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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宣城煤矿公司合同


一、宣城煤矿公司有煤矿坐在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层甚富,煤质甚佳。惟开采及建造铁路、置购驳船等,所需资本浩巨,因邀日本商人土仓合办。其章程开列于后。
二、合股资本,不逾五百万元为率。各科一半,即二百五十万元归公司筹科,又二百五十万元归土仓筹科。
三、公司所应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元,拟发股票,并由盛大臣作保筹办。
四、彼此所筹之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以充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需用机器、艺具等项之费。照矿师工程师所开之单,应需多少,随时支用。
五、矿硐每出煤一吨,抽缴银五仙,交付公司,以为矿场地基之租价。
六、所出之煤,按矿场售卖价值百元抽五元,缴交中国国家,以为国课。此项国课,按作矿局日用经费开销,每月一缴。惟开办伊始,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皖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预缴国课七万元,由合同奏明核准之日,三个月内缴交。将来出煤时,按吨数缴应纳之国课逐日抵扣,至清缴七万为止。然后按吨现缴。其所预缴之七万元,不计利息。
七、附近煤矿之处,公司允愿禀请商务大臣与皖抚会衔奏明立案,不许别人在周围三十里之内另开煤矿局。其矿局所拟建之铁路,只可专为煤矿运煤、运料之用,不得做铁路运客、运货之生意。所需用铁路之地,须向地主商购。
八、矿场所用之紧要员司,两造所应选派者如下:
总办系中国人,管理全局事务。
矿师、工程师,系日本人,管理采煤、矿工、造铁路等一切工程。总管帐系中国人。
司事兼管帐,系日本人,管理各事及管局帐。
以上所用各人,两造妥商,然后录用,或可添减其数,如有不称职者,彼此商准易换。
九、除第八款所载用之员司外,上海须设一总局,以为办理各处运售煤炭、兑汇帐目及转运机器、物料各事。其所应用之人,两造随时商定。
十、矿局所入之项,除各项一切开销外,先支给股份周息一分,此外所余之数,作为净利,分派如下:每百分拨二十分,即二成,为还本积项;又拨一成为公积,以务修理及不时之需;又拨一成为花红,分给各司事人等;此外所余六成之数,两造均分。矿局所入之项,如不敷经费开销,其所缺之数,须由资本项下提支。倘敷开销,而不足支给周息一分之数,则所余之项,尽作股息。若二成还本之积项,积至本银之总数,则此二成积项,拨归报效中国国家。
十一、合办之期限,以取尽矿地之煤苗为止,但不得逾五十年之期。如五十年期满而此矿仍复开采,则须从新再订第六款所言之国课。
十二、此合同先由公司与土仓代理人枥原孙藏签押后,须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并由商务大臣会同安徽抚台奏准后,方能签字盖印,乃作定实。但此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之内,土仓即可打钻探矿、绘图估价,俟详细报章、图说、价单由公司呈送盛大臣查核,如果准行,方能入奏,俟奉谕旨,方能签印作准。届时以签印之日起,限定一年之后,乃开办准定井位采掘,及建造屋宇与凡举行一切应办之事。如不按期照办,此合同作废。所有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及一切创办之费,并以前所用过各费,概由土仓支理。如果合办成功,其费则归合办公用,作正开销。
十三、于合同奏明核准之日,土仓须随即交入正金银行五十万元,作为两造合办头次所需之资本。倘逾三个月不将银交入银行,及不预缴第六款所言之国课,此约及专条即行作废。
十四、此矿系中国疆土,今虽与外国人合办,须归中国辖治。是以所有税厘,均须照现在煤矿章程缴纳。日后税厘若有改章,或矿路总局立有新章,须照更改章程办理。此合同是公司与土仓合办,如无盛大臣允准外,彼此不得将此合同之利权,无论明暗,均不得让授他人,及抵押与他人。尤不得让授,抵押与别国籍之人民。如土仓欲招集商股,只准招中国、日本国之商股。倘有私相授受,合同作废。而私授者自任其咎,并须赔偿彼比一切亏损之处。
十五、宣城煤矿既在中国辖境,如有华人犯事,则交华官,按华律办理;倘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在和约章程办理。
十六、此矿须设巡丁,日夜梭巡。该巡丁系用中国人,其头目忝用别国人亦可。其雇用章程,由两造妥议。倘遇大事故,须请中国地方官派兵弹压,日本不得藉端派兵前来。
十七、如中国日后新设商股例则,各西国可依行者,此宣城煤矿允愿一律遵依。
十八、宣城煤矿之矿地、或道路、桥梁等,如有碍田园、坟墓、祠庙、屋宇,其业主不愿让出,毋得勉强。但地主亦不得藉风水之说,以阻挠买地之事。倘矿局所用人役,因公遇有意外等事,致有性命或身体伤害之虞,矿局须补给抚恤,照开平矿局成案办理。
十九、倘因合同事宜两造争执,须彼此派人会商。如商不妥协,则请公正人剖断。一经公正人剖断如何,两造须要遵依。
二十、此合同用华文、英文并缮四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主。签押后由商务大臣与土仓必须此合同与专条一起核准,再由盛大臣会同安徽抚台奏明,奉准后方能签字盖印。如奉驳,即作为罢论。
附订:原约拟缮具华、英文黄四份,兹因英文尚未备缮,彼此允愿将华文二份签字,各执一份为据,俟核准奏明后,乃照合同第二十款办理。
总办宣城煤矿公司陈善言、郑观应与日本商人土仓代理人枥原孙藏订于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据《矿务档》(四)第2096-2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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