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开支,克服官僚主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因地制宜,不必条条对口,要把那些可以撤销的坚决撤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可以下放的人员坚决下放,适合精简的人员坚决精减。对于编制以外的人员迅速认真地做好安置工作。同时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精简会议、文件报表,提高工作效率”。报告中提出各地在机构设置时,可以根据地区特点作必要调整,有的可以不设,有的可以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任务归口的工作必须做好,不设立机构的,其工作任务应明确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一般不设临时办公室。有些较大的任务,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由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配合。通过精简,统一制定了地、市、县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设置意见,地区、地委工作部门设8个、行署工作部门设20个;市,市委工作部门设7个,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25个;县委工作部门设8个,县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22个。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将冶金工业厅和化学工业厅合并为重工业厅,撤销农业机械厅,其工作分别交机械工业厅和农垦厅,广播管理局与广播电台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计量局改属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增设农垦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员编制,1963年中央精简小组核定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66613名,其中省级4000名、市7749名、地区3018名、县(区)24662名、人民公社26302名。与精简前相比,减少行政编制2516名,其中省级减少787名、专区减少244名、市级减少1996名、县(区)增加861名、人民公社减少2396名。
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精减人员15557人,其中省级1123人、专区1427人、市2826人、县(区)5934人、人民公社4247人。对于上述精减人员安排到农村大队、生产队当干部651人、回农村参加生产1880人、调集体所有制单位263人、回街道263人、调机关自办农场47人、调至人民武装部和参军、报考学校等490人、调财经系统2494人、充实事企业单位5062人、调国营厂矿当干部300人,调厂矿和其他单位当工人231人、调出省外320人、列编外414人,各级地区相互调整3001人。
上一篇:第三节 1957~1958年精简整编
下一篇:第五节 1983~1984年机构改革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