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赴国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省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赴国(境)外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进智力办),负责全省派遗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归口管理和计划协调工作。
二、派遗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要始终坚持按需派遗、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方针,适应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每年底由省引进智力办根据各地、各部门报来的培训计划,会同省计委、省外办、省科委、省经委、省经贸委等部门进行审核,编制省第二年度赴国外培训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从事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单位、国(境)外培训点,由省引进智力办会同省外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不包括由国家教委归口的国(境)外进修培训),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认可。未经审定认可的国内培训单位及国(境)外培训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工作。
四、各类赴国(境)外培训团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审核、审批手续。
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多边和双边协定(协议)的国(境)外培训,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在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时抄省引进智力办,以便上报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经省引进智力办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对需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审核、审批的国(境)外培训团组、人员,由省引进智力办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五、参加国家有关单位或兄弟省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在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时,须出示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省引进智力办的审核件,否则不予确认。
六、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组团出国(境)培训,不得以“培训”、“考察”、“实习”、“研讨”、“交流”等名义变相组织公费旅游。对违反规定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费用;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才市场的通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