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管理
1966年以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注册。县百货公司生产的“西梁”商标衬衫,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文化大革命”后,下放商标审查注册权限。197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临时核准,和县第一中学生产的“新花”粉笔商标和历阳第五小学生产的“向阳”糊精商标。1979年10月本县正式开展商标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至1988年底,先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有:和县酒厂“镇淮”商标;和县胶木电器厂“玉兔”商标;和县医疗器械厂“天门山”商标;和县阀门总厂“巢湖”商标;和县水泵厂“丰乐”商标;和县食品机械厂“金工”商标;和县帆布厂“卫花”商标;和县乌江小酥厂“楚祠”商标;和县食品厂“天门山”商标;和县供销社玉带糕厂“雍镇”商标;和县砂轮厂“漕河”商标共11种。同时,为促使注册商标的企业保证提高产品质量,对注册商标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1988年查处商标侵权案9起,计查处假商标5千余件,各类假酒10万余瓶、假冒农药700余瓶。