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备学堂聘订日本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元。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算起,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元,均于发起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元,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卒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
——据《皖政辑要·交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