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侨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归侨、侨眷困难补助问题的联合通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文件
(侨字444号)
关于侨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归侨、侨眷
困难补助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专署、市、县人委侨务部门,财政局(科),民政局(科):
关于华侨事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归国华侨、华侨眷属的困难补助问题,有些地区反映过去在这方面规定不够明确,要求统一规定。为了便于执行,现根据中侨委、财政部、内务部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华侨事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各地区华侨事务费,省在分配年度预算指标时已安排在地方的行政管理费业务费中。如需使用,由侨务部门编造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专署、市、县人委领导批准,即可开支。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项:
1、属于侨务宣传活动的开支。包括:侨务政策和时事报告会,重大节日的晚会,任务部门订阅有关任务工作方面的报刊资料,组织侨户集体学习时需要订购的有关学习资料等。
2、属于召开归国华侨、归国华侨学生、华侨眷属座谈会、茶话会的会议招待和其开支车船费、食宿费的补助费用。
3、属于归国华侨、华侨眷属中上层人士的统战费的开支。
4、属于组织归国华侨学生寒、暑假活动开支的费用。
5、属于国外华侨回国观光必要招待的开支。
6、属于组织归国华侨、归国华侨学生、华侨眷属参观游览时有关车船费、住宿费的开支,(此项活动的开支,一般指在本省范围内的活动;如有必要去外省(市)活动的,应由侨务主管部门请示省人委批准后方可开支)。
7、对来访的归国华侨、华侨属眷在接待期间的食宿、路费等开支,原则上由来访者本人自理;对确实无法自理的经审查批准后也可酌予补助。
上述开支事项,应本节约原则,严格掌握。
(二)关于归国华侨和华侨眷属困难救济实助的问题:
1、凡散居在城镇或农村的归国华侨和华侨眷属,对他们生活上发生困难必须救济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定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各地侨务部门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救济工作。
2、对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归国华侨和华侨眷属困难户,其救济补助问题应与国内职工一样,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3、经民政部门或归侨、侨眷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后确仍有困难而其所在单位又实在无法解决的,由当地侨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将材料报省人委办公厅,再酌情给予救济。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
上一篇: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学习、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