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县矿改订合同章程
安徽商务总局前于光绪二十八年四月间与英人凯约翰代伦华公司议订勘验矿务合同,指明歙县、铜陵、大通、宁国、广德、潜山等六处准凯约翰派人前往勘验。现经勘明,愿将歙县、大通、宁国、广德、潜山等五处删去,专办铜陵县属铜官山一处,彼此改订开办合同,开列于后;
一、此次所开铜官山之矿名为安裕公司。该公司公举凯爵约翰为总董,经理其事。
二、合同议定后,如奉旨批准,即按第五条知照安徽巡抚,准凯约翰于铜官山之矿派人前往开办。
三、安裕公司前经先纠资本英金六千镑,已经用去。现再行纠集资本英金六千镑。此资本随后酌加,以不出七百万两为额。约合英金一百万镑。照开矿应需银两之数而定。所纠之股,俟议定每股若干,登列报章,华、洋兼收,公司应设华总办一员,英总办一员,互相稽查帐目。凡与中国官、绅、商、民交涉,归华总办管理。凡开矿工程、银钱进出,归英总办管理。厂内除管理机械或须聘用洋人外,其一切工作执事人等,均应多用华人。该公司从优给与工价,矿厂相近,应设华分局,派华人勘租地亩,随时稽查完纳税饷等事,各员薪水开支均由该公司按月支送。
四、开矿地段,应于未动工以前,详备图说,将开洞、盖厂、挖沟处所,逐一标注明白,知照商务总局,派员会同地方官,查明果无窒得,即向民间议购或租。俟有成说,该公司即备款交商务总局购、租承受。或交地方官核实发给,不得私相授受。如地面上有房屋、树木、水井、池、墙,凡以人工成本造成产业,无论拆毁留存,均应于地价外,照市价酌加。其地段划定界址,以足敷造厂、挖洞各项矿工所需为限,不得任意多占。该公司厂洞外之余地未经租购者,与公司无涉,仍由原主造屋、种植,作各项正用。惟除已开在先之矿外,不准再在界址内开采矿质。
五、此合同自奏准签字后,即由外务部知照商务部,发给开矿执照。并知照安徽巡抚,按照第三、第四两条,派员会同办理一切。凯约翰代伦华公司接到准办执照,即将报效银两,限一礼拜内,照数交付现银。此报效银,照目下已纠集之资本英金一万二千镑百分之一计算。俟此一随后增加,则随时仍按所加之数呈缴报效银百分之一。倘资本陆续增添过一百万镑,报效之款亦应陆续添缴。其开办期限,自奏准签字之日起,限十二个月。如逾期不开,即将合同作废。报效银两亦不得索还。
六、该处矿质一经出硐,按卖价照以下抽税:煤癬、铁、锑砂、白矾、朋砂等类值百抽五。煤油、硫磺、殊砂暨铜、铅、锡等类,值百抽十。金、银、白铅、水银等类,值百抽十五。钻石、水晶等类,值百抽二十五,均作为落地税。其余出口销售,经过海关,应遵章纳税,不在此例。至落地税一项,如将来改定新章有增减之处,他处公司均照新章完税,该公司一律照办。
七、倘须建造铁路以便转运矿产,应准造至最近水口为止。所造之铁路,不准载客、运货。
八、附近开矿处应设矿务学堂,一切薪水、经费均由公司筹给。
九、凡开办所需机械材料等件,除运自外洋照章归海关收税处,内地厘金概不重征。如在内地采买材料,经过关卡,停船听候查验。如查明实系运往开矿处所,准给执照,免厘放行。如有夹带别货走漏,一经查出,照章罚办。
十、该公司开办之后,每年除支销各项费用并纳完租税外,所获净利,照公司成本实数,先提出股利一成,即值百抽十。倘除外仍有余利,再以二成五报效中国国家,解交安徽藩库。
十一、所指矿地界内,如有华民已开之矿,该业主自愿或租或卖,请将已用成本换给股票,作为股本,各听其便。惟须商务总局三面商允,不得私相授受。该公司不得勉强侵夺。至定界之后敢有在界内私挖者,应即由地方官禁止。所有雇工、夫役人等,倘有损伤至命,由该公司给资,从优抚恤。
十二、该公司所开矿场,地方官应保护,如有需兵力弹压者,中国只代就地招募华兵,其饷械各费均由该公司自认,不得藉端自行请本国兵或请别国兵挟制。
十三、该矿以六十年为限,限满之后,即将所有矿厂、房屋、基地、机器、料件一切,全行报效中国,交商务总局管理。如六十年期满时,彼此情愿展限,则可展限,惟所展之限,不得逾二十五年之久。至开办以后,每年进出帐目,须于年终缮写四季清册四分,先经华、英总办核明画押,一分送交商务总局,三分由安徽巡抚分咨商、外、户三部备核。中国国家只按所出矿产征收租税,该公司如有亏折,与中国国家及商务总局无涉。
十四、该矿所需地亩,如系民地,则照市值购买,官地则备价承租。惟民地虽购买、过户、执业,仍需照中国所定田则,完纳钱粮。
十五、公司所应用地亩,或租或购,自应公平给价。不得强占抑勒,地主亦不得抬价居奇。并不准以有碍风水,藉词阻挠。如实有关碍,该公司应和平妥商,优给迁移资费。或设法绕越,以期融洽,不得勉强。如该地主不愿领价,愿入股分,即按照原值,给予股票为凭。
十六、如将来安徽巡抚在皖省给予别商采矿利益,所订合同不得优于此合同。至定限交款,开办日期,已于第五条内言明,一经逾限,即作废纸无用。
十七、此合同订立,系遵照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八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二年三月十七号,外部奏奉旨批准矿务新章酌定。倘有未尽事宜合同内未及备载者,亦均遵此款奏定矿务章程办理。
十八、该公司承办矿务,总期与居民利便,愿报效现银一万元,交地方官作为本地善举、义举之用,以便惬洽舆情,并遵照凯爵约翰代伦华公司与安徽商务总局于一千九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号签订合同,呈缴勘矿展限报效银四万元。
十九、该公司专办铜官山一处矿产,其地下矿路、四面边线各二十华里,应于图内划定界线,附此合同存案。无论界内开挖矿洞若干处,所用矿路总不得逾此图画定界线之外,其地面上余地仍照第四条准原业主作别项正用。惟原业主及他人均不得在界内开采别矿、致碍该公司矿利。倘该公司开挖矿路,损伤地面,以致坍塌房屋,压毙人口、牲畜,该公司均应从优偿恤。
二十、该公司在该矿所获利益,愿以除去股息并报效中国国家二成五外之余利,每年酌助该处学堂积谷经费,交地方官转给,以联情谊。但此项经费,须视余利之多寡,由公司酌定,地方官绅不得勉强。
二十一、该公司既在中国境内开矿,如有华人犯事,应交地方官照中国律办理,该公司毋得干预。倘有与外国人交涉事,照约章办理。
二十二、此合同自奏准签字后,发给执照,即作为批准开办之据。所有光绪二十八年该公司与安徽商务总局议订勘验合同,并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三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号之续合同,一并即行作废。
二十三、此项合同,分缮华、英文各五分。一存安徽巡抚衙门,一交该公司收执,三分存商、外、户部衙门备案。
光绪三十年四月二十二日(1904年6月5日),北京。
——据《中外约章汇编》第二册第244-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