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赴国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省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赴国(境)外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进智力办),负责全省派遗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归口管理和计划协调工作。
二、派遗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要始终坚持按需派遗、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方针,适应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每年底由省引进智力办根据各地、各部门报来的培训计划,会同省计委、省外办、省科委、省经委、省经贸委等部门进行审核,编制省第二年度赴国外培训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从事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单位、国(境)外培训点,由省引进智力办会同省外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不包括由国家教委归口的国(境)外进修培训),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认可。未经审定认可的国内培训单位及国(境)外培训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工作。
四、各类赴国(境)外培训团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审核、审批手续。
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多边和双边协定(协议)的国(境)外培训,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在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时抄省引进智力办,以便上报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经省引进智力办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对需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审核、审批的国(境)外培训团组、人员,由省引进智力办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五、参加国家有关单位或兄弟省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在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时,须出示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省引进智力办的审核件,否则不予确认。
六、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组团出国(境)培训,不得以“培训”、“考察”、“实习”、“研讨”、“交流”等名义变相组织公费旅游。对违反规定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费用;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