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全省涉外领域不断扩大,涉外单位和人员增多,已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对外交往的可喜局面。各地、各部门执行外事政策、纪律的情况是好的,但多头对外、各行其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所削弱。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使对外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坚持“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执行政策必须高度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外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任何涉外事项。
二、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外事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市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行署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吸收有关涉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本地区外事工作,研究、决定和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各地、市、县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管外事工作,其他领导同志在工作中遇有重要外事和涉外问题时,要与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同志通气、商量。涉外事务较多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也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四、各级外事办公室是政府管理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本地区执行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各级外办应认真学习掌握中央的外交方针政策,熟悉外事业务,为政府把好外事政策关。要在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外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模范执行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外事工作;督促、检查协调各涉外部门、单位的对外工作;研究本地区外事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当好政府的参谋;处理本地区的政治性涉外事项;掌握对外表态的口径;研究制定地方外事规章制度。要继续发挥“地方性”和“民间性”两个特点,积极主动地多做工作,广交朋友。
各地、市、县及外事任务较多的省直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外事机构,注意改善外事部门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外事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选拔外事干部或调换外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应慎重考核,并征求上一级外事部门的意见,以保证外事干部队伍的质量,保持外事工作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五、加强外事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各级外办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上来。既要坚持在对外政策上的集中统一,又要实行涉外业务分级负责。各涉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外事部门,认真执行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
六、进一步加强出国管理,制止出国过多过滥的现象。我省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下同)团组、人员的审核分别由省外办、省经贸委、省科委负责,各派遣单位的申请出国报告应分别归口上报。鉴于目前我省各地、市外事工作的情况,各地、市派遣团组、人员出国的管理工作由当地外办负责。各地外办应对本地区申请出国报告进行初步审理并报行署、市政府同意,由行署、市政府分别上报。
各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既要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出国,又要提高出国审批工作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派遣出国工作的计划管理,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原则上要经过集体会审,并于每年十一月份将下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组团出访计划分别送省归口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备案。今后,对未列入计划的出国团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审核、审批。
七、加强对邀请外宾来皖工作的管理。目前,外交部授权我省向外国人或我驻外机构发邀请函电和通知鉴证函电的部门是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经贸委和省旅游局,其他部门无权签发。
凡邀请外国人来我省,必须按照中央以及省政府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有关部门在负责审核或审批邀请事项时,遇有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敏感的国际问题,以及来皖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职业者等,均须先征求省外办的意见。
八、认真做好外宾接待工作,安排好礼宾活动。各接待单位在接待外宾时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外秘办[1987]108号),《关于安排省级领导会见、宴请外宾和华侨等“四种人”的意见》(政办[1986]61号)和《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授受礼品问题的请示》(政办[1987]76号),以及省安全、保密部门制定的有关涉外安全保密规定,做好礼宾、安全、保密、授受礼品等方面的工作。
要坚持对来访外宾接待计划的审批制度,防止发生多头接待、层层宴请的现象。接待计划按以下程序审批:
1.举办大型或多边国际交流活动的外宾接待计划,属非对外经贸方面的送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属对外经贸方面的,送省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抄省外办。上述活动如需副省级以上领导出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外宾身分为现职副部长以上的,接待计划由省外办提出报省政府审批(外国党宾接待计划报省委审批)。
3.专程来皖采访、拍摄电视片的外国记者或团组的接待计划,报省外办审批。
4.由厅、局级领导及其以下干部出面的外宾接待计划,由各厅、局自行审批,抄省外办。
5.来访外宾、外商去非开放地区活动,由省外办商省军区、省公安厅同意后办理旅行证前往。
6.给来访外宾出入境免检礼遇或接待外宾费用以人民币支付者,报省外办审批或会签。
7.各地、市在开放区范围区内接待一般外宾,接待计划由行署、市外办审批,比较重要的由行署、市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市政府审批。
外宾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安排。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外国驻华大使、国际组织的重要官员由省外办接待;国际组织一般官员、国际知名人士以及同我国未建交国家的来皖非旅游人员的接待事宜,应由省外办协调安排或派员参与。
外宾接待工作结束后,各接待单位应将书面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抄省外办或当地外办。
九、我省友好城市工作由省外办主管。各地开展友城工作要按照外交部、全国对外友协以及省外办制定的有关友城工作规定进行。今后我省友城方面的交往事宜和交流项目,一律报省外办,再由省外办商有关部门后报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十、各级外办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留学生、实习生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外国常驻我省人员,主要是指导、督促接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搞好接待工作;促使外方人员遵循国际惯例、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教育我方人员与外方人员搞好合作共事关系,对聘用的专家、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协议搞好目标管理等。
十一、省外办负责管理我省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交往事宜。
十二、我省对外宣传方面事宜由省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主管。各级外办要主动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地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并加强对下列事宜的管理:
1.外国记者来皖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外办有关外国记者来皖管理的意见执行。
2.对外参观点建设与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对外参观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办发[1990]2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参观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涉外新闻报道的审查、把关。各涉外单位应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外办《关于我省外事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皖宣字[1986]49号),认真做好我省对外宣传报道的有关涉外政策的把关工作。
十三、对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涉外事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国对外政策,慎重研究,妥善处理。对案情重大,政治性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外事件,要及时向省外办通报情况,以便协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十四、各级外事部门应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外事纪律的监察工作,配合搞好涉外违纪事件、问题的处理。
十五、各级外办与各涉外部门和单位要经常、及时地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做好外事工作。省直部门和中央驻皖单位给各地、市、县对口部门、单位下达涉外工作任务时,要抄告省外办和有关地、市外办,以便各级外办协调配合。
十六、建立省直涉外部门联系工作的例会制度。例会由省外办召集,省直有关部门分管外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各地、市可参照这个做法,由外办牵头,建立本地区外事工作例会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1]9号文转发)
199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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