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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简化调动干部手续的通知


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处):
为了改进调动干部的工作,简化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的调动手续,兹作如下通知: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省市)之间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动干部时,各部门、各省市的人事部门之间可以直接商洽调动,办理行政介绍手续和转递档案材料。
2、凡因照顾干部的疾病及夫妻关系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或调整工作地区面调动不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任免范围的干部时,县级人民委员会或者相当县级人民委员会以上机关的人事部门可以直接商洽调动、办理行政介绍手续和转递档案材料。
3、因照顾干部的疾病及夫妻关系调动工作而牵涉到需要调动不属于干部的公职人员时,其调动和工作安排由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直接协商的办理。
4、中央国家机关各业务部门轮训在职干部,其训练计划经过中央分工管理干部的部批准以后,可以直接向有关省市的业务部门商调干部,并且直接办理介绍手续。
5、为了避免调动干部的行政介绍信混乱现象,介绍信的样式需作适当的统一。介绍信样式附后。
国务院人事局
195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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