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
办字第0214号
关于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
各专员公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省粮食、商业厅,省人民银行,各大学、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凭侨汇证增加侨眷、归侨物资供应的指示,为了争取更多的侨汇,支援国家建设,决定在我省实行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侨汇收入的侨眷、归侨、归侨学生以及港澳同胞的眷属和海员眷属(不包括有社会主义国家侨汇收入的侨眷),都可以凭侨汇证享受增加物资供应的优待。
二、凡有100元人民币侨汇收入时,可以增加供应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12市斤,食油2市斤,糖2市斤(不要糖的,每斤可以调换2市斤糕点),肉类(包括鱼、鸡等杂肉)2市斤,棉布10市尺。每笔侨汇高于或低于100元的,应按比例折算供应。
三、增加供应的物资价格:粮食高于市价的50%,食油高于市价的100%,糖、肉类、糕点和棉布高于市价的30%。
四、侨汇物资供应凭证(侨汇特种供应票),由省粮食厅、商业厅负责印制,统一交由各地人民银行,在解付侨汇时,根据汇款多少,按照增加物资供应的标准,将“侨汇特种供应票”连同侨汇证明书发给收汇人。市、县商业、粮食部门根据侨户分布情况,在适当地点指定一个或几个商店、粮油店负责供应。具体手续由省粮食、商业、银行等部门另文通知。
五、对侨户增加供应的物资,必须持人民银行发给的侨汇证明书及“侨汇特种供应票”到所指定的商店、粮油店购买,其他商店、粮油店不予供应。
六、“侨汇特种供应票”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为了便利侨户购买,供应票的有效期限上半年的票可延至同年七月底,下半年的票可延至第二年的一月底。
七、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侨汇特种供应票”的管理,严禁买卖或转送,有的物资如本人自愿不要供应的,银行可以免发凭证。
八、以上办法自1960年9月份实行,8月份以前的侨汇一律不补发供应证。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6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