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学,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执行。
鉴于目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仍比较严重,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地、市、县(区、镇、公社)各级党政群机关现行编制总额(包括行政编制和企事业编制)仍需继续实行冻结。可在冻结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顿。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编制管理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以利开展工作。
各地在试行这个办法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8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